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協議為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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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君子協議為何無效,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君子協議為何無效

  君子協議為何無效

程先生和宋女士同居八年分手時,宋女士以雙方曾簽訂過君子協議為由,拒絕與程先生析產。近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宣判,判決上述君子協議無效之外,撤銷一審法院判令宋女士返還程先生25萬元投資款的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令宋女士給付程先生5萬元房屋折價款的判決。

1998年,程先生與宋女士經人介紹認識後不久即開始同居。由於宋女士是下崗工人,程先生給宋女士投資價值25萬元的配件並另支付兩萬元房租後,以宋女士名義辦起了圓織機配件經營部,宋女士負責經營(該經營部經營至2006年後登出,但未清算)。2001年5月,二人用經營部利潤10.3萬元購買了一處房屋,所有權人為宋女士。為防止對方變心,二人買房子前簽訂了一份君子協議,約定如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自動放棄上述資產的所有權。

但是,雖然簽訂了上述君子協議,二人仍然不斷髮生矛盾,為此,程先生於2006年6月離開宋女士住處後,要求宋女士將其投資的27萬元還給他,房產平分。宋女士自然不同意。程先生見與宋女士說不通,便將宋女士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中,宋女士拿出上述君子協議,要求法院駁回程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宋女士返還程先生投資款25萬元,給付程先生房屋折價款5萬元。宋女士不服,上訴到哈爾濱中院。

哈爾濱中院審理後認為,程先生、宋女士同居期間以放棄財產作為分手條件的“君子協議”違反公序良俗,不符合公平原則,應為無效約定。另外,程先生與宋女士同居期間,程先生以投入價值25萬元配件的方式為宋女士開辦經營部,並由宋女士負責經營至2006年,後該經營部登出,但未清算完畢。雖然雙方均稱該經營部系自己經營,但根據雙方同居關係及經營部開辦和經營情況,該經營部應屬雙方共同經營。因此,在雙方未對經營部清算的情況下,法院不予處理,待雙方清算後,如有爭議可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