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個稅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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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補償金個稅計算器,歡迎閱覽。

補償金個稅計算器

年有關補償金個稅是如何計算的?大家會利用補償金個稅計算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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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一)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的計算步驟和方法。在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

1、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

2、解除勞動合同的上一個月個人負擔的社保費。

(1)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稅,瀋陽市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為38553元,3倍的數額為115659元。

(2)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3)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後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稅;

(4)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

(5)計算應納稅總額,為每月應繳納個稅金額與工作年限的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舉例:某員工經濟補償金60萬,月薪4萬;2、上海2013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為181305元;3、員工在本單位工齡超過12年。

計算方法:

(1)首先計算出應納稅額部分:

經濟補償金-社平工資3倍=應納稅額部分即:600000-181305=418695(2)然後根據應納稅額、工作年限,套用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計算出單年經濟補償金個人應繳納的個稅:

【應納稅額/工作年限(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免徵額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418695/12-3500】*25%-1005=6842.81元。總稅金則為總稅金應該是6842.81*12=82113.72元

以上就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稅的計算內容。實踐中,並不是任何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都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點是各位需要注意的。

離職補償金個稅計算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以及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北京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數額較大,有沒有什麼其他規定?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離職補償金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對個人取得的計稅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的數月工資、 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 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社保是否可以扣除?

個人在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也可以在計徵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稅時予以扣除。

拓展閱讀:北京市離職補償金免稅基數調整

今年6月初,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統計局聯合釋出了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檔案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今年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所支付的補償金不超過255114元,對個人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此外,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255114元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減除255114元,用差額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計算出的個人所得稅是通過除以工作年限平均後得到的,因此需重新乘以工作年限數得到最終應納稅額。同時,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非本企業工作年數不計入分攤計算。

舉例說明:

公司為僱員支付300000元一次性離職補償金,該僱員在該企業中工作了14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

300000-255114(北京年社平工資3倍)=44886(元)

44886÷12(年)=3740.5(元)

(3740.5-3500)×3%=7.215(元)

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稅額=7.215×12=86.58(元)

對於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論單位一次性向個人支付,還是分多次支付,均應按總的補償收入數額,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