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融資擔保創新模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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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銀行融資,如無足值的不動產提供抵押的,銀行均要求擔保機構介入提供保證擔保,才同意貸款。那麼融資擔保創新模式有哪些?

一種融資擔保創新模式的探究

  

一、融資擔保模式概述

(一)本融資擔保模式產生的背景

一家生產大型裝置的企業(以下稱生產企業)希望順利擴充套件其裝置銷售市場,但面臨生產投入過大、市場需求無法提前鎖定等問題。因該裝置現階段的租賃市場比較好,故生產企業生產的裝置會有個體投資人來詢問可否出售。生產企業的股東出於裝置租賃市場的火爆,同時也出於生產企業裝置維護及管理的需要,成立了裝置租賃公司。生產企業與當地銀行諮詢,是否可以貸款給其購買的個體投資人?

在前述背景下,經過生產企業、銀行、擔保機構充分協商後,接此任務的雲南XX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筆者提供常年法律服務的擔保機構)提出如下圖示的融資擔保模式,為敘述方便,我們姑且稱為產供投融資擔保模式:

(二)產供投融資模式說明

1、生產企業、銀行和擔保公司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合作協議》)。

協議中約定:銀行對購買生產企業裝置的個人投資者提供銀行貸款,由擔保公司對個人投資者的還款提供保證擔保,在個人投資者未對銀行還款時,生產企業負有回購該裝置的義務,並將回購的款項代個人清償銀行債務;同時生產企業保證對銷售給個人的裝置有能力控制和隨時收回該裝置。同時擔保公司對個人投資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個人投資者與租賃管理公司簽訂採購及租賃協議(以下簡稱《租賃協議》)。

3、個人投資者與生產企業簽訂購買裝置的協議(以下簡稱《買賣協議》),並支付一定的首付款項。

4、個人投資者與銀行簽訂借款協議(以下簡稱《借款協議》),約定款項用途和委託銀行直接支付至生產企業。

5、個人投資者與擔保公司簽署委託保證合同(以下簡稱《委託保證合同》)。

6、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與擔保公司簽署保證反擔保合同,為個人投資者向擔保公司提供保證反擔保(以下簡稱《保證反擔保合同》)。

7、生產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個人及配偶與擔保公司簽署個人連帶保證反擔保合同(以下簡稱《保證反擔保合同2》),為個人投資者向擔保公司提供保證反擔保。

8、擔保公司與銀行簽署《保證擔保合同》,為貸款購買裝置的個體投資者向銀行提供保證擔保。

相關各方簽署完協議後,資金和裝置就相應發生如下流動:個人投資者交付首付款給生產企業,銀行將剩餘款項直接代為撥付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根據個人投資者的指示提供裝置給租賃管理公司,管理公司進行管理使用並獲取經營收入;管理公司向個體投資者按月支付租金;個體投資者向銀行按月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二、產供投融資模式分析

(一)融資模式能夠成功的幾點原因

1、準確把握了現在個體投資者投資保值願望的脈搏,吸引這一關鍵角色進入參與到這個模式中來。

通過這個融資模式,個體投資者用10萬元買了50萬元的裝置,每年租金可獲得20幾萬,三年便可將貸款還清,剩餘年限可以獲得持續的租金收益,在裝置不能再用的時候,裝置殘值是十幾噸的廢鋼鐵,處理也很有價值。這樣的收益,使得個體投資者在房市股市不夠好,投資渠道缺乏的時候,能夠較為踴躍的參與到這個模式中來。

2、充分整合了各環節上的利益訴求。

生產企業則擴大了銷售,獲取資金;租賃企業獲得了裝置,擴大了經營服務範圍,獲取了經營收入;個人投資者實現保值增值;銀行完成了貸款任務,擔保公司獲得了擔保收入。

3、打通產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降低交易成本,使融資成本變得可以承受。

該融資模式,使得資金直接到生產企業,裝置直接到租賃公司,實際上減少了銷售流通環節,流通成本也隨之減少;同時租金與還款直接掛鉤,降低銀行的管理成本。市場擴大了,資金充足了,生產採購不需要另外融資,這些使得生產企業可以在銷售價格上做適當讓利,讓個體投資者能夠承受相關的融資成本,增大了銀行與擔保公司參與實現這個融資模式的信心與興趣意願。

4、不對個體投資者償還能力進行審查,也不要求個體投資者提供任何擔保,增強個體投資者的意願,同時降低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參與與管理成本。

(二)此模式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1、商業風險

此產供投融資模式,是基於一種假設,即在考慮了同行業可替代競爭產品的增長的情況下,生產企業所銷售之裝置的市場容量足以支撐其銷量增加後仍能夠維持較高租金水平。如果這一假設不成立或有誤差,則可能出現,租金水平下降,回報不高,購買需求不足的情形;抑或在購買後租金水平下降,導致個人投資者出現還貸困難或違約情況。

