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和銀行風險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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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和銀行風險監管
內容提要: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作為國際銀行監管的新標準將對我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產生重大影響,新協議確立的“三大支柱”對我國的銀行風險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儘快瞭解和把握“三大支柱”是我們面臨的迫切任務。
關鍵詞: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三大支柱 風險監管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1988年公佈的資本協議,曾被以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治理的“神聖條約。”然而在過往十幾年中,銀行防範風險的能力,監管部分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已開發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佈了具體的新協議草案,各國貿易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很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於在2002年7月10日就很多重要題目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於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於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開發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鑑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題目,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治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先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於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範治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治理工作的程序。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絡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縱風險和利率風險,並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視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正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進步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會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縱風險,1併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於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低階法和高階法。對於風險治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採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採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治理系統和資訊表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後,銀行可採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答應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演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低階法僅答應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分提供,高階法則答應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縱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分的監視檢查
委員會以為,監管當局的監視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視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終極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看銀行的資本高於最低監管資本比率,並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於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於抵禦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假如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採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表露計算信用及操縱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以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視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視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