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訪條例學習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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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信訪條例學習體會,供大家參考。

新信訪條例學習體會

2016新信訪條例學習體會一

今天上午,我縣組織300多名幹部進行了《信訪工作條例》的培訓學習,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國的貫徹落實。當前,群眾的上訪問題比較多,比較難以解決,困擾著許多部門,影響著各級幹部的許多精力。我們說,群眾上訪沒有什麼可怕的:有道理的解決,沒道理的解釋,無理取鬧的、違法的處理。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增強各級幹部的法制意識,就是武裝各級幹部,用法制管理社會、管理人民群眾。法制,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幹部。信訪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就是消除群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混亂狀態。從領導幹部的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秉公辦事中,使群眾的上訪、鬧訪等事件逐步減少,則我們的社會就進入正常的法制軌道啦!

群眾上訪,說明我們管理、治理社會的工作有問題,是正常的;他們上訪,就是要把我們沒有處理好的問題糾正過來,是對我們工作的支援。因此,我們切不能因為那個地方發生了上訪上訪的事件,而不是根據上訪的內容去處理基礎的幹部。過去,許多基層幹部害怕發生上訪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訪,另一方面僱人看守老上訪戶,結果形成很壞的影響,造成基層“亂捂蓋”上訪群眾,一到關鍵時期,就派人跟蹤,亂花了許多錢,浪費了許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眾上訪演繹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慣壞”了上訪群眾,這不是應該的。

群眾來上訪,我們接訪,就要向群眾說清楚:這個問題應當不應當解決,應當怎樣解決,把有關的內容向群眾交待清楚,決不能使群眾因為一個問題而形成多次上訪,還要給群眾拿上字據。而那些不能、不應當解決的,或者應當走法律程式的,應當向群眾解釋清楚。而那些鬧訪的,要堅決處理,決不能給“留下”可乘之機;我們不把握原則,不進行必要的鬥爭,誰“耍賴”就可以得到不應有的好處,那怕是一點兒也不行,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開壞的口子。

我們的政策內、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沒有利益,那麼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補償沒有利益的人;補償合理,則政策正確,反之則錯誤。過去的“三拍”幹部,覺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沒有公開招標的工程,開發商的利益“太”豐厚了,都無法與施工方簽訂合同了,結果鬧出上訪事件的;人口密集,設計的道路不能容納的;水、電、路;通訊、醫療、教育的;當前、今後和將來的,都要科學、合理的,絕對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後繼續因為“三拍”而引發了群眾上訪,則《信訪條例》規定了問責機制,所以我們的幹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則和職責。雙向責任書,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修訂的《信訪條例》,是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舉措。修訂後的《信訪條例》貫徹了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堅持“以人為本”,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彰顯了權利、責任、法治、秩序的理念。與舊條例相比,它增加了暢通訊訪渠道、創新信訪工作機制,以及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的內容,並完善了維護信訪秩序的內容。其中,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

可以說,新條例的頒佈實施,使信訪工作在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對於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絡,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將發揮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國務院頒佈的《信訪條例》按照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對原《條例》進行較大修改、充實和完善。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體現了民主與法制的精神,體現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如何構建“社會和諧”的執行機制,是當前黨執政興國所必須認真解決的社會課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通過回答“如何暢通訊訪渠道、如何創新工作機制、如何強化工作責任、如何維護信訪秩序”等四個方面問題,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較完善的信訪機制,並且成為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執行機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信訪條例》體現了“透明、人本、服務、高效、問責、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創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許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二是建立信訪問責制度;三是細化信訪便民原則,有利於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濟成本與負擔;四是明確依法保護信訪人;五是首倡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六是明確過激信訪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在維護信訪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32016《信訪條例》學習心得體會國家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開始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規範信訪秩序,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學習新《信訪條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養,對今後的日常工作也極具有指導意義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總之,新《信訪條例》的基調凸顯了“規範”,我們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就可以避免就信訪抓信訪,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2016學習《信訪條例》心得體會二

新修訂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於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信訪條例》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進行制度和機制創新,充分體現了保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維護信訪秩序的重要立法目的。它的頒佈對推動信訪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

一、必須暢通訊訪渠道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自始自終都貫穿著"暢通訊訪渠道"這條主線。貫徹《信訪條例》,暢通訊訪渠道,就必須從資訊公開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員誠實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做到依法、文明辦理信訪事項。要從體制、機制、職能上去研究問題。辦理人民來信要及時、有效,確保民意、民情、民智順暢上達領導機關。接待群眾來訪要充分體現人性化,要繼續開展"文明接待室"建立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展聯合接訪工作,使接訪工作達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儘快返回"。

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訪群眾。改變以"三訪"的發生率為重點管理的主要依據的評判辦法,形成既有利於正常有序信訪,又有利於保護基層幹部積極性的良性工作機制。尊重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權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要充分發揮社會各階層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加強與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聯絡。積極探索依託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人員、機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行業協會、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接訪、化解糾紛活動的機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貼近生活、方便群眾。第四要實現信訪資訊系統互聯互通共享。鼓勵和引導信訪人以來信、來函、來電、發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主反映問題,減少人員往返,降低信訪成本。同時,方便信訪人查詢有關信訪事項。

