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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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委託代理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5篇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

委託人[甲方]:

受委託人[乙方]:

依據《合同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上述雙方經自願協商,於20xx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委託事項及範圍

1.1甲方與因糾紛一案[簡稱本案],委託乙方代理。

1.2委託代理的範圍為:本案一審階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該審判階段終結[包括但不限於判決、裁定、調解、和解、撤訴等]。

1.3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上述委託代理的範圍,不包括重審或再審。

1.4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一審的,如訴前達成和解,本案無必要再進行訴訟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項下義務。

2.代理律師及代理許可權

2.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張思律師[簡稱代理律師]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協助辦理提交法律文書等具體事務。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同意。

2.2代理律師因開庭、出差、疾病等正當原因無法及時親自辦理有關事務,委託事項又急需處理的,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辦理,但是指派其他律師出庭的,仍需取得甲方同意。

2.3代理許可權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2.4依前款約定特別授權代理的,如甲方對和解、調解有具體要求或特別限制,應事先書面告知代理律師。

3.代理職責

3.1乙方及其指派的代理律師應依法履行下列代理職責:

1)依甲方授權與指示處理委託事項,但其指示與法律或律師職業道德相悖的除外;

2)勤勉盡職的依法履行代理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應甲方要求,告知案件處理程序和結果;

4)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而知悉的甲方的個人隱私、商業祕密應依法予以保密;

5)因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及時轉交甲方。

3.2乙方違約或因過錯造成甲方損害的,乙方在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賠償範圍及限額內承擔責任,如甲方指示或同意辦理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辦案條件

4.1為保障代理事務的合法、順利實施,根據本案委託事項的具體需要,甲方應如實、全面、及時的提供下列辦案條件:

1)陳述案件事實和案件背景情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提供證明其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的證據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絡、財產等資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4)認真稽核、簽署辦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檔案;如有不明,應在簽署前向代理律師詢問;

4.2甲方未依前款約定提供相應辦案條件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

5.辦案費用

5.1代為向辦案機關或有關機構交納的費用

甲方應及時、足額的支付應向辦案機關或其它有關第三方機構交納的辦理案件所需的訴訟費、保全費、認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拍賣費、審計費、鑑定費、評估費、檢驗費、公證費、翻譯費等費用。

5.2辦案差旅費

代理律師辦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預交差旅費0元。費用發生後,依付款單據由甲方依付款憑證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3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上述辦案費用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6.律師代理費

6.1甲方應依本條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作為乙方代理委託事項的報酬。律師代理費的計費方式為下列第項。雙方據此確定律師代理費為元(¥元),甲方應將律師費轉賬至乙方賬戶或者向乙方財務室繳納現金。

乙方接收律師費的唯一賬戶:

戶名: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支行

賬號:

6.1.1計件收費:

委託事項共件,每件元。

6.1.2按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本案甲方列明的爭議標的額為元,按下列方式差額累進計費。

1)爭議標的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按10%計費(最低收費3000元);

2)爭議標的額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按6%計費;

3)爭議標的額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4%計費;

4)爭議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計費。

5)反訴與本訴的爭議標的額應分別計費。

6.2律師代理費的支付時間,採用下列第1項。

1)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全部費用。

2)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元;時支付其餘元。

6.3甲方遲延支付全部或部分律師代理費的,應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遲延付款利息;同時,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由此而造成的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由甲方承擔。

6.4對於乙方收取的律師費,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3號檔案》

第三條的規定,由乙方直接核算和扣除費用。

6.5律師費發票

如甲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方可為其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

1)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一份;

2)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

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資訊(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

7.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7.1本合同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協議方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7.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的,仍應支付。

1)未依本合同第4條、第5條履行,導致乙方代理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2)遲延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辦案費用超10日的;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依代理律師完成工作的情況,全部或部分退還律師代理費。

1)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主要代理職責的;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甲方嚴重損害的;

7.4除本合同第7.3條款約定情形外,甲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已進行交換證據或開庭審理的,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全額支付。

