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購銷合同範本(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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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百貨購銷合同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百貨購銷合同範本(通用6篇)

百貨購銷合同範本1

華平縣百貨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同者

立新毛巾廠(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生產發展,滿足人民需要,協調工商之間的產銷關係,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格守: 上表所列各項,如雙方遇到實際困難時,可在各檔花色品種、數量的百分之十範圍內予以調劑。如需要大量變更時,必須取得對方同意。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產品的規格、質量和技術標準,按部頒標準執行。檢驗方法,以乙方自檢為主。甲方在流通過程中,如發現規格、質量不符,應由乙方負責處理,甲方應予協助;如發現數量不符,由雙方共同處理。在處理過程中,應分析情況,明確責任,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三、產品出廠價格,按縣物委統一規定價格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價格時,則按國家統一調整的價格執行。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按統一規定的針織品包裝標準進行箱包裝。包裝物由乙方負責。

五、產品的包裝紙和寶塔線,由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提出按季分期需要計劃,甲方應保證供應,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甲方未按計劃供應,乙方不負延期交貨的責任。

六、乙方應保證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按季分期交貨,按季結算。如遇特殊情況,可在百分之五的範圍內欠交或超交。乙方在完成合同規定的數量、花色品種的前提下,超計劃生產部分,均由甲方收購。乙方試製新產品,甲方應負責試銷;適應市場需要的,乙方可按雙方協商的確定數及時投產。

七、貨款結算,甲方應在乙方送貨驗收後,從貨到驗收日起三天內付款。如遇假日順延。

八、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應負下列經濟責任:

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如甲方同意收貨的,則按質論價;如需大量變更花色品種,則須經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否則應償付甲方變更部分貨款總值百分之五的罰金。

2、產品數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少交,而甲方仍有需要的,應照數補交,並承擔延期交貨的罰金。如不能交貨而需要撤銷合同的,則應償付甲方以不能交貨的貨款總值百分之二十的罰金。

3、甲方驗收時,發現產品外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由於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貨物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每延期交貨一天,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五的罰金。

5、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在甲方代保管期內,乙方應及時處理。萬一發生天災人禍等意外事故,則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甲方未履行合同,應負下列經濟責任:

1、中途變更產品的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質量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否則應償付乙方以變更部分貨款總值或包裝價值百分之五的罰金。

2、中途撤銷合同,應償付乙方以撤銷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二十的罰金。

3、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付款總額百分之五的罰金。

4、根據雙方聯絡的供貨日期,無故拒絕接貨,應償付乙方該批貨款總值每天萬分之五的罰金。

5、產品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短缺、殘損等責任事故,應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索賠,乙方亦予協助交涉。

十、上述應該償付的罰金,其金額不得超過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貨款總值。應該償付的違約罰金,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按銀行結算辦法撥付,否則按延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抵衝。

十一、由於人力不可杭拒或確非企業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經仲裁機關查實證明,免於承擔經濟責任。

十二、以上各條經雙方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付印簽證後生效,至合同任務完成時終止。如有未盡事宜,則可由雙方商定補充,並報簽證機關備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七份,分送各有關部門存查。

甲方乙方簽證機關

單位:華平縣百貨單位:立新毛巾廠

公司(公章)(公章)

代表:陳自南代表:金一梅

(私章)〔私章)華平鎮工商

地址:華平鎮中山地址:華平鎮淮海行政管理所

街9號街21號(公章)

電話號碼321 電話號碼198

電報掛號8310 電報掛號8341

開戶銀行:人行華 開戶銀行:人行華

平縣分平縣分行行

銀行帳號61328 銀行帳號61187

簽約日期:年月日

百貨購銷合同範本2

甲 方:

乙 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根據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管理條例,確保採購的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就橡塑保溫材料供需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產品價格:

本合同產品為:

產品品牌:

產品規格型號: 以實際訂貨單為準

產品供價: 元/立方米; (此價格含稅金)

第二條 質量條款:

1、 乙方向甲方所供產品須符合

具備國家質檢機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業標準,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要求驗收合格。(以上標準均指供貨時的國家或行業最新標準)

2、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與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及規格型號一致。 第三條 交貨條款:

1、 交貨時間: 自甲方下訂單後,7天內發貨

2、 交貨方式: 由甲方協調貨運

3、 乙方應隨貨提供以下檔案,用於甲方進行檢驗、驗收的依據(不權限於以下檔案)

