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合同初探

才智咖 人氣:5.92K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它擴大了《民法通則》第89穿規定的擔保形式,使得我國的擔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國際慣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所謂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經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格優先受償。”該法第75條又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由此可見,專利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訂立專利權質押合同,以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由於質押是一種新的擔保形式,且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新的擔保合同,有很多題目需要進行研究,所以,本文將起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對專利權質押合同談一點粗淺的意見,以供大家參考。一、專利權質押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在此,出質人與質權人所訂立的書面合同為專利權質押合同。具體而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專利權作為出質標的與合同債權人訂立的質押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專利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統稱”專利權人“)稱為”出質人“,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債權人稱為”質權人“,被質押的專利權稱為”質押標的“。因此,我們發現專利權質押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專利權質押合同屬於一種擔保合同,所以,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治理部分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於1996年9月16日頒佈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治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登記辦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條也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以口頭形式、電話、電報或者其他形式所訂立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無效。但是,專利權質押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例如,《擔保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三)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治理部分登記為生效要件。這裡所指的“治理部分”,在《登記辦法》第2條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治理部分”。即專利權質押合同必須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治理部申請登記,經登記後才能生效。《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四)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作為一種擔保行為,質押過程中一般不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即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專利權不發生轉移,仍屬於出質人所有;而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即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另一方面,專利權轉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主合同,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依附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第“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導致專利權向質權人轉移。另一方面,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權人固然能夠限制出質人的專利權,但質權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權。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與專利權許可合同也不同。二、專利權質押合同標的之分析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標的,實際上指的就是“出質的專利權”。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為一項有效的權利。而判定其是否有效,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查:1.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首先必須是一項中國專利權,即是由中國專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眾所周知,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即一項專利權只能在授予該專利權之法律的地域效力範圍內有效,在該法律地域效力範圍以外的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來說就是:只有中國專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才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效;反之,任何外國或者地區依據其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法所授予的專利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樣的外國或者地區的專利權對我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來說不是一項有效的專利權,因此,它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當然,假如某外國人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由中國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仍然是一項有效的專利權,可以作為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標的。2.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仍處於法律規定的專利權保護期限內,超過了法律規定保護期限的專利權,就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了。我國1985年4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3年。‘,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訂的《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因此,一項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是否仍處於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內,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第一,我國專利法所指的專利權有三種:一是發明專利權,二是實用新型專利權,三是外觀設計專利權。這三種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分兩種:一種是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另一種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第二,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取得的,還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假如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專利權,那麼,其專利權的保護期限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假如是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後的專利申請取得的專利權,則其保護期限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而修改前的《專利法》和修改後的《專利法》所規定的保護期限是不相同的。3.作為質押合同標的的專利權,必須是一項真實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知,只有經中國專利局審查批准授予專利權以後,一項發明創造才能享有專利權。正在申請審查階段的發明創造,還不能享有專利權,因此,這樣的發明創造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另一方面,在專利局釋出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人以為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專利法》第44條規定:“被撤銷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被撤銷的專利權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再者,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6個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第50條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所以,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最後,被放棄或者被視為放棄的專利權,也不能作為質押合同的標的。《專利法》第47條第1款第2項規定:“專利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專利權的”,自專利局公告之日起,其專利權終止。同條第1款第1項還規定:“沒有按時繳納年費的”,其專利權被視為放棄。被視為放棄的專利權在恢復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出質人的資格及義務分析(一)出質人的資格分析專利權質押合同確當事人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由於質權人就是主合同中的債權人,所以,質權人沒有什麼值得討論的。在此,我們專門對出質人的資格進行分析。