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虹口區註冊公司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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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後,在拿到營業執照後在半個月之內要去核定稅種,核定後就要每個月報稅,還要做年報,否則將被列入”異常企業名錄”,法定代表人失職行為將被記錄到個人徵信系統中。那麼註冊公司有什麼注意事項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在上海虹口區註冊公司的注意事項,一起來看看吧。

在上海虹口區註冊公司的注意事項

一、虹口區簡介

虹口,因虹口港而得名,位於上海市中心城區東北部,南連黃浦江、蘇州河交匯處,與浦東新區、黃浦區隔水相望,是上海中央商務區組成部分之一,西與閘北區相連,東北與楊浦、寶山區接壤,是兩區通向市中心的必經之途,被譽為“風水寶地”。全區面積23.5平方公里,2007年末戶籍人口78.9萬人,轄10個街道(乍浦、嘉興、提籃橋、新港、四川北、歐陽、曲陽、廣中、涼城、江灣鎮)。區內交通便捷,內環線、中環線橫貫區域,軌道交通3號線(輕軌明珠線)、4號線、8號線、10號線等穿越區境,公交線路四通八達,正在建設中的虹口足球場綜合交通樞紐將成為上海東北部最大的地鐵和公交換乘中心。

虹口緊鄰上海火車站,東距浦東國際機場約30公里,西離虹橋機場約20公里,上海國際客運中心(郵輪碼頭)就座落在區內北外灘。

上海CBD核心區“井字型”交通工程,包括公平路至浦東南路南北通道、外灘地下通道和周家嘴路北橫通道建設,將加快浦江兩岸快速路網一體化程序,使虹口與浦東陸家嘴、外灘快速通達,構成黃金三角、交相輝映,有助於進一步提升我區的區位優勢。該專案將在“十一五”內全面完成。

二、虹口註冊所需材料

1、股東、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身份證原件);法人代表照片;

2、公司名稱多個

3、公司經營範圍

4、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及出資期限;

5、註冊地址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協議(必須是正式的辦公樓,住宅不能註冊);

6、財務人員上崗證、身份證影印件及照片;

7、其它註冊所需材料;

三、虹口區註冊公司流程

1、公司名稱核准

需提供股東身份證原件、公司名稱、經營範圍等,需股東簽署《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簽署工商註冊材料

公司名稱核准後,需由股東、法人代表處、監事簽署《公司章程》、《企業告知承諾書》、《股東會決議》等工商註冊材料。

3、驗資帳戶並驗資

開設公司臨時驗資帳戶,股東按各自出資比例將註冊資本打入公司驗資帳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4、辦理工商登記

提交《驗資報告》、經簽署過的工商註冊材料、房屋租賃協議等,並報工商局審批,辦理公司營業執照。

5、刻章

公司營業執照出來後,可以刻公司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等。

6、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登記

填寫組織機構程式碼申請表格,幷包技術監督局審批,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及CI卡。

7、辦理稅務登記

填寫稅務登記表格,提交財務人員身份證明及註冊地址租賃證明,報稅務局審批,辦理稅務登記證。

上述專案辦理完畢,公司基本註冊完成。若開展實際業務,還需要開設公司基本帳戶、辦理稅種核定及購買發票等適宜。若公司需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四、虹口區註冊公司時間

上海註冊公司所需時間在20-30個工作日。

五、虹口區註冊公司費用

1、政府行政費用

包括工商局、稅務局、技術監督局等部門收取的行政規費。50萬註冊資本公司政府行政費用約在1000元左右。

2、會計事務所驗資費用

50萬註冊資本公司,驗資費為1000元人民幣。

3、其它費用

包括刻章、開設臨時驗資帳戶、銀行詢徵函等費用約在800元人民幣左右。

4、代理公司代理服務費

上海註冊公司代理服務費為2000元人民幣。

六、虹口區註冊注意事項

1、註冊地址必須是正式的辦公樓,住宅是不能用於公司註冊之用。

2、公司經營範圍若涉及到行政審批的,需在公司查名後,辦理行政許可證。如食品公司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經營運輸的企業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3、若註冊外貿公司,則在公司註冊完成後,還需辦理進出口備案手續,方能自營進出口業務。

4、在虹口區註冊分公司,也需租賃正式的辦公室作為分公司註冊地址。

5、在虹口區註冊外資公司、中外合資公司、外資分公司及外資代表處的相關情況,請參閱本站相關內容介紹。

七、虹口區註冊公司稅收優惠政策

自2009年開始,市區統一取消了街道辦事處的返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虹口的創業園區、都市園區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拓展】註冊公司型別

1.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

(1)無限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種劃分方法是對公司進行最基本的劃分方法。

2.根據公司國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

3.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徵,不在於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於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對外獨立開展業務和承擔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於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於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但其設立程式簡單。我國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

5.根據公司的信用基礎的不同,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稱為人合公司,如無限公司;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為基礎的稱為資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依賴於股東個人信用和公司資本規模的公司,如兩合公司。

劃分企業登記註冊型別的規定

企業法人或企業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註冊型別,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型別填寫。其他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註冊型別,比照《企業登記註冊型別與程式碼》確定。

1.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型別,按其主要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比照《企業登記註冊型別與程式碼》確定分為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1)各級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政黨機關(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軍隊武警、政協組織]一律填“110國有”;

(2)各級直屬事業單位、各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國有”;

(3)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群眾團體,按其管理方式一律填“110國有”;

(4)各種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若經費來源清楚,則比照《企業登記註冊型別與程式碼》確定;若經費來源不清楚的,一律填寫“190 其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單位)登記註冊的型別分為以下幾種:

(1)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2)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

(3)股份合作企業:指以合作製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4)聯營企業: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稱為聯營企業。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國有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國有。

集體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集體。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指聯營單位既有國有也有集體。

其他聯營企業:指上述三種聯營企業之外的其他聯營形式的企業。

(5)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稱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分為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7)私營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稱為私營企業。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指按《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填表時歸入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指按《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內資企業:指上述第(1)條至第(7)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9)與港澳臺商合資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0)與港澳臺商合作經營企業: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1)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設立的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在內地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2)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准設立,並且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5)外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准設立,並且其中外資的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小於25%的,屬於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