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基金銷售牌照資格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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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金銷售牌照資格的相關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現就實施《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符合《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填寫《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銷售業資格申請材料。

2、本規定生效以前受理的尚未批覆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申請機構應當按照《銷售管理辦法》和本規定補正材料,中國證監會依照《銷售管理辦法》和本規定進行審批。

3、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收到批准檔案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變更,名稱中應有“基金銷售”字樣。

4、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更新《基金銷售機構基本資訊表》,初次填報時間為2012年1月。

5、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發生《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填寫《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重大變更事項備案表》,並按照《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予以備案。

6、《銷售管理辦法》所稱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是指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或者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執行事務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