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市(地)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稽核,報同級稅務部門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應於年度申報前申請減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辦結時限: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