1) 產品質量證明檔案、貨物出廠合格證明書;

2) 貨物出廠檢驗報告、檢測報告;

3) 其它相關資料。

4、 交貨期間,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解決。

第四條 驗收條款:

1、 驗收方式:由甲方對產品質量數量進行檢驗並書面確認;七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預設合格。

2、驗收結果確認方式:根據國家技術要求進行驗收,以國家行業機構檢驗結果為準。

3、乙方就驗收結果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檢驗完畢後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第五條 計量方法:

1、板材、管材以實際長度為準,具體以 材料立方數結算。

2、是否允許合理損耗:

第六條 包裝條款:

1、包裝方式: 。

2、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不回收 。

3、包裝應保證完好無損,包裝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運輸條款: 發貨的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供貨週期:

供貨期: 4 天至 7 天(特殊規格型號 材料由甲乙雙方協商再定)。

第九條 結款方式:

1、本合同以:銀行現匯或銀行承兌形式結算。(銀行承兌不能超貨款的 )

2、結算單價按合同所列單價,甲方下訂單給乙方,預付 貨款,發貨前付清剩餘 貨款方能發貨,乙方開據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條 雙方義務:

1、乙方義務:

1)乙方負責根據甲方的訂單,按標準、按時、按量將產品運輸到甲方指定地點,若產品規格、質量等不符合規定時,乙方負責在15日內協調解決。乙方須對產品質量負責,如出現質量問題及包裝不當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產品受損,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乙方須按本合同的要求完成貨物的生產加工、裝車,提交所需的資料。

3)產品包裝不符合甲方要求時(包裝外觀不低於乙方同類產品要求),乙方應負責重新包裝,並承擔相關費用。

2、甲方義務:

按合同規定時間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3、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合同文字及與合同相關的資料檔案、往來信函等轉予執行合同無關的任何人,否則承擔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的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在合同工期內無法履行合同內條款時,應提前與甲方書面溝通,否則視同違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貨款。

2、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貨款,甲方要延期付款的,應與乙方及時書面溝通,否則視同違約。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本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於乙方自身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及安排不當等情形不列此範圍內。

2、甲乙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24 小時內書面通知對方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後,本合同才可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稅費的承擔

甲方承擔 的稅金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供需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百貨購銷合同範本3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合同。本總合同適用於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錶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後,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於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預設。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於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於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後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後,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託運。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徵得需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 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需方索賠。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責任屬於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視作認賠。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並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供方委託承運單位發運的商品,均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商品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由需方向當地保險公司按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所規定的手續程式及期限申請辦理索賠。

第十一條 商品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需方應在貨到九十天內(單個商品價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查詢;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收到貨物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均視為驗收無誤。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需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供應發貨單號碼(即調撥單,下同)等資料,並儲存好實物。供方應在接到“查詢單”後十五日內作出答覆。凡上項內容填寫不完整或多種商品混列,以及不是從供方供貨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查詢單”。

為了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供應發貨單”所列一個品種損失在五元以下,殘損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配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殘品)的查詢,需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供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需方在收貨時發現差錯(如錯發、多發部分)、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情況,屬於供方責任,需要退貨時,應在收貨後三十天內通知供方,逾期則供方可不受理;同時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貨或將商品運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後十五天內應予答覆並提出處理意見。逾期不答覆,需方可視為同意退貨。凡逾期退貨以及不屬於供方責任的退貨,其損失均由需方負擔。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結算實行驗單付款。需方無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貨款的,應按有關銀行部門規定交納滯納金,並由開戶行連同貨款劃給供方。

需方變更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應於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三十天以書面(或電報)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錯誤而影響結算的,需方應負逾期付款的責任。

經供、需雙方商定,貨款結算除另有書面特殊規定外,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1.託收承付<可另行訂貨款結算協議書>;2.款到發貨;3.銀行匯票;4.商業匯票。)

第十三條 一方違反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貨款總值的 %(10%-30%之間確定)。

2.供方逾期交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供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4.需方未經供方同意擅自退貨的,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一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5%之間確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 %(在10%-30%之間確定)。退貨途中的運輸等費用,由需方負擔。

