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購銷合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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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供需雙方協商,雙方就煤炭購銷事宜訂立如下煤炭購銷合同

煤炭購銷合同文字

煤炭購銷合同文字【1】

合同編號:

買 方:

賣 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簽約地點:

一、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二、合同期限: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

三、標的物與規格

標的物:

供交煤炭按下表規格執行:

項 目 單位 規格

哈氏研磨指數 HGI >50

粒度 原煤 最大粒徑小於80,大於50者,少於5%.

洗煤 <50

內水份 %

全水份(含內水份) Mt %

全硫份 Stad %

空氣乾燥基低位發熱量 kcal/kg ≥5900

揮發份 VMad % 22~30(不可混摻無煙煤)

灰份 Aad % <22

煤幹石 原煤 <0.5

洗煤 0(不應含有)

雜石、異物含量 % 0(不應含有)

注:雜石是指煤炭中不應含有的石塊。

四、訂購數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和方式:

4.1訂購數量: 噸(每月交 噸)

其中春節前可交貨 噸。

4.2交貨時間:甲方每月20日傳真通知乙方次月的交貨數量與時間。

4.3交貨地點和方式:船運至甲方碼頭(湖北黃石陽新富池鎮)船板交貨。

五、煤炭價格(基準單價) 元/cal,(一票結算,含17%增值稅)如市場發生變化,雙方另行協商價格 .

如兩票制(運輸發票≯300元∕噸),(基準單價) 元/cal.

六、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煤炭依約定數量、時間抵達甲方指定地點並卸畢後,依甲方檢驗報告每月1日及16日各結算一次,7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檢驗報告並作結算確認,乙方按照該資料開立增值稅發票(稅率為17%), 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後10日內結該批煤款的80%. 付款方式為銀行電匯,支付前乙方必須提供收據。是、否承兌匯票(不低於40%),接受部分每噸價格調整 元。

七、驗收方式:

7.1煤炭品質之檢驗以甲方化驗室之檢驗方法及檢驗報告為準,甲方化驗室無法檢驗之專案以國家標準來執行。

7.2煤炭的驗收:

7.2.1甲方在每艘船卸煤過程中,人工每車取樣。甲方將採來的煤樣,混合成一個大樣,大

樣混合均勻後分成三個代表性小樣(每個小樣約5公斤)其中一個,由甲方化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作為驗收之依據;另兩個小樣密封儲存一個月備查。;若雙方對化驗結果有所爭議,可將留存樣品交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合法檢驗機關進行復查,並將複查結果作為結算依據。若化驗結果仍不符合本合同規格,則送檢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化驗結果符合本合同規格,則送檢費用由甲方承擔。

7.2.2甲方在卸煤時,抽檢1~2抓鬥煤炭。若發現含有煤幹石,則以之為平均數量來推算整船煤炭的煤幹石含量。若煤幹石含量超過0.5%,處以煤幹石含量的10倍的煤炭重量罰款,即將該煤幹石含量的10倍數量 ,自煤炭總重中扣除後計價。

7.2.3.甲方在卸煤時,抽檢1~2抓鬥煤炭。若發現含有雜石,則以之為平均數量來推算整船煤炭的含石量,並處以含石量10倍的煤炭重量罰款,即將該含石量的10倍數量,自煤炭總重中扣除後計價。

7.2.4甲方在卸煤時,若發現含有其它異物(非煤炭中應有物質,如木塊、鐵塊、石塊、磚塊、草泥、橡皮等),則處以100元/件的罰款;若由異物造成甲方裝置損壞,由乙方全額賠償。

八、品質未達本合同規格時,處理如下:

8.1 發熱量(均指空氣乾燥基低位發熱量,簡稱空幹基低位發熱量)

8.1.1發熱量位於5700~6500kcal/kg時, 煤價 = 基準單價×實測值。

8.1.2發熱量高於6500kcal/kg時,仍按6500kcal/kg的.煤價來計價。

8.1.3發熱量低於5700kcal/kg時, 煤價 = 基準單價×5700-基準單價×2×(5700-實測值)

8.1.4發熱量低於5500kcal/kg時, 煤價 = 基準單價×5500-基準單價×3×(5500-實測值)