2、租賃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件

租賃公司的經營穩定性,決定了租金來源的穩定性,如果出現重大的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重大投資失利使租賃公司承擔重大債務的,將可能使租賃公司的租金支付出現問題,繼而導致個人投資者出現還貸困難或違約情形。

3、道德風險

生產企業為籌措資金,虛構交易(用他人個人名義辦理貸款購買裝置,同時與租賃公司聯手虛構租賃交易行為),由於沒有真實交易作支撐,增加了貸款違約可能。

由於生產企業生產的裝置是特種裝置,根據相關管理規章,不能落戶個體投資者名下,是落戶至租賃公司,因此存在租賃公司用該套裝置另行進行抵押或處置的風險。

個體投資者收到租金後不用於償還貸款。

4、法律風險

特種裝置買予個人,但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卻在租賃公司名下。生產企業生產的裝置屬於特種裝置,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裝置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均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其中並未規定特種裝置是否可以由個人擁有。但對特種裝置的使用人進行的專章規定,要求必須為單位,該使用單位必須設立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有具備必要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知識的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作業人員,並需要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雖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理論上特種裝置所有者和特種裝置使用者可以分離,但在實踐中,行政管理部門只接受特種裝置落戶至單位而非個人。因此,此模式下存在至少兩種法律風險:(1)實際所有人與名義所有人不一致導致資產的處置權對外呈不明晰狀態,易引發道德風險和各種糾紛;(2)裝置是否可以出售給個人,存在模糊地帶,未來法律規章調整可能對此進行明晰,因此該模式所涉之交易存在違規的風險。

(三)如何防範或控制如上呈現的風險

1、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融資中防控風險的第一步,通過盡職調查解決嚴重資訊不對稱的問題,對評估風險和制定進一步防控措施提供資料支援,本案對以下主要事項進行了盡職調查:

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裝置的本地市場供給與需求關係;在行業內的地位;是否具備相關的行政許可批文;生產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股東的基本經歷、履約信念和個人資產狀況;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及資產情況;裝置租賃市場的情況(是否存在其它競爭者、租金水平的可持續性如何保障等);選擇的租賃公司與生產企業的合作關係或控制關係;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租賃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的基本經歷、履約信念和個人資產狀況等。

在本案中,通過調查瞭解,生產企業與租賃公司的`部分股東是相同的,存在關聯關係。此有利有弊,一方面是更利於生產企業對租賃公司的控制,租賃市場會更穩固,產品售出交付維護管理上出現問題會更容易協調;另一方面真實的租金水平難以體現,生產企業更容易聯手租賃公司操控融資鏈條。因此,在設計反擔保時,生產企業和租賃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股東對個體投資者的借款需對擔保公司承擔個人連帶保證反擔保責任。同時為了避免市場過於飽和,銀行確定了在一定期限的授信額度。

2、技術手段控制

生產企業通過技術手段,能夠對裝置進行遠端監控,隨時掌握裝置的位置和狀態。這一技術手段,使得生產企業敢於對購買裝置的個體投資者提供還貸擔保。一旦個體投資者欠款不還,生產企業將可以第一時間控制裝置,避免損失擴大。

3、合同約束與保障

合同是某個交易模式的體現,也是促進各交易當事人達成交易的工具。對於交易涉及多方當事人、且環節較多的產供投融資模式下,合同如何提供約束與保障:

(1)《三方合作協議》。

《三方合作協議》約定了資金提供方銀行給資金實際獲得方生產企業多大的授信額度,在這個額度內,銀行承諾給生產企業的買家貸款;生產企業在哪些方面採取怎樣的措施保障銀行貸款的安全;生產企業提供怎樣的反擔保措施保障擔保公司代償發生後的追及成功性。通過這個協議約束保障,生產企業才能向買家宣傳裝置分期付款的購買方式。合同同時解決了上游資金提供進入的問題。沒有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銀行和擔保公司不可能介入的。

(2)《租賃協議》約定了租賃公司和個體投資者的權利義務,租賃裝置的質量標準、交付、管理、風險轉移、維修、租金的給付方式、租期。這個合同解決了個體投資者投資回報擔憂。

(3)《買賣協議》中約定了售價、支付款項時間、裝置交付時間與交付方式、裝置交付標準、以及如銀行發出通知後,裝置強制回購等事項。這個協議解決了個人投資者出現還款延遲到一定條件時,同意生產企業按照約定的計算標準的價格回購,並同意生產企業將該回購款項代為償還銀行貸款。但為了保護債務人(個體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避免類流質條款,在約定回購的條款中,如果個人投資者在同一時間內將裝置處置給第三方能夠獲得更高價格的情況下,應該予以允許。該協議,雖表面上約定的生產企業和個體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但實際上解決是還款保障的問題,以此解決銀行和擔保公司的顧慮,同時使生產企業的回購擔保對個體投資者有同樣的約束力。

