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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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人士介紹,目前,助學貸款主要有兩類,分別是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

(1)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髮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貸款資金主要用於學生繳納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助學貸款如何申請

學生提出申請 → 學校進行初審 → 銀行開展審批 → 雙方簽訂合同 → 銀行發放貸款 → 畢業後開始償還貸款

注:銀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學生的貸款申請。申請貸款的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指定部門提出貸款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

申請條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因家庭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由所在學校審查同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通則》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的必要資料(一般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街道或鄉級以上的困難證明、擔保人的擔保書及本人的現實表現等),承諾有關還貸的責任條款,提供還貸擔保人。

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20 年 中銀零助貸字第 號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學生)

貸款人(乙方): (經辦銀行)

介紹人(丙方): (學校機構)

甲方經丙方向乙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維護各方利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級機構與廣西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訂的《廣西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僅限用於甲方在丙方所在學校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利息

一、借款利率與計息方法

本合同項下借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國家助學貸款年利率為 %。

實際發放貸款時,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乙方將執行調整後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貸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則從次年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起按調整後的利率檔次執行。

貸款展期後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

二、貸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間的借款利息100%由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甲方畢業後的利息及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甲方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學,當其復學後,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五條 貸款的發放與劃付

一、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簽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首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丙方指定的帳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在每學年開學後20個工作日內劃入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該在獲得學校出具的相關交費憑證後,將交費憑證影印件提供給乙方。

二、丙方應負責將生活費貸款按月發放給甲方,並負責監督甲方的貸款使用情況。

三、丙方指定的賬戶是甲方所在學校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戶戶名為: ,賬戶號為: ;

四、貸款發放計劃:甲方選擇以下第 種發放方式:

(一)每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二)按學年發放:

1.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2.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3.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4.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5.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五、借款的實際放款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實際還本日以《還款協議》為準。《借款借據》和《還款協議》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借款償還

一、甲方必須嚴格履行還款義務。甲方畢業離校60日前,應通過丙方與乙方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協議》(以下簡稱“還款協議”)。丙方所在學校必須在甲方與乙方辦理完上述手續後,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