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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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論文摘要
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進步和文化的。婚姻糾紛案件在民事糾紛案件中所佔的比例呈上升趨勢。夫妻感情是夫妻關係存亡的紐帶,而感情又是看不見觸控不到,它包括夫妻感情上的投合和愛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相近和一致;對物質生活水平的嚮往和滿足外,這些因素有無和差異,直接夫妻雙方感情有無和好壞。同時,夫妻感情又是一個能動要素,並非一成不變,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響下,它可以向積極方面發展,促進夫妻關係的穩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極方面轉化,造成夫妻關係的分歧和破裂,作為每一個婚姻糾紛案件當事人所發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往往會令辦案職員將夫妻感情發生危機與夫妻感情徹底確已破裂相混淆。筆者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試從夫妻的婚姻基礎、夫妻的婚後感情、夫妻的離婚原因、夫妻的感情現狀、夫妻有無和好的可能幾個方面加以論述離婚的法定理由。另外,結合實踐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分別從:(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2)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4)因感情分歧分居滿2年的情形,(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婚姻當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落情形,闡述了上述幾種情況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關鍵詞: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