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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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申請條件

(一)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申請人對除徵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複議。

(二)稅務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的範圍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1、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他人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三)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四)複議申請書應載明的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五)稅務行政複議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六)稅務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力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