二、必須創新工作機制

做好信訪工作,必須建立和完善辦信、接訪、督查《工作規則》。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辦法。必須堅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時代特徵的一整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機制,才能整體聯動,工作規範,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好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維護好社會穩定。首先要深化"楓橋經驗",健全靈敏有效的信訪問題排查調處機制。堅持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健全多層次的.情報資訊網路,做到信訪問題早排查、早發現。推廣嘉興等地綜治、司法、信訪聯動機制,構築基層化解矛盾的平臺,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層幹部把農村信訪主要問題化解在縣以下基層。其次要進一步完善領導下訪、重點地區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總結省領導下訪制度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長期堅持,持之以恆。

要在思想認識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風上再深化,更加註重工作實效,採取走訪、約訪、專題調研等多種形式繼續開展省領導下訪活動。完善信訪獎懲辦法,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第三要建立信訪事項辦理、複查、複核三級終結制度。借鑑江蘇省宿遷市等地先進經驗,通過寧波市的試點,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實行信訪辦理、複查、複核三級法定終結,體現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對重大、複雜、疑難信訪事項引入聽證、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積極探索律師參與信訪接待的工作機制。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律師參與領導下訪活動,同時,定期、輪流到信訪工作機構參與群眾來訪接待工作,為來訪人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諮詢服務。此外要繼續完善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程式和工作制度。

三、必須強化工作責任

強化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重點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統一領導就是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就是信訪部門發揮協調作用;統籌兼顧、標本兼治是總體要求;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是要達到的目的。在這個工作格局中,信訪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其次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強調信訪問題以事發地處理為主;"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強調"主管"責任,由誰主管的信訪事項,就由誰負責處理到底。一般信訪問題的處理要先"塊"後"條",垂直管理系統的信訪問題,以"條"為主,由該垂直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根據上述原則,對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五個不出":該鄉(鎮、街道)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鄉(鎮、街道);該縣(市)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縣(市);該省一級解決的問題,不出省(區、市);該部門和企業解決的問題不出系統。層層落實責任制,努力將當前信訪問題化解在縣(市、區)以下基層。

第三要採取多種形式落實信訪責任。要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包案制,凡是越級來省去京集體上訪的重大信訪問題,省信訪局統一交辦,由市縣黨政"一把手"包案處理,限期上報處理意見;要建立信訪辦結落實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辦、協調、督辦、反饋等環節為重點的辦結落實制度;要健全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重點突出監督、檢查、情況報告和通報等職能,及時瞭解處理情況,把好結案的質量關。第四要向張雲泉同志學習。帶著感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熱情去做信訪工作,帶著真情去做信訪工作。"多為領導分憂,多為百姓解難,多為基層幹部說句公道話"。對信訪工作有一份熱心,對弱勢群體有一顆愛心,處理信訪問題要用心。

四、必須維護信訪秩序

一個良好的信訪秩序,不僅是確保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維護信訪人自身權益的需要。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維護上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同時建立良好的信訪秩序,實現"維護權益"與"維護秩序"的統一。首先對上訪群眾開展《信訪條例》的宣傳和法制教育。向信訪群眾廣泛宣傳信訪過程中的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六種禁止性行為,明確告知擾亂信訪秩序的法律責任。教育和引導上訪群眾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訪。其

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訪事項的緊急報告制度。對可能或已經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各地、各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詳細制訂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報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訪部門共同研究建立處置無理上訪行為協調聯動機制,依法追究違法信訪人員的責任。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及時處置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滋事、滯留,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等非正常上訪行為。真正做到"有理

2016學習《信訪條例》心得體會三

上訪熱情接待,無理上訪及時勸解,違法上訪依法處置",敞開大門,善待信訪群眾,維護秩序,共建和諧社會。

一、暢通訊訪渠道制度。

信訪渠道是連線政府與群眾的重要橋樑。老百姓說,信訪不通,上層耳聾;信訪不復,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條例規定了五條信訪渠道:1.書信;2.電子郵件;3.傳真;4.電話;5.走訪。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路資訊系統建立全國信訪資訊系統,並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於信訪人查詢信訪資訊,也有利於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瞭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二、信訪事項的提出制度。

1.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人主要有7項權利和5項義務。

權利:

1.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

2.不受報復權(要求保密權);

3.請求複查權;

4.瞭解權(要求答覆權);

5.申述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

7.接受獎勵權(提出的建議對黨和國家有重大貢獻)。

義務:

1.遵守提出程式的義務;

2.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3.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

4.遵守上訪程式的義務;

5.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

2.信訪人的信訪物件和信訪內容。

         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物件是五類組織或工作人員: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信訪人的信訪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確受理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是信訪人向一會兩院(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交由“一會兩院”辦理;二是向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三是向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特別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裡講的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逐級轉送”。轉送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規定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辦理時間。“下級”和“下一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確職責要求。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級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第二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過去信訪的弊端大都是“不規範”所致。如:層層批轉,以致“把秦香蓮的申訴批轉給陳世美閱處”。致使信訪人受到打擊報復。

第三、緊急信訪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信訪機構如果互不通氣,以致一個信訪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個部門信訪,十個部門可以對同一件事給當事人作出十個不同答覆;有關負責同志批閱信訪無一定標準,一個批示可以吊起千萬人的胃口,解決一件信訪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訪。

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新《信訪條例》,必將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絡,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起到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