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有償費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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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委託合同是無論是否有償,都需要支付費用的一類合同,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委託合同有償費用的支付

  委託合同有償費用的支付

一、合同中的委託費用支付條款

委託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向受託人提供為辦理委託事務而支付的費用。因此,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委託費用的多少,費用使用的合理範圍、專案以及預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並在合同中寫明。

二、支付費用的範圍

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往往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事先提供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和補償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所墊付的必要的費用。

1.委託人預付費用的義務。由於委託合同的特點是受託人用委託人的費用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受託人對於費用沒有墊付的義務,預付費用可以說是委託人的義務。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如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應當先預付訴訟費。因為費用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與合同約定的報酬不是一個概念。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

對於委託人支付的預付款,如果委託事務處理完畢,尚有剩餘,受託人應當返還給委託人。

2.委託人償還受託人支出必要費用的義務。由於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應當由委託人事先預付費用,受託人就沒有墊付費用的義務,但如果墊付了,則有請求償還的權利,即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所墊付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應當把委託人支付報酬與償還處理委託事務所應負擔的費用相區別。償還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不是對價關係。所謂必要費用,比如差旅費用、有關財產的運輸費、倉儲費、交通費、郵費等等。受託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僅會有金錢支出,有時也會有物的消耗。至於判斷費用的支出是否必需,應當依據所委託事物的性質及處理時的具體情況來定。何為“必要”,其標準是什麼,我們認為,支出費用的合理原則應從三個方面考慮,

其一,直接性原則。受託人支出的費用應與所處理的事務有直接聯絡;

其二,有益性原則。受託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利於委託人,目的是使委託人受益;

其三,經濟性原則。受託人在直接支出費用時,應盡善良人的行為,採用儘量節約、適當的方法處理事務。也就是說,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必要,才可以請求償還,以防其濫用。不能以受託人主觀上是否認為支出為必要為標準。而應以受託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狀態作為標準。

3.委託人償還利息的義務。償還費用還應包括自受託人暫付費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利率有約定的,事後就應按其約定,如果對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時,就應當依照法定利率計算。例如,甲因出國數年將自己的房屋委託乙看管並出租。數年後甲回國,乙應將房屋及其歷年的房屋出租費交付給甲,但甲應當將乙為管理該房屋支出的維修等必要費用,連同自乙支付時起的利息,償還給乙。

三、費用和報酬的區別

費用與報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它們都最終體現為一定數量、一定種類的貨幣或實物,但兩者的法律性質是有區別的。在委託合同中,費用是指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所花費的必需款項或其他支出;而報酬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或勞務所得。費用必須由委託人支付;報酬則可有可無,具體情況視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