8.1.5發熱量低於5300kcal/kg時,甲方拒收。

8.2 水份:

8.2.1全水份超過8%時,全水份超標部分不計重,直接從煤炭重量中扣除。

8.2.2如發現惡意非法灌水,則依甲方所取艙底高水份之煤作為檢驗水份的煤樣,根據檢驗

結果,按8.2.1處理。

8.3 揮發份:揮發份低於18%或高於33%時,甲方半價收購。

8.4 全硫份:硫份超過1%時,若硫份位於1%~1.2%(含)時,每高出0.1%罰扣煤款3元/噸;若硫份位於1.2%~1.5%(含)時,甲方拒收或以每高出0.1%扣煤款6元/噸進行累加扣款;若高於1.5%以上時,甲方拒收或半價收購。

8.5 粒度:對於大於80mm的煤塊,處以20元/塊的罰款。

8.6 可磨性(HGI)可磨性小於48時,甲方半價收購。甲方視需要對本指標檢驗。

8.7 若乙方一艘船煤品質不合本合同規格:

8.7.1若有2個專案達到甲方半價收購的程度,甲方對該艘船之煤按4折收購。

8.7.2若有3個專案達到甲方半價收購的程度,甲方對該艘船之煤按4折收購,並拒絕與乙方再次往來。

九、重量鑑定:以甲方地磅計量為準。

十、裝、卸運:

10.1乙方須依照甲方通知,履行交貨數量與時間。若乙方當月未依照甲方通知交貨,則視為逾期, 甲方將以每噸10元×未交貨數量作為罰款,並於其它煤款結算中扣除。

10.2乙方在確定裝運後,須立即以甲方之規定格式及傳真號碼以傳真檔案通知甲方,裝運通知需包括: 合同編號、發運時間、發運港口、發運數量、船號、預抵時間等。甲方在未收到此通知前,將不作卸貨安排,因此而引起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10.3乙方在煤炭發運前應以防水帆布嚴密遮蓋,防止煤炭被雨水淋溼及汙染等。

10.4乙方船舶在甲方碼頭進行解除安裝作業,須配合甲方各項作業規定,違規者則依甲方之作業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10.5甲方在許可範圍內,允許乙方待卸船舶免費靠泊甲方碼頭。若甲方通知乙方到港待卸船舶不能靠泊甲方碼頭,乙方船舶必須自尋錨地停泊待卸。乙方亦必須配合甲方,及時要求乙方 船舶服從甲方的排程安排。

10.6由甲方安排卸船時間和順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賠。

10.7卸貨前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乙方獨立承擔。

十一、其它:

11.1乙方必須具備有效的煤炭經營資質,並獨立承擔由次引發的各類責任(含甲方被其他部門及機構追究的責任)

11.2如有爭議或違約,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訴訟解決。 11.3其它未盡事宜, 另行商議。

11.4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兩份,蓋章生效。

  買 方   賣 方

  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稅 號

煤炭購銷合同文字【2】

供方: 需方: 合同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供需雙方協商,雙方就煤炭購銷事宜訂立如下條款:

一、煤炭價格:煤炭價暫定為 調整煤炭價格。

二、質量標準:發熱量 4500 大卡以上(含 4500 大卡) ,揮發份大於 15%以上, 含硫量小於 1%以下。

三、驗收標準:以供方煤場取樣化驗為標準。需方購煤時,發現供方煤炭發熱量 低於 4500 大卡、摻雜矸石、泥巴,需方有權拒絕收貨,供方無權干涉並退回需 方煤炭預付款。

四、交貨地點:在供方煤場交貨,煤炭以需方過磅為標準。

五、運輸方式:由供方用火車運輸,運費和雜費由供方承擔。

六、結算方式:每月結算一次,需方向供方提供五證影印件作為開票依據,需方 必須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供方方可向需方提供 17%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未盡事宜雙方另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原始合同同樣有效。

八、解決糾紛的辦法:如有違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 訴。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持一份,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

  供 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行:

  帳號:

  稅號:

  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方

  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行:

  帳號:

  稅號:

  日至 年 月 日止 需 方 元/噸(含稅) ,供方根據市場變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