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委託合同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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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委託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推薦】委託合同合集6篇

委託合同 篇1

委託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盲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委託合同 篇2

委 託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之約定生產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生產的產品品種: 。其規格、產品結構、材質成分按附表要求,如遇原材料等重大調價時,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並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友好協商。

二、甲方根據實際銷售量向乙方下達生產訂單,乙方根據甲方的生產訂單組織生產,保質保量保時向甲方交付合格產品。

三、外包裝的設計由甲方提供,包裝材料的選用由甲方提出具體要求,包裝物的製作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負責提供給甲方產品的相關手續,以上手續必須真實、有效;乙方要協助解決顧客投訴;協助解決主管部門的質疑和檢查。若因虛假、失效造成的經濟罰款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要保證產品質量的可靠性及安全性,按國家規定及企業標準按時按質完成甲方定單,在保質期內若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甲方可無條件退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

六、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生產,確保產品的質量,不得偷工減料,甲方有權抽查產品,一經發現產品出現任何質量問題,則退回該批次全部產品,往返運費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承擔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

七、乙方應在雙方約定交貨期內交貨,若未能按時交貨,乙方應按合同法規定每延誤1日按欠貨貨款的3%交罰滯納金。(如出現不可預測的意外時,導致延誤貨期,雙方再商議。)

八、付款及運輸方式

1、為保證產品質量及售後,乙方向甲方墊資 萬元人民幣做為質量保證金。

2、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定單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甲方的生產任 務,並將產品發往甲方指定所在地(運費由乙方承擔)。

九、甲乙雙方合作過程中,甲方如無違反以上任何條例,乙方無權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

十、合同有限期:本合同有限期為2年。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甲方 向乙方提出書面續約事宜,否則視為甲方不再續約。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立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作期限:

甲方: 地址: 經辦人:

電話: 日期:

乙方: 地址: 經辦人:電話: 日期:

委託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甲方與_________債權債務糾紛一案,委託乙方代理,雙方遵照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因經濟困難,本案訴訟費、差旅費、協調費等相關費用,全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 本案追回款額,甲、乙雙方按比例提成。甲方為_________%,乙方為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必須積極及時提供本案全部證據,如實介紹情況,不得提供假證、偽證。

第四條 乙方負責本案一、二審訴訟直至執行完畢全部代理。乙方為全權代理,即代為承認、變更、和解、上訴、執行。

第五條 本合同的變更和修改,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終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應承擔按比例提成罰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第六條 追回的款項,匯入由乙方指定的帳號,乙方按比例及時支付給甲方,不得藉故拖延。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終結終止。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人:_________

被代理人:_________

代表人與被代理人經過協商,達成委託代理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代理人授權代理人在下列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_________。(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和具體內容)

第二條 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的範圍和內容,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代理人自己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實施的行為,事後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視為在代理許可權內。

第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被代理人的實際損失。

第五條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雙方約定的條件),在_________期限內,支付代理費_________元。

第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被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茲委託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職務)代表本企業為_________(專案名稱)的代理人,其許可權如下:_________。(具體說明代理的事項和內容,包括談判權、簽訂合同權、代為承認或者放棄一定權利權等)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我/我廠(公司)_________地址在_________是_________國國籍/依_________國法律組成。現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標代理處代理。

商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

┌註冊

│續展註冊

│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

│轉讓註冊

│複審/異議/異議複審/爭議裁定/撤銷註冊商標複審

└補發商標註冊證事宜。

申請人(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委託人因_________事由,需經_________辦理,特委託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許可權如下:_________。

上述代理許可權,如委託人或律師要求變更,應另行協議。

委託人(簽字):_________ 受委託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人_________經與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供法律幫助。

二、委託律師許可權:_________

三、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託人向_________律師事務所繳納委託費用_________元。

四、本委託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偵查終結止。

五、本委託書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六、本委託書一式二份,由委託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

委託方(簽字):_________ 受託方(蓋章):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___事由,委託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__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條 根據雙方的約定,乙方的代理事項及許可權為: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必須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檔案和背景材料,並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條件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四條 乙方必須認真、負責地為甲方提供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法律服務,併為甲方保守祕密。

