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 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3.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二.設立登記程式:
1. 進行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 填寫登記註冊書;
3. 提交登記檔案、證件,受理後按約定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三.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 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表格);
2. 指定(委託)書(表格);
3. 股東會決議;
4. 加蓋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影印件;
5.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公司執照影印件;
6.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 經營範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四.領取營業執照後應做的工作:
刻制公章; 辦理稅務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登記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