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批准類優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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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描述】

企業所得稅批准類優惠辦理

企業所得稅批准類優惠辦理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式審批後方可享受,具體包括:

(1)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包括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稅收協定利息條款、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 國地稅通用業務。

◇ 縣級業務。

◇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號),專案編號24073、24048。

【報送資料】

(1)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減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辦理: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經營業務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農、林、牧、漁業具體項的說明。

——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從事遠洋捕撈業務的提供)。

——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可以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專案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難以確定時提供)。

——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影印件(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提供)。

(2)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的辦理(填報或提交的資料應採用中文文字。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字且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翻譯成中文文字的,報告責任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翻譯成中文文字):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2份。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資訊報告表》(適用於企業)。

——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證明資料。

——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業章程、與控股公司間相關合同、協議或公司決議等用於判斷申請享受協定待遇的'非居民納稅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資料。

——《代理人等確認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宣告》。

——投資鏈條各方(包括該非居民、投資管理人或投資經理、各級託管人、證券公司等)簽署的與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能夠說明投資業務的其他資料,資料內容應包括委託投資本金來源和組成情況以及各方收取費用或取得所得的約定。

——投資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級返回至該非居民的資訊和憑據,以及對所得型別認定與劃分的說明資料。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稽核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服務廳錄入相關資訊,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式審批。

(3)辦稅服務廳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領取《稅務事項通知書》。

(4)本事項審批稅務機關為縣級稅務機關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稅務機關為市稅務機關的,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稅務機關為省級稅務機關的,在40個工作日內辦結;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審批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要求補充提供資料的時間和與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進行情報交換或相互協商的時間不計入稅務機關辦理時間。

(5)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項所得需要多次享受應提請審批的同一項稅收協定待遇的,在首次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後的3個公曆年度內(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稅務機關就同一項所得重複提出審批申請。

(6)提示納稅人,當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