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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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願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那麼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成立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成立公司章程範本

成立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鎮____路____號。

第四條公司在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王xx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

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成立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

成立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註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註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入股後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並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註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後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蔘加大會,併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並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准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併、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並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並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於3人的奇陣列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並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准本公司的機構設定;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階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企業設定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後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當法定公積金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並於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並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