5.需方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逾期付款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供方償付逾期提貨、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需方承擔因提供給供方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等有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供方或運輸部門因處理需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一切費用;承擔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用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來充抵。

第十四條 供、需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顧全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按《商業部門經濟糾紛調解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總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本總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雙方如無異議,總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求本總合同辦理。

本總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時間期限的計算均包括本數在內。

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見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話:

電話:

百貨購銷合同範本4

甲方(採購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於甲方(本合同採購方)擬從乙方(本合同供貨方)採購乙方提供的貨物,基於甲方依據乙方提交的各項資料經審查認定乙方具備向甲方供貨的資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貨物;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建立長期友好合作的關係,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為雙方關於乙方向甲方供貨業務的長期基本合同,對雙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條款進行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發生業務關係起至在雙方保持業務期間持續有效。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已經簽訂的其他合同、協議等與本合同項牴觸或未涉及到的條款均已本合同為準。

1.2 本合同附件:在雙方業務往來中,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協議、合同、訂單、傳真、圖示、信函等相關檔案均為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與本合同相牴觸時應以本合同為準。

1.3 具體合同:雙方可按照以下約定的第二條達成具體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訂單之時具體合同成立,雙方之間的每一份具體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二條 訂單、交貨、包裝

2.1 訂單:乙方具體供貨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供貨時間及商標以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訂單為準,無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接受合同/訂單。

2.2 交貨:乙方應按甲方合同/訂單規定的時間如數準時送貨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點,並承擔相應的運費。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按照約定方式交貨。

2.3 包裝方式及費用:乙方供貨的包裝標準應符合雙方書面同意的包裝標準,相應的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驗收及不合格品的處理

3.1 驗收:在乙方送貨後的合理期限內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貨時,雙方按照已經確認的樣品、質量標準、圖紙及雙方同意的技術要求等進行驗收。

3.2 驗收不合格:甲方對乙方提供貨物驗收不合格,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通知當天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時間內將不合格品取回並同時向甲方交付同等數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將不合格品混在以後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時換貨或補貨的,依據以下第四條相關約定條款執行。

第四條 質量保證及質量事故的承擔

4.1 技術要求:乙方保證為甲方提供的貨物完全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環保要求,並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等(如果有),並使用在有效期內效能良好的材料製作而成。貨物出廠前需經嚴格檢驗。包裝亦需符合甲方要求,以避免搬運、裝卸、運輸等過程中出現異常。

4.2 質量事故:若乙方提供貨物發生質量責任事故,從而導致甲方直接經濟損失、被第三方索賠或遭受國家機構處罰的,經雙方、技術監督部門或權威機構認定是乙方責任的,則應由乙方承擔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條 定價及支付方式

5.1 定價:乙方應本著誠實守信及長期合作的原則合理報價,若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嚴重不符合市場行情謀取暴利的,一經核實,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供貨資格並解除本合同。

5.2 最低價保證: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貨物價格是同期當地市場最低價。

5.3 支付方式:原則上乙方供貨後,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提供等額發票,甲方收到發票併入賬之後 天內支付相應款項。如雙方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執行。

第六條 保密條款

6.1 本合同擁有資訊的一方根據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資訊、商業性資訊、檔案、程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引數、資料、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動作方法以及其他專有資訊,本合同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商業資訊和技術資訊,(以下統稱“保密資訊”),只能由甲乙雙方及其人員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6.2 甲乙雙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資訊,僅可由雙方為執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給指定的僱員,並且僅在為執行本合同所需的範圍內進行披露,但事先需告知僱員將要披露資訊的保密性質,由僱員做出至少與本合同保密義務一樣嚴格的保密承諾等,以防止僱員為個人利益使用保密資訊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經授權的任何披露。

6.3 甲乙雙方中一方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為提供專業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資訊時,可向其披露保密資訊,但必須要求上述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義務。

6.4 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資訊,當事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範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責任。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永久持續有效。

6.6 當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資訊,同時,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書面要求,將甲方提供的保密資訊退還甲方或予以刪除或銷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逾期交貨:因乙方逾期交貨而影響到甲方的業務,每逾期___天,乙方應按總貨款

的____%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超過合同規定交貨截止日____天乙方仍不能交貨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而乙方仍須立即付給甲方上述違約金,同時無條件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項。