7.5一方依本合同約定,或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對方發出由其簽字或蓋章的書面解除合同通知。該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乙方及代理律師即解除代理許可權和相應代理職責。甲方應毫不遲延地與法院等相應辦案機關聯絡,辦理有關撤銷手續。

8.其他約定

8.1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

本合同訂立後,如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和本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簽訂三方協議,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至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

8.2通知與送達

各方確認本合同簽署頁所記載的聯絡資訊均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達方式。由於一方通訊資訊錯誤、變更未及時通知等情形導致通知不到或遲延的,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以郵寄方式發出的,掛號信或快件寄出後五日視為送達。

8.3聯絡方式

甲方指定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絡人。該聯絡人代表甲方,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或自乙方處收取相關證據、檔案、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指定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絡人。該聯絡人代表乙方收取相關證據影印件、檔案、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乙方更換聯絡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8.4爭議解決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交由本合同簽訂地法院裁判。

8.5合同生效

本合同之生效時間,為下列第2項:

1)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時;

2)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且甲方依本合同第6.2條款支付首筆律師代理費時;

8.6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9.風險告知

9.1任何訴訟或仲裁案件的裁判、執行均存在不確定的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就案件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不應理解為對裁判或執行結果的承諾或保證。

9.2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律師就案情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做出獨立的判斷與決策,並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和責任。

9.3證據原件是訴訟獲勝的關鍵,甲方應妥善保管並且避免證據原件滅失,乙方不承擔因任何原因導致證據原件滅失的風險。

[甲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傳真:

[乙方]:

電話:電子郵箱: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聯絡電話:

傳真:

甲方因一案,欲委託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並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諮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託代理關係。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託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與糾紛一案。

第二條乙方許可權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許可權: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甲方許可權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後,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託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援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援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的比例,於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保密

1、乙方對於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檔案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祕密。

第七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第八條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年月日

戶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賬號:

開戶行:北京銀行工體北路支行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3

委託人(下稱甲方)

受委託人(下稱乙方)

甲方(原告)因與 交通事故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李 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

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 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一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 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 元,其餘代理費於 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 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元,如 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 元;

4.其他特別規定: 。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檔案資料、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祕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後決定。

十二、因委託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受託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4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託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的第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其它費用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5

  委 託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託 方: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託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許可權詳見訴訟委託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後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諮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範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____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____]258號之規定,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完畢後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完畢後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託關係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託關係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範圍而終止委託關係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餘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____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後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並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託方:(簽章) 受託方:________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託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6

委託人(下稱甲方):

受託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1、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甲方委託乙方上述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餘代理費於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並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並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託律師: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7

甲方(單位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個人用)姓名: 性別: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事項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提供處理委託事項的諮詢意見;

□代理甲方與對方或有關方進行交涉、協商或和解;

□代理一審訴訟;

□代理二審訴訟;

□代理執行。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見授權委託書)

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承認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檔案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因代理需要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本案訴訟標的額為 元。依據《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按標的額的 %收取,共 元。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 O%)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和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訴訟費 元人民幣;

□仲裁費 元人民幣;

□鑑定費 元人民幣;

□公證費 元人民幣;

□查檔費 元人民幣;

□差旅費(大連市內四區以外代理案件發生的) 元人民幣;

□長途通訊費 元人民幣;

□影印費 元人民幣;

□翻譯費 元人民幣;

□資料費 元人民幣;

□其他 元人民幣。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師要求提前預支或事後實報實銷方式給付上述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費和工作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乙方律師收取甲方所有費用須向甲方出具收取憑證。

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自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支付 元人民幣;

□自 後 日內支付 元人民幣;

□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收費專案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本合同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1、甲、乙雙方如果因本合同內容的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大連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甲方因乙方律師收費發生的糾紛,應依據《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到相關物價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投訴。

3、甲方因乙方在執業中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執業道德行為,甲方有權向所屬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投訴,但應提供充分的證據。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對以上合同已認真閱讀,不理解的條款已向乙方諮詢,現已明確合同內容及簽約的後果。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8

