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範文錦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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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範文錦集8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願將自有坐落——市——路——號房屋——間,建築面積x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南至——,西至——,北至x(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裝置。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裝置,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x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准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x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證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l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予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卅算的違約金給予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裝置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鑑定屬實,甲方應於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可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可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牆等)所有權屬於國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佔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並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x月x日訂於××市×路×號

轉讓人(甲方):

地址:

買賣合同 篇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3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於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築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製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准後,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後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餘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餘房款,後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並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範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餘房款,被告於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於1993年8月先後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後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後,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准,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於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稽核批准,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並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於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徵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稽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後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並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於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稽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遊刃有餘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內在質量:茶葉符合各等級茶葉標準、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雙方應將樣品封存保管,用於驗收。

第二條、外觀質量:按樣本提供的外觀包裝和設計。不退色、不沾汙染物、光澤乾淨,整潔。

第三條 交(提)貨地點、方式:

(1)甲方送貨到指定地點 並承擔運費;(2)乙方自提; (3)其他方式: 。

第四條 驗收方式:按質量要求抽樣驗收,如有異議,乙方應在 天內書面提出。

第五條 結算方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購貨款,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 %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一方如不履約或部分履約,應支付未履行價值的 %作為違約金。3、甲方如茶葉質量有問題,乙方有權拒收或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內容如有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託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 號: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時間:

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委託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 號: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時間:

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雙方達成買賣協議如下:

 一、合同標的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製造商產地: 數 量: 單價: 交貨時間: 備註:

 二、質量

賣方對其所提供的產品保證不低於(√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 的有關要求。裝置設計使用壽命年,賣方提供為期質量保證期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賣方提供免費維修,不能修復的,賣方免費更換配件。

 三、交付

交貨地點: ·運輸方式: 在交貨地點將產品交付給買方之前,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四、包裝

包裝的其他約定

 五、付款結算

本合同簽訂後,買方一次性付清全款元;

六、糾紛解決

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求得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應將爭議提交買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決。

 七、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及/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賣方買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房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產買賣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宣告

甲方已依法取得出售房的合法證書(蕪湖市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出售房(是/否)已設抵押,甲方為該房屋的產權狀況負全責。該房屋的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車庫________號,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出售權的宣告

甲方保證出售房的合法性,並有權將該房上市交易。如情況不實,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宣告

乙方自願在本合同第一條及第二條成立的前提下,購買甲方出售房的完全產權,並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出售房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出售房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合同簽字蓋章後,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提供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必要材料並立即支付丙方佣金:甲方_______元,乙方_______元;及甲方代辦產權費_________元,乙方代辦產權費_________元、貸款手續費_________元。丙方實收佣金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此外,乙方還須當即支付甲方購房定金_________元。如發生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2.無需銀行貸款

丙方將產權辦理至乙方名下後,乙方須當即向甲方付清房款餘額。

3.銀行貸款

①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的必要材料。

②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款的30%首付存入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③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方違約。

2.甲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房屋搬空並交予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如甲方拒不履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3.合同簽訂後,如乙方違約,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同時乙方承擔全部中介費用。如甲方違約,必須承擔雙倍定金返還給乙方的責任,同時也承擔全部中介費用。在解除合同時,違約方應將違約金結清。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甲方須出售房的產權清楚,無糾紛,無債權、債務。出售後,如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債務,一律由甲方負責。

2.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現狀同產權證記載相符。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4.物業交驗完畢後,房屋所產生各項費用:如電、水、煤氣及物業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關於產權辦理的約定

甲、乙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甲、乙雙方可委託丙方代辦該房屋所有權證。否則,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產權糾紛、債務與丙方無關。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九條 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簽訂補充合同。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須加蓋百家幸公章後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注:本合同均以人民幣結算

買賣合同 篇7

供方:

法定代表人:

需方:

法定代表人: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商品基本情況

商品名稱:

種類:

規格:

數量:

第二條:商品質量標準

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______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建議可以附件對此明細)。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____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付款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費用負擔_____方。

第九條: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__%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

需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供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合同糾紛答辯狀

鹿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龍泉巷10弄9幢201室,聯絡電話0577-88500367。

被答辯人:林永疇,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住溫州市甌海區潘橋鎮丁嶴鎮丁腰路11弄4號,聯絡電話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林永疇訴答辯人黃香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係,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 (一)對事實部分答辯:首先,經司法鑑定機構鑑定證明原告提供的4號證據:收據中的黃香珍簽名非黃香珍本人所籤,該份證據無效,因此,可證明黃香珍並沒有授權陳意澤去經營,黃香珍未參與到被答辯人林永疇及被告陳意澤之間的交易中。其次,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議的第一款中:甲方自願將溫州鞋市場第456東號(計半間)的攤位轉租給乙方即陳意澤經營。並且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

則》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塗改、偽造。可證明,雙方籤的只能是店面租賃合同;並且根據收據簽字非黃香珍本人所籤以及租賃協議的第三款中相關規定,得知答辯人黃香珍只是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在經營、銷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賃方陳意澤自主管理的,進一步證明了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是財產租賃合同而不是經營權的轉租,即出租人黃香珍將攤位使用、收益權交給承租人陳意澤使用收益,陳意澤支付租金給黃香珍,陳意澤以自己的名義生產經營,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所以被告陳意澤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關債權、債務應由被告陳意澤自行承擔,被告黃香珍不承擔給付義務。 (二)對適用法律部分答辯:被答辯人林永疇在起訴狀中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合同法》第60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來要求答辯人黃香珍承擔連帶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責任。而此案中,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塗改、偽造。《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

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據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可知,答辯人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議是有效的,他們屬於租賃合同關係。 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不接受,現提出依法處理本案的主張: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係,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係,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望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證據和證據來源:

1.租賃協議書,證明答辯人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關係。

2.被租賃的房屋照片,證明房屋的實際情況

3.司法鑑定機關出具的鑑定書,用於證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收據中的簽字並非黃香珍所籤。

此致

鹿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項: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法律未規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不可能存在權利義務關係。

4、房屋轉租不是房屋租賃權的轉讓。租賃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係,而租賃關係存在於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租賃關係存在於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仍然承擔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租與租賃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條 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塗改、偽造。

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塗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執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債務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民通意見》47.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五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律師法》第十八條律師可以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違反規定將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方式、場所等項內容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新的經營者想要延用原執照上的字號名稱,必須等原執照登出滿一年後方可提起申請。想要盤店創業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門詢問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