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論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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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的今天,全球好像都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從電子商務論文。由於網際網路一詞的家喻戶曉,使網際網路的使用者遍及全球,不僅促進了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也加快了資訊傳播的速度。所以網際網路的逐步完善給人類帶來了文明和進步!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計算技術的發展、因特網的興起和普及應用而出現的一種嶄新的貿易方式,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據有關媒體報道,2000年全球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達到近4000億美元。聯合國的一份報告預測,未來十年全球國際貿易的三分之一將以網路貿易的方式來完成,電子商務將構成新的貿易環境的重要部分。而網路廣告卻又是電子商務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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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10月美國熱線網站開始網際網路第一例網路廣告以來,網路廣告已經成為很多網站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也帶動了網路廣告的不斷髮展和創新,網路廣告的表現形式、技術、人們的接受程度、市場都有很大的提高。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的發展,使得廣告傳播方式又增加了一條新的途徑。因為在網路電子商務中,交易方式、交易產品、交易內容都是多種多樣的,所以網路中的廣告也如盛夏般的百花爭豔。網路廣告做為第四媒體的產物,必定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媒體的要求,雖然網際網路有著非常多的自由和創意空間,隨著網際網路走向大眾化,網路廣告進行規範化,會促使網路廣告的進一步發展。

筆者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個人解析認為,網際網路細化到每一個細胞——就是網站,再細化到細胞內部就是“斑竹、固定網民和過客網民”,網站與網民之間構成了一種虛擬的網路社會之間的民事關係,法學論文《從電子商務論文》。由於此民事關係的存在使得雙方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在有些情況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目前國內大部分網站均採用免費的方式登入,也有部分是採用免費和收費相結合的方式登入,但是無論收費與否,網民作為服務接受方在註冊會員時,通常都要認可一篇很長的“協議”。這種“協議”往往是網站保護自身利益而對網民提出的要約,當要約變成承諾後,就與網站形成了合同關係。為此,該“協議”將是對雙方約束和履行的根本條款,同時還要提示大家,除了這份“協議”以外,還會有一份“法律宣告”,都是網民維護權益並應當仔細瀏覽的前提,也是開展網路電子商務和其他網路活動的基礎。

首先肯定的說,因現階段我國沒有一部國家級的、正式的針對網路廣告的'專門法律。根據《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所以我個人認為網路廣告也應當屬於廣告監管的範圍,網路廣告的經營活動都應當適用《廣告法》的規定。日前《北京市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出臺(並已於2001年5月1日起實施),已經標誌著我國出臺相關法規將是迫在眉睫。由於該《暫行辦法》在全國尚屬首創,《辦法》出臺後立刻引起了業界的高度重視,不少網路廣告經營者立刻向律師所、工商局等部門諮詢。那麼網路廣告應當怎麼來定義呢?

所謂網路廣告,是指在網際網路的站點上釋出的以數字程式碼為載體的各種經營性廣告。網路廣告既不同於平面媒體廣告,也不是電子媒體廣告的另一種形式。在《北京市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中這樣規定,“所謂網路廣告,是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在網站或網頁上以旗幟、按鈕、文字連結、電子郵件等形式釋出的廣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其基本特徵為:一、獨特的表現性,它是利用數字技術製作和表示;二、可連結性,只要被連結的主頁被網路使用者點選,就必然會看到廣告,這是任何傳統廣告無法比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