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碩士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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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寫論文

法學碩士寫論文:試論檢察機關對律師作為辯護人提前介入偵查階段的應對之策

論文摘要 律師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進步直接影響著我國的法治程序。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律師制度的修訂與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更是息息相關,直接影響著反貪工作的開展。本文將重點對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給反貪工作帶來的挑戰和對策展開論述。

論文關鍵詞 新《刑訴法》 辯護制度 提前介入偵查階段 應對之策

律師制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依法推進我國司法建設的步伐都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公民的法制意識逐步增強,依法保障人權已是刻不容緩的話題。在萬眾期待下,新修訂的《刑訴法》於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一、修訂後的《刑訴法》給反貪工作帶來的挑戰

新修訂的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一規定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但增強了偵查階段的對抗性,給檢察機關的反貪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新《刑訴法》將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時間由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這意味著辯護人從案件一開始便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瞭解案件情況,掌握整個案件的動態,為日後法院庭審的控辯對抗做好充分準備,大大增強了辯護力量,同時也提升了檢察機關的控訴難度,這就必然要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在偵查階段真正把案子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偵查部門對律師提前介入偵查階段的應對之策

(一)提高偵查訊問水平

偵查訊問是指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和有關情況,收集案件證據,依照法律程式以言詞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在證明犯罪,發現案件事實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做好偵查訊問的準備工作

偵查訊問要想順利的完成,前期必須做好準備工作。首先要組織好訊問人員,如組織指揮人員、主審人員、記錄人員、協助訊問人員等。其次要熟悉瞭解案情,通過聽取有關人員介紹、走訪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或閱讀案卷等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再次選擇與佈置好偵查訊問的場所,根據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情況選擇不同的訊問場所。最後要制定好偵查訊問計劃。如訊問的目的與要求;訊問的步驟、重點;訊問的策略方法;訊問時間、地點的選擇;訊問工作與其他偵查措施相配合;訊問突破口的選擇;怎樣問答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怎樣對待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提出的條件;怎樣解決訊問中可能出現的僵局;怎樣解決訊問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等。

2.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心理現象是心理活動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心理過程、心理狀態、心理個性。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可以為制定和運用訊問策略和方法提供依據,有利於訊問人員自主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言行,始終駕馭訊問的主動權,有利於審查犯罪嫌疑人陳述的真偽。查清影響犯罪嫌疑人作出完整、真實的供述的心理活動,是出於畏罪心理、僥倖心理、戒備心理、牴觸心理、悲觀心理還是優勢心理。針對不同的犯罪心理採取不同的訊問策略,保證及時、準確的`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3.正確運用訊問策略

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掌握,正確運用訊問策略。如通過對“錯覺法”的運用,使犯罪嫌疑人對審訊目標、對檢察機關已經掌握了的犯罪證據或對利害關係人產生錯覺,從而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從而獲得證據。除此之外還可以採取“導慌法”、“親情法”、“離間法”、“求生法”等訊詢問策略。

(二)轉變偵查模式

新《刑訴法》頒佈以後,偵查機關應當實現偵查工作由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的轉變。就xx賄賂案件而言,由於是涉及國家工作人員且案件線索多來自於舉報,情報形式單一,這就使得偵查機關在受理案件前初查工作不易展開,資訊基礎薄弱。這一情況必然迫使偵查機關遵循“由人到案”的偵查模式,一開始就注重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收集,隨後再“由供到證”獲取其他書證物證、贓款贓物。新《刑訴法》頒佈以後,由於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證其罪,這就使得偵查機關不得不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減少對口供的依賴。因此,偵查機關必須加強貫徹取證活動中的客觀原則,進一步提高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水平,改變偵查模式,前移偵查重心,強化初查工作,強化證據的完善、固定工作。