第五條 根據律師收費標準,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__。

第六條 律師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鑑定、翻譯、資料、差旅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條 甲、乙雙方如發生終止委託關係,涉及律師費用結算事宜,應依《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規定。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論文《_________》系_________學院_________專業_________(作者姓名)在_________大學攻讀博士□/碩士□學位而完成的作品。

本學位論文作者完全瞭解學校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同意學校保留並向國家有關部門或機構送交論文的影印件和電子版,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本人授權_________大學可以將本學位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編入有關資料庫進行檢索,可以採用影印、縮印或掃描等複製手段儲存和彙編本學位論文。

本學位論文屬於(請在以上相應方框內打“√”)

1.保密□,在□三年/□五年解密後適用本授權書。

2.不保密□。

作者(簽字):_________ 導師(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___行政訴訟一案,委託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各條,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律師為甲方_________行政訴訟案的第_________審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_________。

六、根據《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於協議簽訂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費_________元;涉及財產關係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________。

七、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結止(判決、裁定或撤銷訴訟)。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或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需另行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託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

拍賣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的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出售的物品及起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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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物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數量│起拍價│備註(物品所有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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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拍賣人採取網上競價出售方式出售以上委託物品。

第三條 委託人如需要拍賣人保管物品的,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上述物品交付拍賣人。

第四條 雙方商議,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_________網站,對委託物品進行無底價公開競價出售。

第五條 委託人應向拍賣人預交委託保證金_________元,在委託期間,委託人不能出售委託物品。

第六條 根據合同起拍價,在物品公告競賣期間無人報名參加競買,允許委託人再一次降低起拍價繼續網上掛牌競價出售,每次掛牌公告期限約七天左右,如果還是無人報名參加競買,委託人從保證金中支付拍賣人_________元服務費。

第七條 如果在網上掛牌競價出售期間有人應價,拍賣人只收取競價結束後最高應價人_________成交佣金,交割完成後,退回委託人全額保證金;如果委託人拒絕交割,拍賣人從保證金中沒收_________元給最高應價人,沒收_________元作為拍賣人服務費,成交後要求在二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即刻辦理交割手續。

第八條 如果最高應價人由於人為原因拒絕交割,拍賣人從最高應價人保證金中沒收_________元給委託人,剩餘保證金全額歸拍賣人所有。

第九條 在競價期間和結束後由於停電、網路或其他客觀原因,拍賣人有權宣告本次交易延時、取消和重新開始。

第十條 拍賣人根據備註中委託人告知的物品所有權和證照等影印件向競買人說明物品產權、來源和轉戶手續費用,如果交易結束後在辦理轉戶過程中出現沒有如實告知所引起糾紛,一切責任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人委託法律、法規禁止出賣、沒有所有權和依法不得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委託人應賠償拍賣人和買受人在交割過程中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A、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B、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拍賣人(蓋章):_________

拍賣人(簽字):_________ 拍賣人(簽字):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有關的證明檔案及資料影印件共_________件。(略)

委託合同 篇5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開展“委託招聘服務”代為搜尋企業所需人才。經雙方友好協商,遵循合同法有關條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宣告

本合同目的在於確定合作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同意委託乙方就_________職位(詳見《委託招聘服務登記表》)開展委託招聘服務, 總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主要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加蓋紅章、授權委託書並填寫《委託招聘服務登記表》。

3.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委託招聘服務登記表》在三個工作日內與企業聯絡,進一步明確要招聘的職位。

4.乙方通過人才資源網路等各種途徑尋找接近達到標準的候選人。

5.乙方對這些候選人進行初次篩選。

6.乙方對圈定入圍的候選人進行情況核實,但不對人選進行面試。乙方對人選的求職事實負責。

7.乙方在合同簽定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不帶任何聯絡方式的候選人簡歷發給甲方,甲方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並將確認結果返回給乙方。

8.乙方每次將最佳候選人簡歷以1:3的數量提交給甲方。

9.乙方推薦的候選人簡歷經甲方確定適合人員及適合數量後,甲方一次性付清資費,乙方在款到當日(工作日)提供被確定人員的聯絡方式。

10.甲方應在候選人面試後一週內將面試意見及稽核結果反饋給乙方。

11.本合同的服務資費不予退回。如遇面試後雙方不滿意,網站不重新推薦人選。

第三條 雙方承諾(以下“總服務費”係指原該《委託招聘服務合同》約定的總服務費)

