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委託合同範文集錦八篇

才智咖 人氣:2.01W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委託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推薦】委託合同範文集錦八篇

委託合同 篇1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託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採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資訊、資料,委託人應當給予支援。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稽核和籤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託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報酬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檔案。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 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託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資訊、資料等及時通知並提供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承擔費用為監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於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於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施及剩餘物品移交委託人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報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四條 保修期間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此報酬應當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滯納金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六條 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五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設委員會二○○五年八月修訂

委託合同 篇2

委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商業用房委託投資經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託標的。

1、標的物:位於_________的_________廣場(以下簡稱“_________”)內,所購置的房屋為_________層_________號,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標的用途:_________廣場為 商業 用房,經營範圍以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規定之專案為準。

二、委託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的_________廣場的全部投資經營管理權委託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經營,乙方在保證甲方_________廣場委託前的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託的商業專案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

三、委託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下述商業經營事宜: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託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並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並以_________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經營收入標準,收取經營收入,依法向搶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並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_________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其它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委託期限。

1、委託期限:委託期限起始於《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甲乙雙方同意在委託投資經營管理期限內,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存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_________廣場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用房屋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房屋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商業用房委託投資經營合同》之規定。

委託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新產品的'刀具及工裝的購買,乙方接受委託併為甲方在 雙方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1、 產品型號及名稱:(零件清單見附表)本合同總金額: ¥42585 肆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圓整(小、大寫)。

2、 技術及質量要求: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執行;

3、 驗收標準、方法:甲方負責驗收,標準按國標要求執行;

4、 交貨地點及運輸費用:華德集團液壓閥分公司,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5、 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產品全部交付後30天全款支付給乙方;

6、 解決合同紛爭的方式:協商或北京法院仲裁;

7、 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4

勞動合同委託書

本人與新疆北朋土木工程檢測諮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到期,因目前本人在專案工作,不能回公司親自續簽合同,特全權委託王志國代為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

委託人:被委託人:

日 期:

委託合同 篇5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河南辰中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範圍包括:

(一)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 1、提供法律諮詢 ;

□ 2、代理申訴、控告 ;

□ 3、申請取保候審 ;

□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會見犯罪嫌疑人;

□ 6、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

(二) 審判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 1、一審出庭辯護或代理;

□ 2、二審上訴及辯護或代理。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1.律師費: 元

2.辦案費: 元

3.備註: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發生的法院訴訟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須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付清全部費用。

六、乙方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預收辦案費必須出具書面確認單據,並嚴格按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託事項辦結後,必須開列辦案費使用清單,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託人結算,結餘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據的,已收取的辦案費應相應予以退還。

七、違約責任的承擔:(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就已委託乙方代理的事項單方面另行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託並作好出庭準備後,偵察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重大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者辦案費,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服務費及辦案費,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確履行義務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律師費,經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單方面終止該合同。

八、爭議的解決:

乙方就本合同條款向甲方作明確說明,甲方對該合同說明表示理解無異議。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方可向鄭州市律師協會請求調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九、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應另行協議。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十一、特別約定:非乙方原因,甲方解除合同,所收取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河南辰中律師事務所 聯絡電話:0371-67003858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合同 篇6

甲方:

聯絡方式:

地址:

乙方:

聯絡方式: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滿足不同層次的飲食需求,使大廈員工得到更好的服務。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員工食堂經營管理達到以下協議:

一、託管範圍、託管期限

1、甲方將_________________食堂託管於乙方經營管理。

2、託管年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經營期間內乙方若不能兌現合同承諾,經協商不能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若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乙方必須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甲乙雙方為合同關係,必須遵守合同各項條款。

3、託管期內,對於乙方在託管合同中出現的嚴重衛生、服務、安全方面事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經濟賠償。

