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裝飾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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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裝飾合同是承包合同的一種,下面是建築裝飾合同樣本,僅供參考。

建築裝飾合同樣本

建築裝飾合同範文(一)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範圍:

1.4承包方式: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開工,於年月日竣工。

1.6工程質量:

1.7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第2條、甲方工作

2.1開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經確認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份,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等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氣及電訊等裝置,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

2.2指派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委託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公司任命為總監理工程師,其職責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並將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2.4負責保護好周圍建築物及裝修、裝置管線、古樹名木、綠地等不受損壞,並承擔相應費用。

2.5如確實需要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裝置管線,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2.6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場保衛、消防、垃圾處理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3條、乙方工作

3.1參加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的現場交底,擬定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指派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參加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結算。

3.4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裝置管線、古樹名木不受損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消納等工作,處理好由於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係。

3.5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折改原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裝置管線。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第4條、關於工期的約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時,應徵得乙方同意,並支付乙方因趕工採取的措施費用。

4.2因甲方未按約定完成工作,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4.3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4.4因設計變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電、停水、停氣及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導致停工8小時以上(一週內累計計算),工期相應順延。

第5條、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和《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JGJ73-91)、《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等國家制訂的施工及驗收規範為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5.2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質量評定合格標準。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專案達到優良標準時,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費用。

5.3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按時參加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驗收,乙方可自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若甲方要求複驗時,乙方應按要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甲方應承擔複驗費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順延;若複驗不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也予順延。

5.4由於甲方提供的材料、裝置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5.5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5.6工程竣工後,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相關費用。

第6條、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雙方商定本合同價款採用第種:

(1)固定價格。

(2)固定價格加%包乾風險係數計算。包乾風險包括內容。

(3)可調價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計價規定計算造價,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竣工結算。

6.2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分次,按下表約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結算時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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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撥款分 次進行 | 撥款 % | 金 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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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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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資料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並在天內,結清尾款。

第7條、關於材料供應的約定

7.1本工程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裝置(見附表一),應為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凡約定由乙方提貨的,甲方應將提貨手續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承擔運輸費用。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裝置發生了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對工程造成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甲方應支付材料價值%的保管費。由於乙方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2凡由乙方採購的材料、裝置,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8條、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防火設計規範。

8.2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嚴格遵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它相關的法規、規範。

8.3由於甲方確認的圖紙或作法說明,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和防火設計規範,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8.4由於乙方在施工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條例,導致發生安全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9條、獎勵和違約責任

9.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撥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額的%支付滯納金。

9.2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元違約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趕工措施費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9.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專案達到優良標準時,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優質價款外,甲方支付乙方元,作為獎勵。

9.4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裝置及現場堆放的傢俱、陳設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9.5甲方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築物結構或裝置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9.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築物結構或裝置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損失。

9.7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9.8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10條、爭議或糾紛處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0.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1條、其它約定

第12條、附則

12.1本工程需要進行保修或保險時,應另訂協議。

12.2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後自動終止。

12.4附件

(1)施工圖紙或作法說明

(2)工程專案一覽表

(3)工程預算書

(4)甲方提供貨物清單

(5)會議紀要

(6)設計變更

(7)其他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碼:郵碼: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戶名:戶名:

  帳號: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

建築裝飾合同範文(二)

第一部分、合同條件

一、詞語含義及合同檔案

第一條、詞語含義。在本合同中,下列詞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合同:是指為實施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條款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與合同有關的全部檔案。

2.協議條款:是指結合具體工程,除合同條件外,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

3.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的具體身份、發包範圍、許可權、性質均需在協議條款內約定。

4.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的當事人。

5.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6.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內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負責人。

7.社會監理:甲方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8.總監理工程師: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9.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本合同工程的裝飾或二次及以上的裝飾,甲方委託乙方部分或全部設計,且乙方具備相應設計資質,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設計合同。

10.工程: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包括對舊有建築物及其設施表面的裝飾處理。

11.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12.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3.合同價款:甲、乙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為中標價格。

14.追加合同價款:在施工中發生的、經甲方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5.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承擔的開支。

16.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按總日曆天數(包括一切法定節假日在內)計算的工期天數。

17.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開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絕對或相對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協議條款約定構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場地:由甲方提供,並在協議條款內約定,供乙方施工、操作、運輸、堆放材料的場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圍場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裝置和設施: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方提供給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裝置和設施。

23.工程量清單:發包方在招標檔案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計算方法(規則)計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明細清單。

24.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列印、複寫、印刷的各種通知、證明、證書、簽證、協議、備忘錄、函件及經過確認的會議紀要、電報、電傳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自然災害等。

第二條、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5.監理合同;

6.招標發包工程的招標檔案、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7.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8.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的技術經濟資料、要求;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協議條款第35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合同檔案使用漢語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少數民族語言書寫、解釋和說明。

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沒有國家標準、規範時,有行業標準、規範的,使用行業標準、規範;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使用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和設計單位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適用於合同檔案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含地方法規),及協議條款約定的規章。

第四條、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7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需要超過協議條款雙方約定的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使用國外或境外圖紙,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協議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責任

第五條、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覆,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地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委託監理。本工程甲方委託監理,應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並在本合同協議條款內明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其應履行的職責。

本合同中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代表的職責不能相互交叉。

非經甲方同意,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無權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義務。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作出公正的處理。

為保證施工正常進行,甲乙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

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後應同時通知乙方,後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絡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並清除施工場地內一切影響乙方施工的障礙;或承擔乙方在不騰空的場地內施工採取的相應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一併計入合同價款內;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電、熱力、電訊等管道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的地點,並保證乙方施工期間的需要;

3.負責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門及當地各有關部門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4.協調施工場地內各交叉作業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保證乙方按合同的約定順利施工;

5.辦理施工所需的有關批件、證件和臨時用地等的申請報批手續;

6.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7.向乙方有償提供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裝置和設施。

甲方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九條、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協議條款的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在騰空後單獨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場地內,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騰空的建築物內施工時,上述設施和人員由建築工程承包人或建築物使用單位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代表同意,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6.按協議條款的約定保護好建築物結構和相應管線、裝置;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驗收之前,負責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第三方原因造成損壞,通過甲方協調,由責任方負責修復;或乙方修復,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費用由甲方承擔,並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在竣工驗收前使用,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不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十條、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7天內不予答覆,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要求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二條、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乙方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可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工期延誤。由於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程款未按時支付;

5.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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