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門檻提高 創投基金投資範圍有所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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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兩點突破《創投辦法》

資金門檻提高 創投基金投資範圍有所擴大

    籌備10年的創業板即將推出,投資未上市高成長創新企業的創投基金將迎來收穫期。規範好創投基金的行為,將為創業板帶來源源不斷的優質上市資源。那麼,上月已經上報國務院的有關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有何新突破,記者為此採訪了業內專家,聽聽專家的解讀和建議。

    記者從權威渠道瞭解到,上述《辦法》主要參照了由國家十部委聯合釋出,並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稱“2006年‘辦法’”)立法原則和主要條款。受邀過徵求意見的相關人士介紹,《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基本沿用了2006年“辦法”,只是在股權資金規模和投資範圍這兩個技術層面稍有區別。

    在資金規模方面,《辦法》的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每個投資者認繳的股權基金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而且只能用自由且合法的資金認購股權基金資本。較之2006年“辦法”第九條(四)的規定,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此次《辦法》在資金規模上已有明顯程度的擴大。

    在投資範圍方面,《辦法》的第二十條指出,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以及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專案、房地產開發專案等未上市不動產企業的股權。相比較“2006年辦法”第十四條的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這一點,《辦法》在投資範圍是上也有適當擴大。

    上述人士指出,通過制定《辦法》,來規範創投基金的行為,不僅能為創業板提供優質上市資源,而且能夠通過發揮創業板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和建設創新創業的市場激勵體系,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蛻變為創業資本,推動中國式創新創業型經濟的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