出質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無論是主合同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須是依法享有有效專利權的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知,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專利權持有人。假如出質人為專利權所有人,那麼,這樣的出質人,在一般情況下,是合格的;但是,假如出質人的專利權是與他人共有的,那麼,根據《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可知,只有全部共有人作為出質人,其專利權質押合同才是有效的,才予以登記。也就是說,共有人中的一個或者一部分,不能作為出質人與債權人訂立專利權質押合同,即使是訂立了這樣的合同,專利權治理部分也不會給予登記,而不予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是:假如中國的專利權所有人作為出質人以其專利權向外國人出質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分批准。辦理質押合同登記時,要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分的批准檔案。假如出質人為專利權持有人,則只有經出質人的上級主管部分批准,同意以該項專利權出質的,專利權持有人才能以這項專利權出質,這時的出質人才是合格的。 假如一項專利權已經作為某一質押合同的標的出質了,該專利權人能否再以這項專利權重複出質呢?關於專利權能否重複出質的題目,目前法律對此尚沒有作出規定,但是,根據專利權所具有的性質來看,專利權不能重複出質。就專利權而言,它是一種獨佔權,包含有獨佔的製造權、銷售權、使用權和進口權等,但是,這些權利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專利權一旦出質後,質權人即取得了對該項專利權的支配權,除非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已不能再作為質押標的往擔保另一個債權的實現。另一方面,質押金額與專利價值是出質人與質權人自願選擇的,質權人也不能認可高於其債權的質押金額而給他人留有餘地。一旦債務清償失敗,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才是專利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價值的最後實現。《擔保法》第71條第3款規定:“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回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從這一點上講,重複質押也是不現實的。(二)出質人義務之分析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專利證書及其他證實檔案。專利證書是證實專利權是否存在以及其專利權是否回出質人所有的證實檔案。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實檔案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1.證實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一項有效的權利;2.證實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回出質人所有的;3.表明從交付專利證書以及其他證實檔案之日起,專利權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專利權了;4.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一旦發生權利缺陷,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專利局就會通知專利權人交回《專利證書》,從而,質押權人就能正確的知道專利權所發生的變動,以便及時要求出質人提供其他的質物進行擔保,以保護自己的權利;5.交付其他的證實檔案,使得質權人能夠全面瞭解專利權的情況,更好的行使和保護自己的權利;6.當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其義務時,質權人將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擔保法》的規定將該專利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專利權,從其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當質權人有了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的證實檔案時,行使拍賣、變賣行為就更加方便了。出質人的第二項義務是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使質押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有效的。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以後,只有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才能使質押合同繼續有效,一旦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不再有效了,相應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維護專利權的有效就成為出質人的義務。專利權人的這項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或稱專利維持費。2.專利權人不得主動提出放棄其專利權的宣告。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隨時以書面形式宣告放棄其專利權,自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起,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因此,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專利權人不得行使放棄專利權的權利,使其專利權提前終止。另一方面,對於依1993年1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所獲得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其保護期限為5年,期滿可續展3年。假如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專利權的續展期限,那麼,出質人必須在專利權的5年保護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提出續展申請,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沒有按規定按時提出續展申請的,其專利權在保護期限屆滿後終止。3.當專利權發生權屬糾紛時,出質人應當積極主動地解決糾紛,使質權人的質權,不受來自他人的干擾。4.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出質人不得轉讓其專利權,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擔保法》第80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四、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變更和登出(一)專利權質押合同的變更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生效後,可能出現兩種變更情況:1.著錄專案變更。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由於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的處分權受到了質權的限制,所以著錄專案變更請求須得到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同意才可以提出。在提出著錄專案變更請求時,除正常變更程式所需要的檔案外,當事人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書面變更協議,經專利局專利工作治理部稽核批准,變更程式才能繼續進行,否則,將不予變更。2.質押合同內容變更。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有效期間,如質權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質押擔保的範圍發生變更,或申請延長質押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向專利局提交書面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及其他有關檔案,填寫《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變更申請表》,報專利局審查。經專利局審查合格後,辦理登記變更手續。變更後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繼續有效。(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登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經專利局專利工作治理部登記後產生效力,具有擔保作用。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具有相應的效力。反過來,已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被登出後,其效力也就終止了。根據《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登出有以下幾種情形:1.因質押合同期滿而登出。假如專利權質押合同訂有期限屆滿日期,並且未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延長質押期限變更登記的,那麼,在約定日期到來時,其擔保效力即終止。2.因債權提前得以清償或其他原因,當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質押合同登記的,當事人約定向專利局提交《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合同履行完畢憑證、書面協議及其他證實材料,經專利局稽核後辦理登出登記。3.專利權因被宣告無效、撤銷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的,當事人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持專利權喪失憑證和原《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登出手續。4.因主合同無效致使質押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登出手續。對於一切形式的登出登記申請,經專利局稽核後,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登出通知書》。專利權質押合同自登記登出之日起失效。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登出後導致以下四個方面的效果:1.專利權質押合同的擔保作用終止;2.假如專利權繼續有效,那麼,原出質人可以就此專利權重新設定質押;3.假如質押合同是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撤銷或者其他原因失效而被登出登記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重新提供擔保;4.假如因質押期限屆滿而導致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登出的,專利權仍回回出質人,出質人對其專利權的權利就成為完整的權利了,不再受質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