(4)《借款協議》約定個人投資者向銀行的借款、還款時間、還款方式,約定個人投資者應該在設立專項還款賬戶用於授權銀行自動扣劃,並保證該賬戶在約定還款時間餘額充足,否則銀行將有權通知生產企業控制個人投資者的裝置。該協議解決的是銀行和個體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係,但同時通過協議安排,與前述的幾個協議互為關聯,形成整體,共同保護銀行貸款得以及時清償或出現借款方出現違約時的救濟措施。

(5)《委託保證合同》的合同主體是個體投資人和擔保公司,經個體投資者委託,擔保公司介入到這個融資模式中。在個體投資者不按時償還貸款時,銀行可以要求擔保公司代為清償。擔保公司為銀行貸款安全提供了第二重保障。意即銀行可以個體投資者逾期不還款時,視具體情況,要麼要求生產企業通過回購擔保對銀行貸款進行清償,也可要求擔保公司直接代為清償。但為防範風險擔保公司通過《三方合作協議》要求,如果擔保公司應銀行要求承擔清償責任的,則擔保公司有權要求生產企業繼續對裝置進行回購,應支付給個體投資者的回購款項用於償還擔保公司。

(6)《保證反擔保合同1》。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與擔保公司簽署保證反擔保合同,在擔保公司為個體投資者承擔清償責任後,均有權要求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股東代個體投資者償還對擔保公司的債務。此合同解決的擔保公司的風險轉移的問題,保障擔保公司的基本權益,通過此協議安排,一定程度上約束租賃公司認真履行租賃合同義務同時避免租賃公司承諾過高租金以致無法支付的情況,從而一定程度上降低本融資模式中固有的商業風險。

(7)《保證反擔保合同2》。生產企業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個人及配偶與擔保公司簽署個人連帶保證反擔保合同,同樣解決的是擔保公司風險控制的問題。因為生產企業是融資模式的資金接受者,也是最大受益人,能對裝置實施技術控制,又能通過關聯關係影響租賃公司的租金價格和履約意願。因此通過協議安排,生產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及其配偶提供反擔保,在一定程度控制擔保公司的風險,從而促成了擔保公司介入此融資模式中來。

(8)《保證擔保合同》,由銀行與擔保公司簽署,解決的是銀行的雙重保障問題,使銀行在借款人發生違約時,更為主動和有利,從而保證融資模式能夠開始。

三、關於創新融資擔保模式的啟示

(一)關於創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物權法定,除了法律規定外,不能通過合同或其他任何方式創設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有五種,定金、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但是在擔保法律關係中,只有同時存在三方法律關係主體是,才能產生反擔保。我們知道,留置擔保與定金擔保的法律關係中,僅存在雙務合同的法律關係主體,因而不能產生三方法律關係主體。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質押或者抵押。因此在擔保公司介入的融資模式中,擔保公司除以債務人的信用擔保外,要求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只能有三種擔保方式:抵押、質押和保證。

因此,融資擔保模式的創新,是在這三者的基礎上或限制上,而非天馬行空。這樣的創新是源於對交易模式和鏈條的整合與設計,增加交易環節控制抑或是交易當事人的控制。通過交易模式的設計使資金缺乏者改變為資金的來源者,從而應和馬太效應。具體到本案來說,如生產企業,是資金的缺乏者,但是裝置賣出,其就有資金來源了,再比如個體投資者也是資金的缺乏者,但是通過購買的裝置租賃就能獲取租金,也就成為資金的來源者了。也正因為如此,資金提供者(銀行)才願意介入,同時交易的擔保者(擔保機構)才能更為有效控制風險,而非一味尋求硬抵押物,試想想各方均缺錢的情況下,誰來買單?畢竟擔保公司是為資金融通而服務並分享融資收益的,並非為成為資產管理公司而開展擔保業務。

(二)關於思路

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非訴律師,在接受委託或協助當事人創設融資模式時,可以考慮如下思路:

1、創設多贏的融資模式

以資金提供方與接收方為焦點,探究該利益鏈條上的關聯方,並儘量創設一個能提供多贏局面,顧及各關聯方利益的融資模式。

2、考慮融資成本

一定能夠通過分擔、轉移而變得可以承受,才具有競爭力和可行性。

3、必要的盡職調查

結合模式所需和當事各方的基本情況,制定盡職調查清單,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制定對融資模式需要匹配的風險控制措施。

4、起草合同

將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風險控制措施反映在各類合同中,協議安排使各類合同形成有機整體,以保障融資模式得以最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