FOB價格條件下的貨運代理人應否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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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價格條件下的貨運代理人應否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00年4月5日,上海華東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華東公司)作為賣方與買方香港中寧實業公司(以下簡稱中寧公司)簽訂了一份牛仔布銷售合同,約定價格條件為FOB上海,按信用證要求裝運。4月20日,中寧公司向華東公司傳真告之“上海承運商環亞(上海)國際貨運公司(以下簡稱環亞貨運)海運部”地址、電話、傳真號和聯絡人等。華東公司遂將本公司的出口貨物明細表傳真給環亞貨運,後環亞貨運出具進倉單,通知華東公司將上述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送至指定倉庫。華東公司交貨後,環亞貨運以華東公司名義辦理了貨物裝箱、商檢、報關等事宜。

  華東公司確認涉案提單內容後取得了四套泛洋(香港)船務公司(以下簡稱泛洋船務)簽發的上海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單。該提單由泛洋船務以提單抬頭承運人的身份簽發。涉案提單加註了簽單人泛洋船務及卸貨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環亞貨運與泛洋船務之間的往來傳真件內容顯示,泛洋船務委託環亞貨運聯絡發貨人華東公司,安排上海至香港的一程貨物運輸和報關,完成貨物從發貨人到泛洋船務的交接。雙方還約定了具體的代付運費和操縱費金額。環亞貨運向實際承運人偉航船務公司訂艙後,均向泛洋船務彙報船名、開航日期、提單號等情況。貨物運至香港後,被泛洋船務憑偉航船務公司提單提取。2000年5月16日,環亞貨運收取泛洋船務通過銀行轉賬所支付的一程運費。

  之後,華東公司曾用泛洋船務提單向銀行議付,開證行以“客檢證會籤”系偽造為由而退單(後經努力,四套提單中的一套結匯成功)。華東公司即要求環亞貨運通知承運人泛洋船務扣貨並將貨物退運回上海,但四套提單項下的貨物及泛洋船務均已著落不明。華東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環亞貨運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經查,香港貿易登記署沒有中寧公司和泛洋船務的登記資料。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以為,華東公司通過出口貨物明細表委託環亞貨運出運貨物並取得提單,環亞貨運代辦貨物報關、訂艙等業務,雙方存在事實上的貨運代理關係。環亞貨運的代理行為符合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操縱慣例和基本義務,並無過錯,華東公司確認並取得提單時,對泛洋船務承運人的地位已表示認同。華東公司貨物失控、收款未成,是其確認並接受泛洋船務提單所造成的風險結果,與環亞貨運的代理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遂判決對華東公司要求判令環亞貨運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後,華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以為,華東公司與環亞貨運之間不存在委託訂艙的法律關係。本案所涉貨物以FOB價格條件(起運港船上交貨)成交出口,在貿易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船訂艙是買方義務,上訴人華東公司作為賣方無需委託他人訂艙出運貨物,環亞貨運應是接受涉案提單承運人的委託進行訂艙。當華東公司確認和取得提單時,其對環亞貨運系承運人代理人的身份應是清楚的。華東公司主張環亞貨運製作和交付提單,未提供相應證據,華東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委託訂艙關係。此外,泛洋船務已向環亞貨運支付一程海運費的'事實,也可佐證環亞貨運系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泛洋船務的裝貨港代理人,環亞貨運關於其接受泛洋船務的委託接收貨物,向實際承運人訂艙的陳述是公道、可信的。從現有證據分析,涉案貨物滅失可能系貿易買方欺詐所致,華東公司不能證實環亞貨運明知或參與欺詐,應自行承擔貿易風險。環亞貨運為涉案貨物全面、正確地代辦了報關、報驗、裝船等貨代事宜,其行為與貨物滅失沒有因果關係。故華東公司主張環亞貨運代理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援。同時,原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委託訂艙的法律關係證據不足,應予糾正。據此,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