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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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章程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有限合夥企業章程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限合夥企業章程範本

有限合夥企業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公司章程範本。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由__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範本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範本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為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範本中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章程範本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

有限合夥企業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五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第七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夥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夥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夥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個合夥人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合夥人應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七條、執行合夥事務人未按照合夥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八章、入夥、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列舉退夥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適用)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夥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法律規定或者合夥章程、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四)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四)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合夥章程、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夥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合夥人簽署(自然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