委託人(下稱甲方):

受託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1、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餘代理費於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並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並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方:乙方:

代表人:受託律師: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傳真:傳真:

簽訂時間:年月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9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XXXX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鑑於:

1、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專業的律師代理訴訟;

2、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並經吉林省司法廳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代理其參加訴訟活動,乙方予以同意;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採用方式代理本案,並指派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第 審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在徵得甲方同意後,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託的事項,並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託第三人代理或者處理本案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第二條 代理工作範圍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項:整理訴訟證據、撰寫訴訟文書,根據訴訟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門查詢、調查檔案、參加法庭審理;

2.2、根據案件需要及案情進展和所出現的不同情況,乙方應為甲方提出訴訟保全、申請鑑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等方案及撰寫相關法律文書。

2.3、根據案件需要甲方辦理的調查取證、訴訟保全、文書遞交及送達、選擇鑑定機構、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代繳訴訟及其他費用等不屬於乙方工作範圍,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書的應由乙方撰寫並交與甲方。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3.1、甲方的權利義務

3.1.1、 甲方必須如實向律師陳述案情,向乙方提供為辦案所需要的檔案及背景資料和有關證據並保證前述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3.1.2、為乙方辦案律師出具辦案所需的訴訟法律文書並在需要時加蓋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或任何第三方辦理本合同的'委託事項。

3.1.4、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訴訟當事人洩露乙方身份及委託訴訟協議內容。

3.2、乙方的權利義務

3.2.1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3.2.2、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3.2.3、及時向甲方提出有關意見及建議。

3.2.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情況和本案的進展情況。 本案本審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案件的最終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瞭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第四條 代理費用

4.1、根據《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

費標準等因素,甲方應向乙方一次性交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支付時間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依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收費依據的,另行訂立收費協議

4.2、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a、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b、長春市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

c、 翻譯費、檔案影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d、為履行訴訟程式而支出的各項費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費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a、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c、甲方作為原告或反訴人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或為代理案件做了實質準備工作,而甲方撤訴的;

d、案件在庭前通過調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五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

乙方律師的委託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訴訟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包括:

a、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b、進行和解或調解;

c、提起上訴或反訴;

d、申請執行;

e、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f、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G、經甲方同意的其他許可權

乙方具體代理許可權以甲方依據上述內容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6.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須退還代理費:

a、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b、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不退還收取的代理費: a、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b、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 通知及送達

7.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

7.2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郵寄、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7.3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無論對方是否簽收。

7.4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並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處理

9.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9.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本合同於雙方在如下日期簽署于吉林省長春市

11.2本合同由雙方共同負責解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作出解釋,即本合同文字是在雙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為任何一方格式樣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終結包括: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式中甲方繼續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的,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及支付相關費用。

甲方: 乙方:XXXX律師事務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XXXX律師事務所賬戶

戶名:XXXX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

賬號: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0

甲方:地址:郵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乙方:地址:郵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甲方因一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與糾紛案的第、審代理人。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許可權:訴訟代理人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xx證據。

四、乙方必須按時出庭,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繳納案件代理費人民幣x元。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無故中止的,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甲方無故中止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七、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x月xx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1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以下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甲方與糾紛案在人民法院的審訴訟活動。甲方授權範圍及出庭人員詳見其《授權委託書》

第二條代理目標:

通過乙方代理工作,力爭達到以下代理目標:

目標一:

目標二:

甲方如在本案訴訟中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甲方撤回訴訟的,視為乙方實現上述代理目標。

第三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代理律師介紹案情,及時提供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乙方義務

乙方律師在代理甲方訴訟過程中必須勤勉盡責,嚴格按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履行職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正當的商業祕密,努力爭取實現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代理目標。

第五條代理費用

甲、乙雙方確定的基本代理費為,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 如實現本合同第二條代理目標一,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費(包括交通、通訊、食宿等)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收款銀行

