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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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  一、開發房屋的種類及其核算物件和成本專案

房屋的開發,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經濟業務。開發企業開發的房屋,按其用途可分為如下幾類;一是為銷售而開發的商品房;二是為出租經營而開發的出租房;三是為安置被拆遷居民週轉使用而開發的週轉房。此外,有的開發企業還受其他單位的委託,代為開發如職工住宅等代建房。這些房屋,雖然用途不同,但其所發生的開發費用的性質和用途,都大體相同,在成本核算上也可採用相同的方法。為了既能總括反映房屋開發所發生的支出,又能分門別類地反映企業各類房屋的開發支出,並便於計算開發成本,在會計上除設定“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外,還應按開發房屋的性質和用途,分別設定商品房、出租房、週轉房、代建房等三級賬戶,並按各成本核算物件和成本專案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

企業在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按房屋成本核算物件和成本專案進行歸集。房屋的成本核算物件,應結合開發地點、用途、結構、裝修、層高、施工隊伍等因素加以確定:

1.一般房屋開發專案,以每一獨立編制設計概(預)算,或每一獨立的施工團預算所列的單項開發工程為成本核算物件。

2.同一開發地點,結構型別相同的群體開發專案,開竣工時間相近,同一施工隊伍施工的,可以合併為一個成本核算物件,於開發完成算得實際開發成本後,再按各個單項工程概預算數的比例,計算各幢房屋的開發成本。

3.對於個別規模較大、工期較長的房屋開發專案,可以結合經濟責任制的需要,按房屋開發專案的部位劃分成本核算物件。

開發企業對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應設定如下幾個成本專案:

(1)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2)前期工程費;(3)基礎設施費;(4)建築安裝工程費;(5)配套設施費;(6)開發間接費。其中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是指房屋開發中徵用土地所發生的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稅、勞動力安置費,以及有關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前期工程費是指房屋開發前期發生的規劃設計、專案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察、測繪等支出。基礎設施費是指房屋開發中各項基礎設施發生的支出,包括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照明、綠化、環衛設施等支出。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列入房屋開發專案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圖預算內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裝置費用)。配套設施費是指按規定應計入房屋開發成本不能有償轉讓公共配套設施如鍋爐房、水塔、居委會、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車棚、公廁等支出。開發管理費是指應由房屋開發成本負擔的開發間接費用。

二、房屋開發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

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或批租地價。能分清成本核算物件的,應直接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物件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成本專案,並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銀行存款‘等賬戶的貸方。

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自用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如分不清成本核算物件的,應先將其支出先通過“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進行彙集,待土地開發完成投入使用時,再按一定標準將其分配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物件,並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成本——自用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

房屋開發佔用的土地,如屬企業綜合開發的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則應將其發生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先在“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進行彙集,待土地開發完成投入使用時,再按一定標準將其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物件,並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如開發完成商品性土地已經轉入“開發產品”賬戶,則在用以建造房屋時,應將其應負擔的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記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核算物件,並記入“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開發產品”賬戶的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