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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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轉移買賣標的物的一方為出賣人,也就是賣方;受領買賣標的物的並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買受人,也就是買方。由於買賣合同是生產經營管理及日常生活中最常見也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合同,故筆者對買賣合同的常見糾紛及應對措施進行了如下調查。

買賣合同的調查報告

一、買賣合同無法律效力

由於買賣合同的實質是所有權的轉移,故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買賣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例, 由於受法律、市場、經濟及買賣雙方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不少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擅自購買城市私有房屋,也有部分城市居民擅自購買農村私有房屋。該兩類房屋買賣合同違背了主體限制的規定,自簽訂之日起即無法律效力。(一)《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此條規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式。(二)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並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

批准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於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xx年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xx年國務院釋出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用於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由此可見,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或者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時,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必須以履行必要的審批、變更手續為前提,避免買賣糾紛的發生。

二、買受方無理由拖欠貨款

這種糾紛是日常最常見的買賣合同糾紛形式,主要是買受方接受貨物或者裝置後流動資金緊張,加之經營管理不善,很容易產生這種欠款糾紛。作為賣方,應採取以下措施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簽訂專業的書面買賣合同。企業在日常買賣中,最好是避免口頭合同,否則產生這種無故拖欠貨款的糾紛後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份條款完備的專業的書面買賣合同,會讓惡意違約者大幅減少,他們在違約前通常也要考

慮違約成本,故書面合同中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不可缺少。但目前很多企業的供貨合同還沿用很多年前的格式合同版本,如違約責任條款中寫得很含糊:“一方違約,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向另外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其實這句話等於沒寫,因為目前除了適用定金罰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欺詐條款“退一賠一”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很顯然,在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況下,違約責任是相當小的。往往很多企業都願意以承擔這種懲罰性微不足道的違約責任來換取自身的資金週轉,尤其是大宗的貨物買賣比較常見。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不是明顯約定過高或過低因違約所造成的守約方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一般不會減少或增加違約金的數額。同時,出售方還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方未支付全部價款的,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出售方所有。這樣,在買受方無力支付餘下的貨款時,出售方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同時要求買受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 保留好相關的供貨證據。供貨證據是買賣合同的最有效附件,如果出售方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則必

須保留好送貨單、買受方的簽收單等相關重要的原始證據。否則一旦進行訴訟時,若沒有這些證據而買受方又不承認已經收到貨物就很麻煩。對於企業的發票,一般在買受方未付款之前不要開具給買受方,因為發票在沒有特別的約定情況下,一般都視為付款憑證。

(三)在買受方拒付貨款後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無論是對於惡意違約還是其它原因致使買受方延遲貨款,都應該積極和買受方進行有效的溝通,確定買受方的付款時間表,同時以簽訂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的形式要求買受方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樣在買受方無力支付貨款後還可以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三、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合同糾紛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引起的糾紛是目前買賣合同產生糾紛最多的`因素之一。通常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明確產品質量要求,那麼作為買受方在沒有合同約定情況下就應該依據相關法律,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驗收。同時,出售方應根據相關法律對產品質量承擔保證責任。1、《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2、《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 “可能危及人

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如買受方在遇到購買的產品不合格時,首先要有證據保全意識。下列證據材料在產品質量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

1、買賣合同及相關的票據(送貨單、發票等) 。保留這些證據可以確定承擔責任的相對方,通過產品的送貨單據及發票可以證明產品的型號及付款情況。

2、產品原物、遺留物或照片。這些證據可以幫助買受方進行有效的鑑定及分析。

3、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的證明(產品的票據、信用卡、保修證)。這些證據可以確定產品的保質期。

4、有關部門質量鑑定證明 。這些資料可以作為證明產品不合格的強有力證據。

5、產品不合格產生的經濟損失證明;這些資料可以幫助買受方要求出售方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