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合作協議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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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合同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合同,通常涉及到雙方重大經濟利益,必須依法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才能生效。下文是股東合作協議合同樣本,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股東合作協議合同樣本

股東合作協議合同樣本(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甲方入股深圳市xx-xxx-x電子有限公司合作經營一事,達成如下一致條款,共同遵守。

一、深圳市xx-xxx-x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x-x公司)是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設立的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現有股東一人,即乙方本人,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實際投資人民幣460萬元。主營pcb板的生產加工。廠址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xx-xxx工業園2號4樓。乙方同意甲方入股合作經營xx-xxx-x公司。

二、甲方入股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經雙方協商確定,甲方佔xx-xxx-x公司總股份的10%,乙方佔90%。

三、合作期限,因乙方現使用物業租賃合同期為10年,乙方希望與甲方長期合作。合作期約定為10年以上。如果甲方在合作後10年內提出退股,則乙方只退回甲方入股本金30萬元。

四、甲方入股後,即享有股東權益,參與公司利潤分紅,每年分紅一次。

五、甲方不參與xx-xxx-x公司的經營管理。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或其代表傳送財務報表供其稽核。

六、甲方可在xx-xxx-x公司委派駐廠代表一人,主要負責監督產品的品質和交期。

七、合作協議生效後,甲方試用xx-xxx-x公司pcb板3-6個月,如果沒有重大品質問題,甲方盡力提供bcp technologies, inc.(以後簡稱bcp公司)pcb板訂單滿足2000平方米/月或以上數量。

八、本合作協議書在甲方向乙方或xx-xxx-x公司支付30萬元股金後即生效。

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處理。如有未盡事項,雙方協商確定,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股東合作協議合同樣本(2)

貸款方:

借款方:

經**公司(下稱貸款方)與**有限公司(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公司流動資金需求。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 萬元(大寫:萬元)。

三、借款利息

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按年利息20%計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一年。自20xx年4月15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

五、其他

1、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到期還本付息。逾期不還,由借款方按日向貸款方支付到期本息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借款方以**公司各股東的全部股權作質押,作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展期借款擔保。抵押擔保期限自借款生效之日至本公司全部債務還清之日止,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本息,貸款方有權處理質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1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公司 借款人: 公司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股東合作協議合同樣本(3)

本股東合作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下列五方於二零一一年__月__日在北京簽訂。上述各方,以下單獨稱為“一方”,合稱為“五方”。

甲方:

名稱:

住所:

電話:

乙方:

名稱:

住所:

電話:

丙方:

名稱:

住所:

電話:

丁方:

名稱:

住所:

電話:

戊方:

名稱:

住所:

電話:

甲、乙、丙、丁、戊五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投資設立北京資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 ##擬設立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1 公司名稱:北京資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1.2 經營範圍: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1.3 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1.4 法定地址:北京市順義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二、 ##公司的企業性質及責任、法人地位

2.1公司為有限公司,甲、乙、丙、丁、戊五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2.2 法人地位

公司依據中國法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 ##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3.1甲方以貨幣作為出資,出資額為貳佰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0%;

3.2乙方以貨幣作為出資,出資額為貳佰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0%;

3.3丙方以貨幣作為出資,出資額為貳佰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0%;

3.4丁方以貨幣作為出資,出資額為貳佰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0%;

3.5戊方以貨幣作為出資,出資額為貳佰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20%。####

四、 ##註冊資本的變更

4.1公司註冊資本的任何增加或減少需徵得股東會所佔股份總數半數以上股東

的同意並且經有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五、 ##股權的轉讓和質押

5.1合資五方可以互相轉讓其在公司內的全部或部分股權。任何一方(在本條項下稱為“轉讓方”)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另兩方(在本條項下稱為“非轉讓方”)同意。轉讓方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非轉讓方徵求同意。非轉讓方自接到書面通知後起滿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非轉讓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非轉讓方有優先購買權。

5.2依照上述條款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出資額的記載。

5. 3如果任何一方欲質押其在公司註冊資本中的任何權益,必須取得另兩方的書面批准。

六、 ##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7.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7.2公司設立時,各發起人不得虛假出資;公司成立後,各發起人不得抽回出資。

7.3 出資人對設立公司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按持股比例分擔。

七、 ##公司的組織結構

8.1公司設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

8.2公司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

8.3公司監事由一人組成,由股東會委任。

8.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兼任,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設立適當人數的副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八、 ##公司經營期限及解散、清算

8.1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開始計算。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並在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前6個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延長公司的經營期限。

8.2 有關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 ##公司財務、會計

9.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9.2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9.3 公司的利潤分配及其他財務、會計事宜,按照有關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 ##違約責任

10.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丙五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等。

十一、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0.1本協議的變更需經五方協商一致同意,並採用書面形式經五方簽署。

10.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五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協議。

十二、 ##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實際可行的補償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協議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在三十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有關證明檔案。

12.2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雙方預料之外的,其發生或後果不能合理地為受影響方所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災、火災、社會動亂、戰爭、罷工以及國家法律或政策的變化。

十三、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13.1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並須按其解釋。

13.2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五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應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 ## 其他

14.1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戊五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各自公章後生效。

14.2本協議對五方均有約束力。如未得到對方書面認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方。但若一方因資源整合及可能上市而需要轉讓,則在該等轉讓不損害另一方所持公司股權的前提下,另一方不能不合理地拒絕出具同意該等轉讓的書面認可。

14.3 若本協議任一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並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效力與可執行性。

14.4本協議未盡事宜且《公司章程》亦未作規定的,由五方訂立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並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陸(6)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另一份以備工商註冊登記之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

  甲方:

  代表人(簽字)

  20xx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簽字)

  20xx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簽字)

  20xx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簽字)

  20xx年月日

  戊方:

  代表人(簽字)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