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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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的借貸儼然已經成為企業閒置資金利用和企業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方法,企業之間的借貸鑑定一份借貸合同,可以更好的避免糾紛,本站小編為您提供了一份常用的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範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借款合同

(一)關於本金債權

由於長期以來對企業間借貸基本上採取的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態度,因此在責任承擔方面,一般僅支援本金債權。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 1990 ]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關於利息債權

儘管以上司法解釋中的有關非法借貸約定利息的處理以及處罰辦法在實際當中已不適用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借貸合同一般僅是保護本金部分的債權,而對於利息債權仍不予保護。筆者認為,從經濟學上說,利息就是貨幣的時間價值。在法律上,利息是由作為主債權的金錢債權而產生的法定孳息。對於利息有以下兩種不同的分類方法:

1.利息可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兩種。約定利息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利息數額或利息計算方式所確認的利息。法定利息則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利息。約定利息由於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因此不屬於主債務所當然發生的從債務,法定利息由於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該利息負擔是主債務所必然派生,系主債務的從債務,其中的遲延利息,按其性質與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同。

2.利息可分為狹義的利息與逾期利息(遲延利息) ,兩者的差別在於:首先,性質不同。狹義的利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本金的孳生物,是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擔的支付利息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即為利息之債,其與本金之債同屬於金錢之債。作為狹義的利息的計算標準的利率既可以是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定利率。而逾期利息是指,在債務人履行金錢債務遲延時,應當向債權人給付的利息。具體來說,就是指除應支付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間的利息以外,還應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即應支付未還款之前的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定利率。不過,此時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利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因金錢之債被侵害轉換而成的損害賠償之債,所以逾期利息屬於賠償損失這一違約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的獨特表現形式而已,其性質與功能應界定為賠償責任。

因此,從利息的性質來講,無論企業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在保護本金債權的同時,也應保護利息債權,只是利息的計算方法不同。如果認定企業借貸合同有效,其利息部分可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 如果認定企業借貸合同無效,其利息部分在低於法定利率的情況下,可以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在高於法定利率的情況下,除逾期部分可以按約定利率支援外,借款期間的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為準;不僅要判給本金,還要判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約定的利息也不進行追繳,對借用方也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這種利率確認既有別於金融機構的貸款,也有別於自然人貸款的民間借貸,既體現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同時也能遏制企業以套用的銀行資金或以非法集資形式取得的資金再進行放貸的行為及高息借貸謀取暴利的行為,以體現國家對金融市場秩序的必要監管,既維護當事人的締約自由,也能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