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兩種涉他合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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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兩種涉他合同的相關規定

一、涉他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涉他合同包括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稱“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與“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締約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也不需要通過代理人為其參與締約。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為第三人增加負擔,且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約束該第三人,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時,合同債務人負責履行。

第三人利益合同根據第三人是否享有請求權分為廣義第三人利益合同與狹義第三人利益合同兩種。

廣義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至於第三人是否因該合同而取得對合同當事人的直接請求權則在所不問。學者將該種合同稱之為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依合同自由原則,廣義第三人利益合同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設立,具有一般合同應具有的效力,如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等。此外,該第三人利益合同還可以成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領給付的法律依據,使他雖不一定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但在債務人履行後,卻可以保有利益,拒絕返還,而不構成不當得利。

廣義第三人利益合同仍遵循合同相對性原理,債務人未按照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僅債權人有權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第三人未按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亦僅債務人得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狹義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第三人可依該合同而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合同,即直接發生第三人享有獨立債權效力的合同。

通說認為,狹義第三人利益合同,為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第三人約定了合同義務,由第三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該義務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其法律特徵在於: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第三人並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和債務人。如果第三人沒有履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2)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至於第三人是否履行,應由債務人和第三人進行協商。

(3)第三人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合同債務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除外。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法律後果:

(1)債權人應當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於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如果債權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視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而債權人構成違約。

(2)第三人違約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第三人代為履行中的第三人只是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涉他合同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古代合同法體系的基石,它的基本含義是合同僅於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約定涉及第三人權益和義務的事項。但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因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及商業往來的頻繁、複雜而逐漸受到挑戰,合同效力擴張到第三人的情形逐漸普遍。例如,涉及第三人利益或義務的涉他合同廣泛出現在保險業、運輸業、金融業等行業中,各國也逐漸通過判例或者法律明確規定承認涉他合同及相應的效力。

二、涉他合同的效力如何?

依據涉他合同獨立性理論,涉他合同的基本效力如下:

1、第三人利益合同:

(1)由於給付合同相對獨立於原因合同,第三人基於第三人約款直接取得合同權利。第三人有直接向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權利,第三人亦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及時接受給付。

(2)債權人根據補償關係有權請求債務人其向第三人給付,但不能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給付,因為根據第三人約款,債權人已將此利益處分給第三人。

(3)當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或給付有瑕疵或加害給付給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時,第三人僅有權通過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損害賠償,而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因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是給付關係,僅具有履行利益,而不是實際擁有的完全債權。第三人的這種損害賠償請求權被稱為“雙重請求權” 。

2、第三人給付合同:

(1))第三人約款生效後,第三人直接承擔向債權人的給付義務。債權人亦有對第三人請求直接給付權利。

(2)債務人根據補償關係有權為保障或實現債權人利益,請求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或賠償。

(3)當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須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

(4)第三人可依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擁有抗辯權,與債權人直接請求權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