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共同還款承諾書相關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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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還款承諾書【案情】2010年12月23日,肖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幣20萬元整,月息3%,用於修建魚塘搞養殖,2013年10月31日前連本帶息歸還”,共同還款承諾書。到期後,肖某未償還本息。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肖某借李某現金20萬元,因資金緊缺,沒有按期歸還,經雙方協商定出還款計劃:一、肖某作出承諾把房子賣了,先還清銀行貸款。二、然後還李某10萬元,餘下的10萬元按銀行的同等利息歸還,本息在一年內付清。承諾人:肖某”。至今,肖某未償還借款本息。2014年7月31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與共同還款承諾書相關的案例解析

【分歧】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2013年11月8日,肖某向李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李某並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對該借款作出新的約定。因此,餘下10萬元的借款還款期限尚未屆滿,李某要求肖某償還餘下1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視為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理由是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後,肖某向李某作出還款承諾書,但該承諾書為肖某的單方行為,且並未實際履行,故該承諾書對李某不具有約束力,肖某應當按照原借條的約定向李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承諾書《共同還款承諾書》。”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式。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以要約開始,承諾生效即告合同成立。

本案中,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單方意思表示還是雙方對借款新的約定,關鍵在於該承諾書是否得到李某的認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肖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諾書內容具體明確,有分期償還20萬元借款的意思表示,有表明其行為受該承諾書約束的意思表示,故該承諾書是要約,承諾書到達李某時生效,肖某的行為即受到承諾書約束。但是李某是否有對該要約的承諾行為?本案中,李某既沒有以通知方式明確表示接受要約,也沒有以自己的行為預設表示接受要約。假如肖某在向李某出具承諾書後償還部分借款或者利息,李某表示接受,那麼可以推定李某以默示的方式對肖某要約的給予了承諾,雙方當事人共同對原借款合同進行了變更。但是李某對肖某的要約既沒有明示的承諾,也沒有默示的承諾。所以該承諾書是肖某的單方行為,對李某沒有約束力,肖某仍應依照原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借款,故本案肖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