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大慶市入河排汙口的調查與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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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流域 排汙口 法制化建設 大慶

簡述大慶市入河排汙口的調查與法制化管理

論文摘要:入河排汙口是水功能區監督和實施入河排汙口審查同意制度的基礎工作,實施入河排汙口的法制化建設,是適應新時期對流域水資源保護新的要求,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推進和諧建設,實現流域水功能區劃水質保護目標、總量管理、入河汙染物控制及削減的基石和落腳點。加強對入河排汙口的監督管理是加強水資源保護,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障。

大慶市是以石油、石油化工為主體產業的新興城市,是我國最大的石油、石油化工生產基地。隨著的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用水量也持續增大,排入渠道、泡沼的汙水量也隨之增加。據2001年調查,南線安肇新河流域共176個排汙口,年汙水排放量已大於1.8億t,大慶市的排幹、泡沼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汙染,溼地生態功能退化、生物多樣性受損。入河排汙口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賦予水管理部門一項新的職責,是依法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汙染,改善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市正在推進生態市建設,保護水生態,防止水汙染,是一項中心任務,所以開展入河排汙口調查與加強管理已成為當務之急。

1 入河排汙口法制化建設

1.1 規範管理體制

作為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入河排汙口的管理應按新水法中水資源管理體制的規定,實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原則。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下,由市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授權負責實施入河排汙口的管理。強化區域內水資源保護的統一管理性加強對4條排水渠道及主城區上游泡沼的管理。

1.2 明確入河排汙口的監督管理許可權

應堅持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下的管理原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負責對全市入河排汙口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行政區內入河排汙口的監督管理。

1.3 嚴格入河排汙口設定、變更的審批許可權

我市入河排汙口設定與變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水資源保護機構備案。

2 入河排汙口監督的內容、方法及程式

2.1 建立入河排汙口登記建檔制度

對區域內已建、在建入河排汙口地行調查登記建檔,排汙口的設定或變更必須與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功能區劃的管理目標相協調。通過調查、登記建檔,對不符合流域水資源保護要求的入河排汙口的設定,結合我市的城市總體建設實際情況分期、分批進行規範及整改。

2.2 建立入河排汙口設定、變更的審批程式

入河排汙口的設定或變更必須依照規定程式向市水主管部門提出,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設定或變更排汙口必須實行“三同時”制度,其治汙工程和排汙工程的設計、施工和投入執行的三個環節均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設定或變更工程完工後,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入河排汙口的設定,變更的申請審批程式應包括預申請審查、申請審查、竣工驗收。

2.3 入河排汙口設定及變更審批許可原則

入河排汙口的設定與變更必須符合我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則,符合水功能區劃的要求,服從於水功能區水質管理目標及汙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目標。廢汙水排放還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符合有關入河排汙口設定技術規範要求。

對入河汙染物總量已超過分配的控制指標或由於該申請排汙口的設定變更將使其總量超標的;由於汙水處理能力不足,技術落後或不可靠,入河汙水水質超過或可能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對納汙水體功能構成影響的;非條件限制,故意將排汙口隱蔽設定,不便於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以鄰為壑,為轉移汙染擅自將排汙口向下遊區域設定或變更的;在新開發區未進行雨汙分流的;其他不符合、規或有關主管部門要求,不符合有關入河排汙口技術規範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汙口申請將不被受理審批。

2.4 建立排汙資訊季報及年審制度

設定或使用排汙口的所有單位,必須按季、按年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排汙口表。排汙單位必須按規定專案如實填寫表,不得弄虛作假。水行政主管門部每年將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對排汙口組織年審。

2.5 建立排汙計量及水質線上監測制度

排汙單位必須在排汙口安裝汙水排放計量設施,同時限期安裝線上水質監測儀器。為便於統一規範管理,入河排汙口所安裝的計量設施及線上水質監測儀器應為質檢部門認定的產品;在管理辦法出臺前,已經安裝相應設施的排汙口,其設施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檢部門組織檢查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2.6 建立常規監測、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相結合制度

建立入河排汙口及納汙泡沼的常規監測、監督性監測及現場持證執法檢查制度。市水主管部門應依照《水法》授權,對重大排汙口,對重點、敏感水域進行常規監測、不定期的監督性監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逐步實現有關監測工作與水功能區監測工作相協調。我市正在進行的《大慶市水資源實時監控與體系》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該專案實施後將對大慶市各類取水、蓄水、引水、排水的水量、水質實時自動採集資訊、自動傳輸資訊,的網路儲存資料,也將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入河排汙口的管理能力和科學化、現代水平,為全市的水資源規劃、管理、決策和依法行政提供及時、準確的資訊服務的技術支援。

2.7 建設一支高素質監督管理隊伍

根據我市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的需要,加強行政區域的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逐步提高執法機構的能力,加大監督執法的硬體和軟體建設投入力度,形成機動靈活、準確高效的執法體系。

3 入河排汙口管理的責任

3.1 處罰規定

對未按規定設定或變更排汙口位置或結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規定程式及規範重新;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強制性拆除,並處罰款。

對“不按規定時間要求向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報送資料時弄虛作假的`;不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故意破壞或不正常使用水汙染防治設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壞或不正常使用汙水排放設施或線上水質監測儀器;未如實向管理部門檢查人員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的;逃避、拒絕、阻礙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未經審批允許其他排汙者使用本單位排汙口的;利用其他單位設定的排汙口的;改變廢汙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廢汙水水量、增加廢汙水中汙染物種類、增加廢汙水中汙染物數量、改變廢汙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3.2 建議實行“累時倍罰”的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法行為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實踐中多為追究行政責任。當前嚴峻的水汙染事實告訴人們,罰款的處罰效果與立法目的相脫離。許多地方甚至出現“交了排汙費或罰款就等於交了保護費,違法排汙合法化”的怪現象。考慮到違法排汙行為的複雜性及水資源被汙染後其危害的長期性,建議法律在追究破壞水資源行為的法律責任時有所突破,對持續違法排汙者,實行“累時倍罰”的責任追究制度。

3.3 建議實行追繳非法所得制度

對故意不常使用或閒置其汙染治理設施,對水資源造成破壞,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應在給予其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同時,將其本應該投入而未投入的治汙費用作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