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擬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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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 訂送審稿(簡稱《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本次修訂距上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已有13年之久,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的變化和房地產市場的 迅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次修訂將對原有的條例進行完善。

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擬放寬

相比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中有哪些亮點?將對我們的生活產生哪些影響?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提取條件再放寬 可提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送審稿對提取條件進行了放寬:一是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二 是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可用於繳納物業費將使得公積金的使用範圍更加廣泛,而在這之前,例如上海、山東、等省市其實已經有類似的政策出臺實施,而杭州並沒有這樣做,而此次《條例》的修訂,意味著有可能將來全國都普遍實施該政策。

不過,這在杭州實際操作中會有不少困難。杭州不少老小區的物業公司並不完備甚至根本沒有物業公司提供服務,有些小區則將保潔、保安等分包給專業公司提供 服務,業主很難出具證明自己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另外杭州實施的公積金新政貸款額度和繳存的餘額有關,因此如果有使用公積金買房的打算,用公積金 繳納物業費的可能會影響到貸款額度。

個體戶、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個人繳存公積金

除了對提取條件放寬之外,送審稿對繳納公積金的人群範圍也進一步放寬。

目前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只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和單位同時繳存。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佈的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除了單位及職工外,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並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這對於一些靈活就業人員無疑是一大福利。

限高保低 加強法制監管 更顯公平原則

修訂稿明確,公積金繳存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以職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為參照,不得低於60%,也不得高於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於12%,下限不應低於5%。

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只有5%的下限,沒有設上限。因此業內人士認為,此次設定上限,為的是防止一些單位繳納不正常的高額公積金,這也是公積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

另外,送審稿還加大對騙提騙貸公積金的處罰力度,而在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則沒有相關的罰則。而對於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送審稿也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閱讀:公積金改革肩負“薪使命”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0日公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就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住建部在修訂送審稿的說明表示,《條例》修訂的基本思路是:以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為基礎,以更好地支援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為目標,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管理運營透明度,建立公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終於按下“快進鍵”。以公開徵求意見為一個標誌,說明修訂送審稿已經在深思熟慮的基礎上基本成型,接下來,便是民意民智彙集的過程。民意民智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寶貴資源,是社會公共積累的真金白銀,可以說是一種“社會公積金”。

《條例》修訂還有降低“權利差異”的預期。在現有的制度設計下,“住房公積金行業間差距超30倍”。目前我國的規定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月基本工資的5%~12%。行業間的基本工資本來就差距很大,更加上“有錢的單位往上靠,沒錢的單位往下滑”,公積金在“加減乘除”過程中形成“權利差異”。在使用過程中,有形的、無形的門檻,讓“高富帥”再上一層樓,讓“矮醜窮”望而卻步,從而加劇再分配的不公。

公積金改革肩負“薪使命”,貴在改革創“薪”。以改革創新的途徑,收穫改革創“薪”的目的,這應該是修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核心目標。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全過程,無疑要遵循改革創新精神,並且,要有修復政策倫理的誠意。利益最大化、受益最大化、群體間的利益平衡、資金保值增值、便民惠民……修訂條例既是一個“抓主要矛盾”的歷程,也是一個統籌兼顧的學問。為此,要正確處理好“公平與效率”辯證關係,在做好“效率優先”的前提下,更要做好“兼顧公平”這篇大文章。

無論是條例的修訂,還是改革的提速,核心目的與目標在於,讓公積金“實至名歸”。“公”字當頭,必須維繫“公品質”——公平、公正、公信;“金”字收尾,必須讓這部分資金“活起來”——從部分“沉睡”狀態到更大限度的啟用狀態,在“公平與效率”以及“支付與使用”上更加靈活;“積”字居中,必須具備“積功能”——一種財富的積累,一種資金的積蓄,制度改革角度上的“集思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