7.2其他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合同全部條款的約定,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除應向守約方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追討賠償損失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交通費、誤工費、調查費、訴訟費、鑑定費等。

7.3 違約通知: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需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違約方應在____日內予以回覆,如逾期未予回覆,則視為違約方預設守約方通知中所述的內容。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等),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的不可抗因素。

8.2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甲乙雙方應協商以尋找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並盡一切努力減輕不可抗力產生的後果。

8.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三十天時,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決定本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第九條 廉潔條款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以及雙方保持業務關係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公司人員進行賄賂或提供回扣,已經發現並核實,甲方有權在乙方貨款中扣除受損利益並處以受損利益雙倍金額的罰款,同時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供貨資格並終止本合同。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成的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變更。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如雙方最後一筆業務交易完成後 個月內雙方未發生任何業務往來,本合同自動終止;本合同除填寫必須的合同簽約主體、簽約人、簽約時間等資訊外,任何塗改、增加或刪除的條款均無效。

12.2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_____份,_______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於甲方(本合同採購方)擬從乙方(本合同供貨方)採購乙方提供的貨物,基於甲方依據乙方提交的各項資料經審查認定乙方具備向甲方供貨的資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貨物;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建立長期友好合作的關係,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為雙方關於乙方向甲方供貨業務的長期基本合同,對雙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條款進行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發生業務關係起至在雙方保持業務期間持續有效。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已經簽訂的其他合同、協議等與本合同項牴觸或未涉及到的條款均已本合同為準。

1.2 本合同附件:在雙方業務往來中,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協議、合同、訂單、傳真、圖示、信函等相關檔案均為本合同的有限附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與本合同相牴觸時應以本合同為準。

1.3 具體合同:雙方可按照以下約定的第二條達成具體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訂單之時具體合同成立,雙方之間的每一份具體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二條 訂單、交貨、包裝

2.1 訂單:乙方具體供貨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供貨時間及商標以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訂單為準,無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接受合同/訂單。

2.2 交貨:乙方應按甲方合同/訂單規定的時間如數準時送貨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點,並承擔相應的運費。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按照約定方式交貨。

2.3 包裝方式及費用:乙方供貨的.包裝標準應符合雙方書面同意的包裝標準,相應的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驗收及不合格品的處理

3.1 驗收:在乙方送貨後的合理期限內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貨時,雙方按照已經確認的樣品、質量標準、圖紙及雙方同意的技術要求等進行驗收。

3.2 驗收不合格:甲方對乙方提供貨物驗收不合格,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通知當天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時間內將不合格品取回並同時向甲方交付同等數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將不合格品混在以後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時換貨或補貨的,依據以下第四條相關約定條款執行。

第四條 質量保證及質量事故的承擔

4.1 技術要求:乙方保證為甲方提供的貨物完全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環保要求,並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等(如果有),並使用在有效期內效能良好的材料製作而成。貨物出廠前需經嚴格檢驗。包裝亦需符合甲方要求,以避免搬運、裝卸、運輸等過程中出現異常。

4.2 質量事故:若乙方提供貨物發生質量責任事故,從而導致甲方直接經濟損失、被第三方索賠或遭受國家機構處罰的,經雙方、技術監督部門或權威機構認定是乙方責任的,則應由乙方承擔甲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條 定價及支付方式

5.1 定價:乙方應本著誠實守信及長期合作的原則合理報價,若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嚴重不符合市場行情謀取暴利的,一經核實,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供貨資格並解除本合同。

5.2 最低價保證: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貨物價格是同期當地市場最低價。

5.3 支付方式:原則上乙方供貨後,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提供等額發票,甲方收到發票併入賬之後 天內支付相應款項。如雙方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執行。

第六條 保密條款

6.1 本合同擁有資訊的一方根據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資訊、商業性資訊、檔案、程式、計劃、技術、圖表、模型、引數、資料、標準、專有技術、業務或業務動作方法以及其他專有資訊,本合同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商業資訊和技術資訊,(以下統稱“保密資訊”),只能由甲乙雙方及其人員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6.2 甲乙雙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資訊,僅可由雙方為執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給指定的僱員,並且僅在為執行本合同所需的範圍內進行披露,但事先需告知僱員將要披露資訊的保密性質,由僱員做出至少與本合同保密義務一樣嚴格的保密承諾等,以防止僱員為個人利益使用保密資訊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經授權的任何披露。

