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美國商標需要滿足的三種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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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能用作商標的範圍十分廣泛,那麼大家是否瞭解美國商標註冊需要滿足的3種基礎是什麼呢?

註冊美國商標需要滿足的三種基礎

  

1、以實際使用(Actual Use)為基礎提交申請

實際使用是指商標在申請之日起前已經在美國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標有該商標的產品已經在美國市場上銷售或者在美國媒體上做了宣傳廣告。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是指申請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務都有使用,而不是指部分使用。如果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美國申請,申請人需要請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即每個類別至少提供一張標有商標的產品照片),以及在美國和在世界其他國家首次使用的日期(需精確到年月)

2、以意圖使用(Intend-to-Use)為基礎提交申請

意圖使用是指雖然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使用,但是申請人真誠地(Bona Fide)計劃即將在美國使用該商標。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一條(d)第1款的規定,以意圖使用為基礎提交的商標申請,待該商標通過審查後,自下發核准通知書(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內,必須提交商標在美國使用的宣告。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

3、以國內註冊(Home Registration)為基礎提交申請

以該國內註冊為基礎提交美國申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獲得國內註冊的商標必須與打算在美國申請註冊的商標一模一樣,不能有任何細微的改動;第二、國內註冊證上指定的商品/服務的`範圍必須大於擬在美國申請保護的商品/服務範圍;第三、申請人名稱地址必須保持一致。

我們注意到,很多有中國企業或個人申請的美國商標註冊都是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的。但是,實際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商標真正在美國使用,絕大部分的申請人都只 是出於為以後進入美國市場做好鋪墊的考慮。因此,只要任何第三方就註冊中的一項商品並沒有在美國使用提出有力證據,並且被美國上訴審判委員會(TTAB)接受,則該註冊將很有可能被整個撤銷,而不是刪除沒有使用的部分商品。

美國商標註冊

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美國商標註冊商標圖樣:在美國,能用作商標的範圍十分廣泛,商標可由人們在商業中使用或打算使用的用來表示或識別其商品與其他商品以及表示商品來源的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其他組合構成。

美國商標註冊後的使用要求

在美國,使用不是獲得商標註冊的惟一基礎,但商標註冊必須通過使用來維持。美國法律要求註冊商標必須在商業中使用,廣告使用不被視為使用。商標註冊後連續3年不使用,被視為初步放棄,商標註冊可因未使用而被撤銷。

另外,根據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在自商標註冊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間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宜誓書,宜誓註冊商標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於宣誓書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務上,該商標註冊才繼續有效(詳見七)。

(二)註冊標記的使用

美國法律規定,使公眾知曉一個商標為註冊商標是商標註冊人的義務。因此在註冊商標使用中應注意加註註冊標記。加註註冊標記對商標註冊人非常有利。在任何侵權訴訟中,如果被侵權人沒能按要隸加註註冊標記,除非證明侵權人在獲知侵權後仍繼續侵權,否則不能得到損失賠償。如果加註了註冊標記,則不需證明侵權者是故意侵權,也可作為故意侵權處理。

在美國,註冊標記通常採用“Registered nt and Trademark Office” (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註冊)或其縮寫“ & .”或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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