(三)運用多種偵查措施,提高偵查機關調查取證能力

1.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

所謂技術偵查措施,指的是偵查機關運用技術裝備調查犯罪和案件證據的一種祕密偵查措施。包括電子xx、祕密錄影、祕密拍照、用機器裝置排查、傳遞個人情況資料以及用機器裝置對比資料等。技術偵查是自偵部門必不可少的偵查手段之一,隨著科技水平的高速發展和資訊化的普及,職務犯罪日益呈現出技術化、智慧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隱蔽,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不斷增強,沒有必要的技術偵查手段,自偵部門對職務犯罪的查辦效果會大打折扣。修改後的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xx、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檢察機關要樹立善於運用現代化技術偵查手段破案的思想,將其作為突破疑難職務犯罪案件,提高辦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徑。

2.加強資訊情報工作

要逐步樹立“資訊主導偵查”這一觀念,重視發揮資訊情報的偵查破案功能,建立與完善資訊資料庫。重點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資訊情報專門機構。配置專門人員從事xx賄賂犯罪資訊情報的收集和研究,建立偵查資訊情報資料庫。二是加強社會層面資訊情報工作,提高資訊情報收集及其運用的能力。這些資訊包括:重點行業的基本情況,重點人員的家庭、社會關係,收入等。三是加強獄偵情報工作,可仿效刑事偵查中的“線人”制度,通過臨時或長期的一批可靠、隱蔽的特情人員,祕密在獄內採集線索,以達到掌握動態、擴大戰果的目的。

3.綜合運用勘驗、檢查,搜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等偵查措施

因為案件客觀事實的不可再現性,法律上據以裁判的事實是由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鏈條構成的證據事實。這種證據事實具有不穩定性,如果其中某一環節、某一證據出現問題,有可能導致整個證據鏈條的崩潰。所以新刑訴法實施以後,對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全面做好證據的收集、審查、固定,建立完善的證據鏈條。這就要求我們要綜合運用各種偵查措施,保證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使證據儘量在偵查階段就達到公訴階段的標準。

(四)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

自偵案件線索匱乏是各基層院普遍存在的“瓶頸”,新《刑訴法》實施後,這一“瓶頸”會更突出。為此,要加強與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及紀檢監察部門的聯絡、溝通,及時掌握群眾強烈反應的資訊,經濟發展熱點及反貪查處重點領域的涉案資訊,與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形成打擊合力,獲取更多案件線索。

紀檢監察部門是我國特有的反xx部門,在反貪部門查處案件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等職能作用。對於不適合檢察機關直接介入的線索,可由相關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先行接觸。一方面,紀檢監察談話尚未啟動司法程式,被談話人對抗情緒較輕,心理負擔較小,容易突破。另一方面,根據新刑訴法,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作為辯護人介入,而組織談話並未進入強制措施程式,律師並不能在該階段介入,被談話人受外界干預較小,如實講述事實的可能性大。檢察機關可以藉助這一渠道,收集外圍的間接證據、派生證據等,為案件突破打下堅實的基礎。

從檢察機關內部來說,還要加強檢察機關偵查部門與偵監、公訴、監所部門協作,加強情況溝通,協助補強證據。偵查部門要實施主動邀請偵監、公訴部門提前介入案件、指導調查取證。對於移送審查決定逮捕、起訴的案件,偵查部門要按照偵監、公訴部門的要求,及時補充偵查、完善證據。

(五)加強與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的溝通和聯絡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都是我國司法制度建設的中流砥柱,他們的工作直接影響到我國法制建設的程序。這次刑訴法的修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重要舉措,對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俱有重要意義。新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律師辯護制度,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切實保障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和維護司法公正。因此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要交強交流和聯絡,互通有無,保證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推動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

新刑訴法的實施對檢察機關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它暴露了現在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許多問題。但檢察機關敢於面對問題和不足,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積極的提出應對措施,不斷的完善辦案的過程,使其在遵循法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追查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相信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界的努力下,依法治國的巨集偉目標一定能夠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