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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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諾書1

本人嚴格遵守《XX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承諾所填寫的收入、住房情況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有效,並同意住房保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本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納稅、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經稽核,填寫的內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實,自願退出已租賃的房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繳納租金,5年內不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承諾書

本人承諾嚴格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服從房管人員的管理,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如有違反自願在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年租金標準的3倍繳納罰款,承租期間,本人及家庭成員,發生因非房屋質量問題的意外,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承諾因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有關約定,房屋管理單位有權單方收回出租用房。在房屋內的物品,未能按期搬離的,自願放棄物品所有權,並同意房屋管理單位單方自行收回房屋。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租房承諾書2

租住學校公租房承諾書 為明確學校公共租賃住房租的作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租住學校公租房作出如下承諾:

1、房屋僅限學校在職教師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不能給予親戚朋友單獨居住,違者按雙倍租金收取,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2、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不得擅自改變居住用途,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擴建。因租房人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的,應原樣修復或賠償實際損失。 3、不得轉租、轉借公租房,違者按雙倍租金收取,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4、租房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以及造成學校或第三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租房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6、租賃期間,為維護公共租賃住房的`清潔衛生。

7、租賃期間,租房人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提前向學校申請終止合同,雙方據實進行相關費用的結算。

8、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按時交納住房租金,累計3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9、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租房人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定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裝置,需先徵得學校書面同意,投資由租房人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學校有權要求租房人按原狀恢復或向學校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以上九條本人自願遵守。

  租房人:

公租房承諾書3

為明確學校公共租賃住房租的作用,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租住學校公租房作出如下承諾:

1、房屋僅限學校在職教師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不能給予親戚朋友單獨居住,違者按雙倍租金收取,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2、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不得擅自改變居住用途,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擴建。因租房人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的, 應原樣修復或賠償實際損失。

3、不得轉租、轉借公租房,違者按雙倍租金收取,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4、租房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以及造成學校或第三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租房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6、租賃期間,為維護公共租賃住房的清潔衛生。

7、租賃期間,租房人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提前向學校申請終止合同,雙方據實進行相關費用的結算。

8、根據上級有關檔案規定,按時交納住房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學校有權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9、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的約定:租房人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和裝修或設定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裝置,需先徵得學校書面同意,投資由租房人 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學校有權要求租房人按原狀恢復或向學校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以上九條本人自願遵守。

  租房人:

  黃鳳武 20xx年11月20日

公租房承諾書4

本人嚴格遵守《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承諾所填寫的收入、住房情況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有效,並同意住房保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本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納稅、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經稽核,填寫的內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實,自願退出已租賃的房屋,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繳納租金,5年內不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本人承諾嚴格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服從房管人員的管理,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如有違反自願在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年租金標準的3倍繳納罰款,承租期間,本人及家庭成員,發生因非房屋質量問題的意外,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承諾因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有關約定,房屋管理單位有權單方收回出租用房。在房屋內的物品,未能按期搬離的,自願放棄物品所有權,並同意房屋管理單位單方自行收回房屋。

  承諾人簽名:

  20xx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