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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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公司的相關章程對於公司的發展意義是十分重大的。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去閱讀傳媒公司章程範本,相信能帶給大家啟發。

傳媒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傳媒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範圍為:傳媒設計製作、裝潢、印刷品設計製作(以營業執照核准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註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童****湖南省****縣**鎮

李****湖南省****縣**鎮

張****湖南省****縣**鎮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後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的義務

(六)有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於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並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願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願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資訊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名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於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後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併選舉產生,並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每筆對外擔保或轉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檔案,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