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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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作用於組織內部的規範性文書。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限公司章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係,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專案,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佔註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型別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並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核後予以補發。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型別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6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佔註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於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於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於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於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於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於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於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佔註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儲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併的,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鍾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專案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專案,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鍾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鍾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於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9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10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經營專案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於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於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於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_______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有限公司章程12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範圍,另一方面也為以“自治”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為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後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為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範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為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後,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為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於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於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為股東的章程行為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在公司與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並未建立任何合同關係,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覆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後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為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為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後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後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並願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後,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並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鑑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於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於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不得低於法律的規定。最後,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範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註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有限公司章程14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餘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檔案;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檔案;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籤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並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