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基本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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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於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基本型別

(一)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於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欠缺給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給付目的,也可以是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者是給付目的不達。這裡的給付目的,即給付的原因。給付者給與財產總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裡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領給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給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達到,那麼受領給付者的受有利益便會因為無法律上的根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1.自始欠缺給付目的。指給付之時即不具有給付的原因,其典型為非債清償及作為給付的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非債清償是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債務而以清償目的為一定給付的行為。如甲對於其已清償的欠乙的債務疏於注意又進行清償,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償,便構成非債清償的不當得利。但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為清償,債權人可以合法保有該清償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在我國未採納物權變動無因性的立法原則的情形下,是否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存在分歧。有人主張,給付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移轉,因而有關佔有人並無利益可言,喪失佔有的人可以依據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追回財產,不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但目前通說主張,此種情形下,佔有也賦予有關受領人獲得財產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當得利,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的競合,受損人可以擇一行使。

在以下情形中,雖沒有給付原。因,但排除不當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基於道德上的義務為給付行為符合社會道德觀念,一旦給付,即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對無撫養義務的親屬誤以為有撫養義務而予以撫養。對被撫養的親屬不得依據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支出的撫養費。是否為道德上義務,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及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給付標的物的價值等情況認定。

(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清償。清償期到來之前,債務人並無清償義務,此時債務人的清償應是非債清償,但債權人的受領並非無合法原因,此時的清償也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故不發生不當得利。

(3)明知無債務而為清償。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任意為給付,不發生不當得利。但給付時作出保留如附有條件,或給付不以給付人意志為轉移的,仍成立不當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不法原因是指給付原因違反國家的強行法規範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如為清償賭債而為的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時,不阻卻不當得利的發生。

2.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是指給付時雖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後該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屬於這種不當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當事人一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受有另一方的給付;依雙務合同交付財產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一方不能為對待給付,該方所受的給付;合同解除後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領的給付。

3.給付目的不達。為實現將來某種目的而為給付,但因種種障礙,給付目的不能按照給付意圖實現的,受領給付欠缺保有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如預期條件的成就而為附條件債務的履行,結果條件不成就,因而不達給付的目的。

(二)非給付不當得利

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基於這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1.基於受益人的行為。基於受益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權益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受益者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侵奪他人所有物或擅自佔有、使用、消費他人之物;後者如無權處分人將他人之物對於第三人為有效處分。在司法實踐中,基於受益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主要有:法律 教育 網

(1)無權處分他人之物。這又因無權處分是有償處分與無償處分、受讓人是善意與惡意而有不同的效力:無權處分人為有償處分,受讓人於受讓時為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因有償的處分行為受有利益,構成不當得利。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受讓人於受讓時為惡意,此時受讓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權,原所有人得對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無權處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向其請求不當得利返還。無權處分人為無償處分,受讓人於受讓時為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因無償處分未獲有利益,不成立不當得利,如果無權處分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原所有人得向其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如果其不構成侵權行為,依通說,原所有人得類推適用關於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還義務的規定要求,受讓人在無權處分人不能返還的範圍內負返還責任。受讓人於受讓時為惡意,此時受讓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得向其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2)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如擅自在他人牆壁上張貼廣告牌,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為節省自己應支出的開支的費用,受損人的`損失則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喪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種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前所述,這種利益不以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轉租他人之物。如甲與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甲未返還房屋給出租人乙,而是將其轉租給丙,由此獲得的租金構成不當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4)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人格權。如無權使用他人智慧財產權因使用而獲得利益的可以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再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而獲得利益的,對權利人也構成不當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為在有故意或過失時通常也構成侵權行為,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稱構成了對權利人人格權的侵犯,受損者也由此享有對受益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了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受損者可擇一行使。

2.基於受損者行為。這種不當得利以受損人為他人支出費用最為典型,如誤將他人的家畜當作自己的家畜飼養,誤以他人事務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

3.基於第三人行為。基於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有:債務人對債權的準佔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致真正的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的讓與人在讓與通知前,債務人對讓與人清償,致債權的受讓人有損害;第三人將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於法律規定。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發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獲取被添附物所有權時,允許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以被添附物價值相當的利益返還。

5.基於事件。如甲池塘的魚因天降暴雨衝入乙的池塘;甲飼養的家禽吃掉乙的飼料等等,都是基於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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