4、合同簽署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全部相關參以服務許可證的資質證件。

二、甲方的責任和權力

1、甲方向乙方提供食品製作場所,面積______平方米。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衛生情況,包括:炊事人員衛生、食品衛生、器械及餐具衛生、食堂內部食堂周圍環境衛生。如因乙方責任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與乙方的合同,並按法律及合同的規定由乙方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如一方不履行《衛生責任書》,經提醒不改正的,甲方將對乙方實施經濟或其他方式的處罰。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安全工作情況,包括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及在食堂就餐的人身安全。

4、在託管期限內,乙方對食品質量及食品安全承擔完全責任,如乙方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公共安全等事故,乙方承擔法律責任,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5、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飯菜質量、價格、衛生、安全等達到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甲方成立食堂監管委員會,負責對就餐人員的宣傳教育和甲乙雙方的工作溝通,創造文明就餐環境,負責進行市場調研,監督飯菜質量和價格,如出現糾紛監管委員會有權調解和處理,各方應服從。

7、甲方負責監督乙方人在合同期內執行大廈管理的情況,發現問題有權按規定處理。

三、乙方的責任和權力

1、乙方使用甲方的房屋屬於甲方的固定資產。乙方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出售、轉包;裝置如其損壞,乙方負責維修保養,修理費用自付。乙方在代管後自置的裝置,其所有權,使用權均屬於乙方。乙方在購置裝置時必須主動向甲方備案,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同意折價給甲方。

2、乙方對食堂享有經營自主權、用工權、財務管理全,為了方便於生命人壽員工,售餐系統及售卡乙方同意管理。

3、乙方獨立承擔食堂經濟、衛生、安全的全部責任,如發生問題,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4、乙方為甲方員工提供的飯菜必須保證安全,所有食品加工原材料及副料調料均應從正規渠道購買,確保食品安全。

5、乙方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標準和要求,按照雙方共同簽署的《衛生責任書》進行操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6、乙方承擔操作期間所耗用的燃氣費用。

7、乙方承擔食堂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醫療及其他費用。

8、乙方不得私自改動食堂現有的建築結構,不得使用汙染環境的灶具和燃料。乙方如對食堂進行裝修改造,必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

9、乙方保證所有聘用人員必須辦理三證(暫住證、健康證、出入證)。證件不齊全者不得上崗。

10、乙方保證必須加強對聘用人員的管理。乙方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甲方的管理規定,如有違約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處分開除。

11、乙方必須嚴格做好安全防範工作,防水、防盜、防意外事故發生,嚴格遵守安全責任書或發生上述意外事故,乙方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四、合同簽署後,經雙方加蓋公章方可正式生效。雙方必須認真執行合同條款,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如有不履行合同,必須按實際損失給予甲方經濟賠償,如甲方未履行合同,須按實際損失給予一方經濟賠償;乙方此時有權終止合同。

五、爭議

1、對於協議或協議執行中引發的爭議或糾紛,合作雙方需本著共同的利益盡力友好協商解決。

2、如無法協商解決,雙方同意將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有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守約方為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而支付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3、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本合作協議不能履行,雙方應共同協商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在合同簽署後,如遇國家政策變動,須按國家政策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八、乙方不得將經營權轉讓其他團體或個人

甲方(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託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產品在指定地區推廣,銷售等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授權乙方作為_________年度甲方產品_________在_________地區的授權經銷商。

2.甲方授權期限為本協議簽署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乙方可以用“甲方產品授權經銷商”的名義進行一切合法的商業活動,但未經允許不得用任何具有排它性的名義進行宣傳。

4.乙方須在所授權的市場區域內從事市場推廣及銷售活動,不得越區從事銷售活動。對於跨地區銷售或不按規定的零售價格銷售者,一經發現,將給予警告;對於連續兩次違反者,取消當年獲得獎勵的資格;對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和本協議給予的一切權益。

5.甲方將進行全國性的廣告宣傳並提供市場支援。乙方應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場宣傳資源配以適當投入,積極開展市場推廣活動。甲方全資投入包括:主要專業媒體的合作專欄和硬性廣告、網上廣告等。

6.甲方擁有_________產品的價格制定權、釋出權和解釋權。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進行銷售。

