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委託合同模板彙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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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委託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品】委託合同模板彙編5篇

委託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郵政企業):

單位全稱:中國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負責人姓名:

住所:省市縣(區)

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全稱(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

代表(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姓名: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雲南省昆明市縣(區)

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為提高郵政服務水平,方便使用者用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現就甲方委託乙方經營郵政業務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依據本合同,甲方與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託代理關係。乙方因代辦郵政業務招用的各類人員,與甲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和義務。

第二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變更代辦網點地址、名稱、營業時間、投遞時間及頻次。

代辦網點的名稱、地址:

甲方委託乙方在設立。

營業時間:

第三條代辦郵政業務的專案和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代辦下列郵政業務:

1.出售郵資票品及郵政出售品;

2.收寄國內、國際平常、給據函件;

3.收寄國內包裹、辦理匯兌業務;

4.收寄特快專遞郵件;

5.收訂報刊;

6.零售報刊、圖書(由甲方供貨);

7.郵政分銷業務;

8.代收代繳類業務:移動、電信、聯通話費、電費、水費、數字電視等區域性業務。

9.代售類業務:機票、彩票、火車票、郵資票品、速遞攬收、集郵預定、報刊收訂等郵政代辦的第三方業務。

10.其它業務:

乙方開辦上述業務,由甲方向上級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甲方授權乙方辦理。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網點,負責提供統一對外標識設計方案、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的業務處理流程、郵政用品用具和業務單冊、統一的業務資費標準;

2.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接收乙方封發的郵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送交由乙方投遞的郵件、報刊;

4.郵政業務種類、資費標準、相關規定發生變動時提前告知乙方;

5.對乙方代辦的郵政業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接受乙方的業務諮詢;

6.負責培訓乙方代辦人員的郵政業務、技能,使之達到甲方服務標準所要求的服務技能,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7.在乙方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後,依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代辦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作為本協議附件;

2.負責提供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營業場所(需提供產權或租賃憑證),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招用具有辦理受託郵政業務基本技能的從業人員辦理郵政業務;

3.遵守法律法規及郵政行業規定的禁限寄要求,並按本合同規定的服務要求和標準向郵政使用者提供郵政服務,維護郵政信譽,保守通訊祕密、商業祕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郵政業務資料和客戶資訊,並承擔法律責任;

4.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甲方交納業務保證金人民幣元(大寫:圓)整。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給使用者或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賠償金;其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繼續追償;

5.在本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代辦郵政業務,不得超範圍跨區域經營甲方委託的郵政業務,也不得拒辦應當辦理的委託代辦業務;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委託經營的業務再委託或轉讓他人經營;

7.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委託或與其他單位簽訂協議,經營與甲方委託業務相同或存在競爭的業務;

8.代售的郵資票品和封裝用品,必須到甲方指定的郵政局所購買,按郵政規定價格出售郵資票品;要節約使用各種業務單式和材料,並做好日常的保養工作,不得丟失和損壞;如所用單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應按成本價購買,費用不得分攤在使用者身上;

9.不準私刻代辦章戳;不得外借、濫用戳記;相關戳記在合同終止時上繳甲方,並予以作廢;

10.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郵政資費標準和物價部門規定的郵政業務代辦服務費、延伸服務費標準,郵政出售品價格按甲方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強迫使用者使用高資費業務或其他種類業務;不得向用戶提供記欠費或資費優惠服務,確需資費優惠的,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11.如實登記各項業務、質量統計報表、營業報表、現金日報表,並按甲方規定時限按時上報各類報表,上劃各種款項;各項郵政業務檔案要按規定及時整理、歸類、上繳;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郵政用品用具(見合同附件1),保障郵件、重要票據單冊、款項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甲方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14.依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限、頻次、標準、封發交接郵件報刊;

15.依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見合同附件2)做好郵件報刊的投遞服務;

16.本合同到期後雙方不再續訂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內,向甲方交還有關郵政用品用具、票證單冊以及甲方授權其使用的其他物品,雙方約定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費的,乙方應同時向甲方結清;

17.乙方應提供甲方認可的代辦擔保人,如:在昆的企事業單位、小區物業管理或昆明市郵政局在崗正式職工等做擔保人,方可簽訂代辦合同。

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網點是國家重要的通訊基礎設施,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違者由郵政管理局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郵件安全相關規定

1.郵政代辦所要對外公示郵件禁限寄規定。使用者交寄郵件時,營業員應告之使用者有關禁限寄內容,對包裹、特快專遞類郵件,應提示使用者認真閱讀詳情單背面的“用郵須知”,並在詳情單寄件人處簽字確認。

2.收寄各類物品類郵件,代辦人員必須與使用者當面眼同無縫隙驗視內件,防止出現夾帶問題。要核實內件物品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核對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與實物是否一致;對無法辨別內件性質的物品,應請使用者提供相關證明原件。

3.收寄各類信件類郵件,應注意內件是否有違章夾寄,如發現非紙質性物品,應驗視內件,但不得驗視信件內容。對使用者拒絕驗視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郵政代辦所不得與使用者簽訂自封免驗協議,所有郵件必須進行驗視後方可收寄。