6.3 甲乙雙方中一方的律師、會計師、承包商和顧問為提供專業協助而需要了解保密資訊時,可向其披露保密資訊,但必須要求上述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按照有關職業道德標準履行保密義務。

6.4 如相關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資訊,當事方可在該政府部門或機構要求的範圍內做出披露而無需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責任。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永久持續有效。

6.6 當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資訊,同時,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書面要求,將甲方提供的保密資訊退還甲方或予以刪除或銷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逾期交貨:因乙方逾期交貨而影響到甲方的業務,每逾期___天,乙方應按總貨款

的____%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超過合同規定交貨截止日____天乙方仍不能交貨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而乙方仍須立即付給甲方上述違約金,同時無條件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項。

7.2其他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合同全部條款的約定,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除應向守約方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追討賠償損失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費、交通費、誤工費、調查費、訴訟費、鑑定費等。

7.3 違約通知: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需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違約方應在____日內予以回覆,如逾期未予回覆,則視為違約方預設守約方通知中所述的內容。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等),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的不可抗因素。

8.2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甲乙雙方應協商以尋找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並盡一切努力減輕不可抗力產生的後果。

8.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三十天時,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決定本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第九條 廉潔條款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以及雙方保持業務關係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公司人員進行賄賂或提供回扣,已經發現並核實,甲方有權在乙方貨款中扣除受損利益並處以受損利益雙倍金額的罰款,同時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供貨資格並終止本合同。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成的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變更。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如雙方最後一筆業務交易完成後 個月內雙方未發生任何業務往來,本合同自動終止;本合同除填寫必須的合同簽約主體、簽約人、簽約時間等資訊外,任何塗改、增加或刪除的條款均無效。

12.2 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_____份,_______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採購方):

乙方(供貨方):

丙方(第三方):

年月日:

百貨購銷合同範本5

合同號: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並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對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餘商品一律採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確需變更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予變更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要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已放開的商品價格由雙方協商定價。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由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調撥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乙方自提。對運費負擔,也可按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甲方應從對乙方負責和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後10天內開單調撥(庫存商品按開單日,工廠直送的以車站、碼頭收貨日為準)。

受交通運輸影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暫緩發貨(暫緩期宜在30天以內)的,不作延誤合同處理。

異地調撥,均由甲方代發貨,如乙方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同城調撥,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貨款結算後7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負責倉儲費用。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徵得乙方同意才能發貨。

第九條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包括中轉單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督,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並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商品的外包裝完整,拆包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責任確屬甲方的,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乙方應在6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後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並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後,10日內作出答覆,並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益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的查詢,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註明。有固定購銷關係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後付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

1、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應向對方償付違約部分貨款總值1%的違約金。

但如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因甲方提前交貨或多交、錯發貨而造成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照顧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也可依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並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本總合同(協議)雙方簽章後生效,有效期為 至 ,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任何一方需變更本總合同,須在期滿前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對方。但本總合同有效期內所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合同仍按本總合同辦理。

具體分合同,一般以一貨一單格式訂立。

出賣人(甲方)(簽章):買受人(乙方)(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地址:地址: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百貨購銷合同範本6

合同號:

銷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並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餘商品一律採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合同簽訂後,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在不影響國家計劃的原則下,確需變更合同時,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並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後,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已放開的商品價格由雙方協商定價。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於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調撥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乙方自提。對運費負擔,也可按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應從對乙方負責和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執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後十天內開單調撥(庫存商品按開單日,工廠直送的按車站、碼頭收貨日為準)。

受交通運輸影響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暫緩發貨(暫緩期宜在30天以內)的,不作延誤合同處理。

異地調撥,均由甲方代發貨,如乙方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自提證明;同城調撥,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貨款結算後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負責倉儲費用。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應徵得乙方同意後才能發貨。

第九條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託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辦理髮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包括中轉單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並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後,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答覆;屬於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後十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七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黴爛變質,應在六十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係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後的六十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並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後,十日內作出答覆,要在三十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二元以下、殘損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並在單上註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註明。有固定購銷關係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採用“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後付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

1.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百分之一的違約金。但逾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並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照顧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門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兩方各執二份,並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

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地址:地址: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電話:電話:

銷貨方(甲方)簽章 購貨方(乙方)簽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