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逾期繳納稅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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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責任

我逾期繳納稅款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業務流程

(一)上門申報的納稅人發現逾期繳納稅款應攜帶《地方稅費申報表》以及與地方稅費申報相關的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地方稅費補繳事項。

(二)遠端申報的納稅人辦理逾期稅款繳納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地方稅費補繳事項,遠端申報網不能受理逾期繳納稅款。

提示:

1、逾期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遠端申報的納稅人每次申報之前應保證扣款銀行中的銀行存款大於或等於當期應繳稅款金額。若銀行存款不足,導致遠端申報系統自動扣款不成功。由於系統不能再次扣款,納稅人即使在發現問題後到扣款銀行補存銀行存款,也會導致滯納金的產生。

變更手續

(一) 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型別、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 營業執照;

2.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檔案;

3. 國家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 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 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核准後,報有關國家稅務機關批准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