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租房後還可以買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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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申請公租房後還可以買房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申請公租房後還可以買房嗎

申請公租房後還可以買房嗎

可以買房,但公租房應及時退出。

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中規定:公租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其他經營。禁止承租人以房產交易方式變相分割所承租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租房,應責令退出,並取消其公租房申請資格。同時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或者因經濟條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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