甲方應付的律師費或其他約定由乙方收取的費用應通過以下方式支付給乙方:

1.以銀行轉賬方式匯入乙方以下銀行賬戶:

單位名稱:遼寧華恩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中信銀行北站支行

賬號:72223986

2.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乙方財務部門。

甲方以前款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師費或其他費用的,未經乙方開具正式發票或有效收款憑證的,視為甲方未按約定支付。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應當自行承擔本案訴訟不利的法律後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且視為乙方已經以全勝的結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已收取的律師費不與退還,並且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律師費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一經有權機關審查認定乙方負有過錯責任,則甲方可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費、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並可由乙方投保的執業責任保險機構向甲方先行賠付。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二)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一)委託事項或要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二)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應當預付或支付的律師費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修改與存放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另訂協議。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與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託事項終結、雙方帳清之日終止。

第十二條合同修改與效力

根據本合同履行及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2

委託人(下稱甲方):xxx

受託人(下稱乙方):xxx

甲方因與xxx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xxx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

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1、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xxx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xxx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xxx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xxx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xxx元,其餘代理費於xxx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xxx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xxx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xxx元,如xxx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xxx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xx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並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並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xxx%支付違約金。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3

甲方:

乙方:

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再審的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劃√為確認,劃×為否認)調查瞭解情況、提交材料、參加再審、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材料,及時辦理受委託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瞭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儲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絡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在本合同簽訂後再審受理之日支付。

乙方戶名:廣東靜美律師事務所

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分行

銀行帳號:11011954527601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l、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廣州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項,可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及所提交的證據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執業規範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法院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專案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4

甲方:身份證:地址:聯絡電話:傳真:乙方:___XXXX______律師事務所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風險提示:

在委託合同中,應對委託事務的基本資訊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託事務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受託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託事務,同時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如果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或委託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甲方因___XXXX______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風險提示:

委託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委託事務,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約定。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若委託合同是有償的,因受託人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託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託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若委託合同是無償的,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委託代理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一審、二審訴訟代理人。

二、委託代理許可權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以下第___________種: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包括代辦仲裁或訴訟(起訴、上訴)立案手續、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或訴訟請求,代為參加調解、和解,簽署相關協議,代為提起訴訟(起訴、上訴、反訴)、代為強制申請執行、代領執行標的、代為申請財產保全、代為提交、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代為出庭陳X等。風險提示:

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利於受委託人在權利範圍內完全履行義務,順利完成委託事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內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為得失,便於爭議的解決。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

一、二審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個人穩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重大過錯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代理費,但本合同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律師代理費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1)代理費為人民幣___XXXX______元。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___XXXX______元。

(3)餘下的代理費___XXXX______元,待案件審結後一次性收取。

2、乙方銀行:開戶行:___XXXX______。賬號:___XXXX________。戶頭名稱:___XXXX____。聯絡電話:___XXXX____。

六、工作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____市外的差旅費、食宿費。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甲方按照乙方律師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報銷以有關部門的正式發票為依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簽署後,如本案因增加訴訟仲裁請求,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新增部分的律師代理費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損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師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個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風險提示:

委託人須按委託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受託人不履行委託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做出判斷。

八、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令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在投保的執業保險範圍內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訴訟至___XXXX______人民法院。

十、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後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委託事項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2、完成委託事項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裁定、裁決、和解和撤訴等)或本合同特別約定的代理事項完成終止。

十一、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應發往本合同簽署頁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變更地址,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到達對方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簽章):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章):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託代理合同15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XX編碼:電話:傳真:乙方:地址:XX編碼:電話:傳真甲方因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代理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委託代理許可權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

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____日內支付,甲方並同意在本委託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的標的%或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乙方戶名:____市億嘉律師事務所開戶行:北京XX賬號:0109XXXX01XXX本合同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辦案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於翻譯、資料、影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採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

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稽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元人民幣由乙方包乾使用上述辦案費用。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合同的解除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

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

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

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

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甲方:乙方:代表:____日期____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