7.代理價格:

一次進貨量不低於_________套。

一次進貨_________套以下,代理價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進貨_________套以上_________套以下,代理價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進貨_________套以上,代理價格_________元/套。

8.市場零售價:每套_________元。

9.結算方式:所有產品現款現貨,款到發貨。

10.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後,將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貨發出。

11.退貨:

因特殊原因,甲方可接受乙方的退貨要求,但乙方的退貨要求必須在進貨後_________日內提出,否則甲方可以拒絕;

乙方退回的產品及其包裝必須達到不影響再次銷售的要求,否則,甲方不予退款;

甲方在收到退貨並確認符合上述要求後退回貨款。

12.甲方向乙方發貨時,由甲方負責鐵路或公路運輸費用和保險費;若乙方對運輸工具有特殊要求時,超出的運費由乙方自行承擔;退貨時,運費及保險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13.乙方除正常性經營贏利外,可享受甲方給予的定期考核獎勵。考核及獎勵政策另定。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8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由原則,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資料翻譯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委託內容

1.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

2.檔名稱:________________

3.翻譯語種:________________

4.檔案格式:________________

5.翻譯字數:________________

6.服務時間:________________

7.交件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服務收費

1.翻譯單價:___元/千中文字,共_____元。

2.附加服務:___元。

3.服務總價:___元(大寫)。

4.預付金額:___元(大寫)

5.結清時間:___月_____日_____時前(簽收後_____個工作日內)。

第三條 工作要求

1.甲方須向乙方明確排版、格式、設計和印刷等要求,乙方不對因要求傳達不明而導致的後果負責。

2.甲方沒有明確工作要求時,乙方應依據原文或通用的格式排版設計。

第四條 翻譯質量

1.乙方應保證譯文流暢,準確且用語符合專業規範。

2.乙方應向甲方核實原文表達不明確或文字不清楚以及乙方疑為錯誤或遺漏的內容,但乙方不對原文錯誤、遺漏或語言問題等原因造成的後果負責。

3.乙方原因造成錯譯漏譯,甲方有權要求按錯詞_____元、漏詞_____元、漏句_____元、漏段_____元扣罰,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責任,但扣罰和索賠總額僅限當次服務費之內。

第五條 交件時間

1.乙方應按協定時間交件。乙方原因造成交件延遲,應及時告知甲方協商解決;甲方有權要求按每延遲_____小時扣罰當次服務費總額百分之_____,但扣罰總額僅限當次服務費之內。

2.甲方中途要求對原稿進行刪減或增加相關內容和服務,交件時間應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六條 結清時間

1.甲方應按協定時間結清費用。甲方原因造成逾期結清,應及時告知乙方協商解決;乙方有權要求按每延誤_____小時另外收取當次服務費總額百分之_____。

2.甲方中途要求對原稿進行刪減或增加相關內容和服務,結清時間應根據新的交件時間提前或順延。

第七條 修改中止

1.甲方若對譯文有異議,應在簽收譯件後_____天內提出,逾期將視為放棄;乙方判斷為合理異議後,應負責對譯文免費修訂。

2.甲方中途要求對原稿進行刪減或中止翻譯,甲方應根據乙方翻譯進度以協定的單價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資料保密

1.乙方應保證不洩露翻譯稿件的客戶商業和技術祕密及個人隱私。由於乙方保護不當導致甲方稿件內容洩露或資訊流失,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2.甲方若有特殊要求,乙方可在服務完成後將原件、譯件及全部相關文稿交還給甲方或予以銷燬,並刪除客戶資料資料。

第九條 權責範圍

1.乙方不謀求所譯譯文之版權,但保留翻譯署名權。

2.乙方只對翻譯的質量負責,不對甲方檔案的來源、內容和用途負責。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約定,或無故終止合同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在合同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髮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視為違約。

3.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略)。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筆譯服務委託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_____天正式書面並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後本合同才能終止。

2.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應承擔原合同內所規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 補充與變更_

1.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_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可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其他__

本合同—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