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德國公司流程與申請法人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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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來,越來越多的華人留學生致力於在德國註冊公司。對於創業來說,有很多事情不得不提一下,雖然說德國的制度方面比較完善,但是對於外來的同學們來說還是有很多不懂的地方。本文為你解讀德國公司註冊。

註冊德國公司流程與申請法人簽證

  

申請法人簽證及註冊德國公司流程

1. 填寫投資人資訊表,並提交個人簡歷,交予相關機構稽核(3-5個工作日)。

2. 通過稽核後,投資人支付委託費用,並提交公司名稱。

3. 接受投資人委託製作商業計劃書、股東協議書以及德語個人簡歷(8周左右)

4. 投資人在國內遞交簽證材料,審批時間約為12周。

5. 通過審批,投資人取得3個月入境籤,可前往德國辦理公司成立手續。

6. 投資人可在陪同下前往公證處辦理公司公證。

7. 協助開啟公司銀行賬戶,轉入註冊資金後取得銀行開出的資金證明。

8. 法院為公司進行商業登記,公司正式成立。(2-3周)

9. 投資人前往外管局將簽證延長為3年法人簽證。

德國公司註冊成立要求

1. 1位或2位法人、可以是法人實體或任何國籍的自然人。投資人年滿18歲,並且不高於55歲。

2 確定公司德文名稱(可以提供中文由我司翻譯);

3 提供公司德國註冊地址(可由我司提供);

4 說明公司經營範圍,請完整扼要的宣告公司所有可能涉及業務專案;

5 註明公司註冊資本(需一半到資)

申請德國法人簽證注意事項:

1. 45歲以上投資人申請簽證前需要購買養老保險,總金額在8至12萬歐元,45歲以下申請簽證時無需購買。

2. 投資人年齡不超過55歲

3. 投資人無犯罪記錄

4. 投資人無德國法人簽證拒籤記錄

5. 投資人需要在遞籤時具備德語A1 的水平或能提供200學時德語學習證明

6. 投資人商業計劃書須通過公司所在地IHK(工商總會)稽核

7. 成立德國公司總共需要時間為6個月左右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文將通過對檢索案例的統計與分析,對實踐中上述問題的處理方式進行說明。

(一)是否排除適用第20條第3款的司法實踐不統一

在筆者檢索到的12個關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否認的案例中,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上海A廣告有限公司訴上海B廣告有限公司、盛某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認為儘管第63條另有特殊規定,但是如果滿足第20條第3款的規定,也可以據第20條第3款判定人格否認,即第63條的存在並不排除第20條第3款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否認判定上的適用。判決內容指出:“其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一、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

二、逃避債務;

三、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公司債權人應對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同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湖南省BT冶煉廠訴ML鋁業有限公司、鍾F合同糾紛再審案中則直接對第20條第3款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考量。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ZJ餐飲有限公司、JY餐飲有限公司、王J訴上海YS實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一案中認為:“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王J應就ZJ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承擔舉證責任。鑑於原審時ZJ公司、王J一方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能切實、準確反映ZJ公司實際財務狀況的相關證據,原審法院基於ZJ公司存在股東王J及其配偶違規代付款項的情況,結合王J控制的關聯公司與ZJ公司在經營業務範圍及人事上均存在混同的情形等因素,認定王J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ZJ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並由此判令王J對ZJ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處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該案判決同樣既考慮了第20條第3款的構成要件又考慮了第63條的構成要件,只是本案中法院已經認定其構成“財產混同”,而只要符合第20條第3款或第63條其中一條即可構成人格否認,故本案判決未就第20條第3款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進一步考察。

而其他的9個案例中法院均未提及第20條第3款的規定,直接適用了第63條的規定,一旦被訴的一人公司股東能夠證明財產獨立,法院即徑直判定不構成人格之否認,而不論該一人公司是否滿足第20條第3款的規定。

(二)當事人是否出庭對法院認定人格否認的影響不一致

在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HT織造有限公司訴寧波市鄞州WW服飾有限公司、詹GR、寧波市鄞州SS服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認定:“詹GR既未舉證,更未到庭應訴,而是消極逃避,被告詹GR應依法對WW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與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的認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上海A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訴上海B大酒店有限公司、林A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作出的.判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相應的抗辯權利,但不能由此而簡單地推定林A放棄了舉證及抗辯權利,就說明其認可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個人應連帶承擔公司的債務。”

(三)認定“財產獨立”的標準不統一

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如何認定“財產獨立”,並無一個統一的可供參考的判斷標準,股東為了證明不存在財產混同,通常會提供諸如《審計報告》、公司財務賬冊等相關材料予以佐證,對於這些材料的審查及證明效力,不同法院仍有不同的把握。

1、《審計報告》能否證明財產獨立不統一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為:“根據河南KY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08年6月19日和2009年5月13日對被告YR商貿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所作的審計報告書,應可以認定該公司的財產與股東M的個人財產並不存在混同。”可見其認為《審計報告》就足以認定財產的獨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XSX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李H訴黃XY合作合同糾紛上訴案中認為:“李H認為《年度審計報告》就可以證明財產沒有混同,不能成立。一方面,該《年度審計報告》(僅有2007年和2008年)和XSX公司之前提供的2006年到2008年的《流水賬》內容不一致,與在工商機關備案的《內資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內容不一致,因此其內容的真實性存在質疑。另一方面:上述所有證據均不能顯示XSX公司與李H之間財產獨立。”在該判決中,法院表達了這樣的判斷標準:即使不考慮《年度審計報告》中存在的瑕疵,單獨的《審計報告》也不足以證明財產獨立。

2、財務賬冊一般能夠證明財產獨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DYW百貨禮品有限公司訴董M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上訴一案中作出的判決顯示:“被告提供的財務賬冊雖然在內容上不夠健全、完整,形式上欠缺規範性,但唯一股東董M對財務賬冊作出了合理的說明,能夠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根據該判決,財務賬冊只要健全、完整,即可以證明財產的獨立。同樣的判決還體現在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公司財務賬冊較為完整的記錄了在其成為一人公司股東期間公司與個人賬目往來情況,並不存在股東與公司資金混同、財務不作清晰區分等財產混同情況”;“從2006年底到2008年底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其他會計報表也顯示出,公司有主要營業收入且處於正常經營狀態,雖有負債但尚有清償債務的可能,不構成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四)原告是否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要求不統一

在吳江市GE化工有限公司訴紹興市JH有限公司、H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負有初步證明公司形骸化的責任;

在上海A廣告有限公司訴上海B廣告有限公司、盛某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中,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定:“公司債權人應對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