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期間工資待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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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後,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給予路程假。

喪假期間工資待遇規定

待遇:在批准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本人自理。

  延伸閱讀:假期待遇規定

1、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假期工資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2、病假工資:

連續休假在6月以內的病假工資:

工作不滿2年按本人工資60%

工作不滿4年按本人工資70%

工作不滿6年按本人工資80%

工作不滿8年按本人工資90%

工作滿8年以上按本人工資100%

連續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工作不滿1年按本人工資40%

工作不滿3年按本人工資50%

工作滿3年以上按本人工資60%

本人工資按正常出勤工資的70%計算。病假工資及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年休假工資:

① 休假期間: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

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② 未休年假:

㈠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㈡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㈢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③約定優先: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④ 違法處理: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