1.乙方提供的人才資料,甲方需妥善保管,甲方不得將其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如有上述情況,一經核實,甲方應無條件給予乙方總服務費的五倍作為經濟補償。

2.乙方推薦給甲方並最終未被甲方正式錄用的人才,自推薦之日起一年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錄用其任職。否則甲方應在候選人上崗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付乙方總服務費的五倍作為經濟補償。

3.乙方承諾在三年內對已成功推薦的人選不進行其它推薦,否則乙方補償給甲方總服務費的五倍作為經濟補償。

4.乙方為甲方推薦的候選人,以甲方提供的《委託招聘服務登記表》為準。

5.甲乙雙方必須對所簽訂合同嚴格保密,不得將其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6.甲乙雙方均對本合同內容完全瞭解並無異議。雙方將遵守本合同中所有條款。

第四條 免責條款

由於不可抗力而影響乙方正常的服務和支援時,不應視作乙方違約,甲方對此表示認同。

第五條 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

2.面試時如需要發生的應聘者差旅費,由甲方負責。

3.如果甲方委託乙方進行面試,乙方推薦人選未能參加面試或者未能實際到崗,則服務時間順延,乙方負責再次推薦合適的人選給甲方,直到完成服務為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章並乙方收到甲方總服務資費之日起,具法律效力。

第六條 糾紛處理

當雙方發生業務糾紛時,須本著友好發展的態度協商解決問題。如果無法協調解決,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有效地運用其自有資金,委託乙方向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幣種)_________資金(大寫)_________整委託乙方按委託貸款程式向借款人發放和收回。

第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貸款,應在乙方營業部門開立委託貸款基金專戶,並於本合同生效後______日內將自有(幣種)_______資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整一次存入專戶。甲方委託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委託貸款基金存款總額。

第三條 委託貸款的物件、專案、金額、種類、用途、期限、利率、提款、還款計劃,均由甲方在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在《委託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在對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交《委託貸款通知單》。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託貸款通知單》及所附資料後,經審查與本合同約定的各條款一致,應按《委託貸款通知單》的要求發放委託貸款。

第五條 乙方向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前,應和借款人簽訂《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並應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日內將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條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時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託貸款基金;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對本合同項下的委託貸款,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抵押財產由甲方審定,並具體在《委託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不按《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和歸還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對借款人進行必要制裁。

第九條 乙方對甲方“委託貸款基金專戶”的餘額按月息_________‰計付利息,每_________支付一次。委託貸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_________結息。乙方應在收取利息後_________日內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帳戶。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或甲方要求調整利率,甲方應向乙方提交《委託貸款利率調整通知單》,乙方根據通知單要求辦理利率調整手續。

第十條 乙方發放委託貸款,按貸款餘額的月______‰向________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一條 乙方在每次收回貸款後_________個營業日內,應將貸款如數劃入甲方帳戶。

第十二條 委託貸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歸還,均應憑甲方的書面通知才能辦理。

第十三條 委託貸款收回後,甲方可提取委託貸款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託貸款專案。

第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委託貸款基金專戶”,或超出“委託貸款基金專戶”存款總額要求發放委託貸款,或者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約定未向乙方提交有關資料,甲、乙雙方又未達成變更上述條款的協議的,乙方可拒絕發放委託貸款,並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託貸款通知單》中確定的貸款物件和貸款專案發放委託貸款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並可視情況提取部分或全部委託貸款基金,造成貸款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還款,應向甲方支付延期貸款餘額或提前收回貸款數額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託貸款。

4.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託貸款基金全部提取時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委託貸款通知單》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託貸款通知單(略)

一、適用範圍:本合同是單位和個人(委託人)需委託金融機構(受託人)利用自有資金向指定物件發放委託貸款時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合同(不包括人民銀行的專項貸款)。

二、合同第一段中的空格填寫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的全稱。

三、第一條中的第一個空格填人民幣或外幣的名稱,第二個空格填委託貸款金額。

四、第七條中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和抵押兩種方式。擔保人也包括保證人和抵押人。

五、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和第十一條日期前的空格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具體期限。

六、第十五條違約金的比例和支付方式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

七、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六條中約定。

八、第十九條是對合同簽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訂合同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九、《委託貸款通知單》中的提款和還款計劃,指分期借款計劃和分期還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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