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的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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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後,工商部門只是做登記,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但是公司章程還是需要註明股東出資金額,以及金額的認繳期限。各股東應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繳納完畢,並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註冊公司的出資方式,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註冊公司的出資方式

一、貨幣出資

為了使公司註冊資本中有足夠的現金來滿足公司運營的需要,許多國家的公司法,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大都對現金出資下限做出了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註冊資本中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當將其認繳的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所在地銀行的專用帳戶。公司成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專用帳戶內的資金。專用帳戶的開立、撤銷及該帳戶資金的劃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現物出資

1、實物出資

即民法上的物,包括動產、不動產等有形財產。股東在以實物出資時必須對該物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以設定擔保物權的實物或從他人處租賃而來的'實物,不得用來出資。我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許多國家公司法都允許股東分期繳納出資,但是,對於以實物出資的,各國公司法卻都規定必須一次繳清。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75條規定:“實物股份,應自發行之日起全部予以繳清。”

對於實物出資,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可見,我國對於實物出資要求一次全部付清並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

2、智慧財產權

按照《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的智慧財產權內容包括:“1版權及相關權利;2商標;3地理標誌;4工業設計;5專利;6積體電路的外觀設計;7對未公開資訊的保護;8在契約性許可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可見,智慧財產權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而且隨著科技的不斷髮展,智慧財產權的涵蓋範圍必將日益擴大。對於股東出資的智慧財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以智慧財產權出資時應當明確權屬,以防止出資入股後引發權屬爭議而影響公司的穩定。投資者在以智慧財產權出資時,應當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並明確該智慧財產權尚在法定的保護期內。對於股東出資的智慧財產權應當依法評估作價。並且對於外購得與自創的,應當區分進行評估。以智慧財產權出資不得超過相關的法定比例並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3、土地使用權出資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4、勞務和信用出資。

有些大陸法系國家,還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僅限於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則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我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6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可見,合夥企業是可以以勞務出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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