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買”來代理權去騙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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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來代理權騙他人加盟

兩女子“買”來代理權去騙老百姓

王某,52歲,國中文化,在合肥經營著一家酒店和超市;黃某,28歲,國中文化,肥西人。

2011年10月,王、黃二人經人介紹到江蘇南京考察了汪某(另案處理)經營的“中國商盟專案”,並決定在合肥發展該專案。

王某隨即投資150萬元成為合肥市級代理商,聘用黃某為宣傳活動的講師,並任命其為該專案的副總裁。

隨後,黃某和汪某派遣人員多次在王某經營的大酒店召開招商宣傳會,騙取多名受害人簽訂了加盟協議,並繳納了加盟費。

去年5月,王、黃二人相繼歸案。據瞭解,王某累計獲取分紅款78萬餘元,另收到汪某支付的招待費20萬元。黃某則獲取工資、講課費等收益12萬餘元。

涉嫌非法“吸金”612萬餘元

在此案中,王某的.合作伙伴汪某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2012年1月和3月,汪某以其本人和女友常某(另案處理)作為股東,先後註冊設立了兩家公司。

此後,他們和黃某等人繼續在王某經營的酒店舉行宣傳、推廣活動,先後與120餘名被害人簽訂了合作協議等,並收取加盟費、代理費共計612萬餘元。

2012年10月,這兩家公司均關停,汪、常二人又以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已找到上海某公司接手為由,誘使多名被害人交出加盟協議和付款收據等憑證,重新與該公司簽訂協議。隨後,兩人潛逃,新協議也未履行。據瞭解,案發前,120餘名受害人已收到分紅返利款151萬餘元,損失數額共計460多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王某、黃某夥同他人借用加盟、代理商業廣告的經營形式,通過公開宣傳,許諾給予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計612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損失460多萬元,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