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將社保費以工資形式發,這樣真的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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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單位將社保費以工資形式發,這樣真的可以嗎?

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和單位約定,不繳納社保,而將社保費以工資形式發給勞動者。表面上看,勞動者除了不用從工資扣除個人應繳部分,還能額外“增收”,而單位也免去了給員工參保繳費的“麻煩”。但這樣對勞動者真的有利嗎?用人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能夠免除嗎?

柳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介紹,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對該規定進行更改和變通,即使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費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用人單位仍逃脫不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盡義務。

把社保費以工資形式發給勞動者,對於勞動者來說,看似拿到手的錢增加了,但因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無法享受社保待遇,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方面權益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比如,一旦生病入院,勞動者沒有參加醫保,就只能自行承擔全部的醫療費用了。因此,這樣的做法其實是因小失大。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因為在法律的前提下,這樣的私下約定和變通都是無效的,單位的法定繳費義務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就算單位已將應繳社保費發給勞動者本人,一旦雙方出現勞動糾紛,勞動者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其仲裁請求將得到支援。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其訴求通常也會得到支援。

此外,單位還必須承擔未依法參保繳費的相關責任。《社會保險法》中就明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所以,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而職工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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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方某與安徽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方某的勞動期限為三年。後該公司未依法為方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費。2015年7月20日,方某在工作時,因機械故障,造成雙手受傷,診斷為雙手拇指末節指腹完全離斷、左手拇指末節指骨骨折。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方某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方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

2016年5月10日,旌德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方某與安徽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的仲裁申請。6月22日,勞動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准予方某與安徽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該公司支付方某伙食補助費720元、護理費2904元、交通住宿費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4359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07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57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5949元,共計95379元。後方某不服,於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各項費用共計157774.97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勞動關係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方某與安徽某公司之間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已形成勞動關係。方某傷殘已認定為工傷,有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安徽某公司未為方某辦理工傷保險,方某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公司承擔。綜合法院查明的事實,法院判決准予方某與安徽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安徽某公司賠償方某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護理費2736元、交通食宿費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325.6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590.1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433.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7389.20元,合計113074.45元。

法官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而且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不僅可以保障工傷職工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也是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