5.郵政代辦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類產品,應引導使用者到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指定營業網點收寄,液體類化工產品一律嚴禁收寄,對無法確定安全的粉末狀及液體類物品也不得收寄。

6.驗視後的郵件,要使用帶有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標識的膠帶牢固捆紮,封裝好的郵件不得再交給使用者,並必須在郵件實物及各類詳情單的明顯位置加蓋“郵件驗視章戳”,註明重量和驗視人名。

7.郵政代辦人員在接收郵件(袋)簽收後,必須妥善保管,安全攜帶,否則;造成的郵件在儲存、運輸、投遞途中丟失、損毀、延誤、水溼、油汙的一切不良後果,由代辦人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營收款的結算和交納方式

乙方應依照規定時間報送業務報表,上交全部營收款。少收或欠費部分由乙方自己補齊,解繳款的頻次和時限規定為當日。

第八條代辦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計酬標準”:

(1)國內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國際港澳臺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專遞按收入的10%支付;

(3)匯款按匯費收入的10%支付;

(4)報刊收訂按當月流轉額的3%支付。

(5)代收移動、聯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0.7%支付,代收電信話費按代收金額1.75%支付,代收鐵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2.1%支付。

(6)電費按0.35元/筆支付、水費按0.13元/筆支付。

(7)代售昆廣網路續費卡按銷售金額的1%支付;

(8)代售體育彩票按銷售金額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銷售金額的0.25%;

(10)機票按窗口出票數量核發代辦費:2元/張;

(11)集郵:郵品銷售按銷售金額的5%支付。

20xx年市公司對電商業務的支撐政策發生變化,以市公司新政策為準。

二、未經審批,代理手續費標準不得變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繳全部款項後,甲方支付乙方代辦費。每月結算一次,第一個月的代辦費於次月25日前支付,從第二月起的代辦費於當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時支付代辦費的,應從延遲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辦手續費金額承擔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未付代辦費的1.5%。

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業務營收款項;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補齊,甲方不予核減,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遲繳納營收款,乙方應按時延遲繳納部份天數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二)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扣減乙方的代辦保證金,扣減代辦業務,如仍不足彌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乙方嚴重違反郵政營業服務標準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造成使用者¥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使用者投訴3次有理由投訴,查證屬實的;

2、乙方代辦人員貪汙挪用票款的、故意積壓、延誤、丟失、損毀或私拆、隱匿郵件;

3、乙方不執行本協議確定的代辦郵政業務範圍,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超範圍經營的;

4、乙方不執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資費,引起投訴的。降低服務標準造成不良影響的;

5、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各類郵件、報刊、票款、郵政公物丟失、損毀、被盜,造成郵件積壓、阻斷通訊,給甲方和郵政使用者造成較大損失的;

6、由於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營業款,累計時間達7天或金額達¥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檢查、指導和管理,故意阻撓甲方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藏匿重要單據憑證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協議,未提前告之甲方,臨時終止郵政營投服務的,可扣減代辦保證金或代辦手續費,直至解除合同終止協議。

9、出現上述八種情形中兩種情形以上的,可以合併處罰。

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上述違約情況單方解除合同,自書面解除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或者遲延支付代辦費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嚴重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發生國家主管部門政策變化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給乙方任何賠償;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國家正式出臺的新政策紅標頭檔案,方能行使本單方解除權。

4.如無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並須在選定接辦單位(人)後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前乙方應繼續做好郵政服務工作,不得中斷。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律師費及食宿交通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二條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附則

1.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制定的與代辦業務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與業務規定,在通知並送達乙方後即成為本合同的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當事人共同協商,可訂立補充協議,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立即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託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簽訂: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綜合性租賃公司。其註冊地址為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託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的資質。其註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並存續的企業。其註冊地址為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為了開展租賃業務,願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並委託受託人代理相關事項。

2.受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託人提供融資租賃代理服務並協助劃轉租金。受託人有權收取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

3.承租人為取得租賃物,願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託人、受託人、承租人三方經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定義

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詞語具有下述含義:

“融資租賃”:係指委託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確定的用途、金額、期限、租金等,由委託人提供資金,並以委託人的名義購進租賃物件,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託人按本合同約定協助劃轉租金的經營活動。

“工作日”:係指受託人營業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國國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間”:係指本合同經簽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義務履行完畢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續費”: 係指本合同第八條所述的手續費。

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

(a)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b)對某一條、款、項、當事方、附件的提及係指本合同的該條、款、項、當事方、附件;

(c)對一份檔案的提及包括對該份檔案的修改、變更或補充,但不包括違反本合同約定作出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補充;

(d)對任何檔案當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該方的繼任者和被允許的受讓人。

第二條 融資租賃方式

2.1除影響受託人手續費的收取、增加受託人的義務或加重受託人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的難度和負擔以及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外,委託人、承租人有權變更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受託人,該變更自變更通知到達受託人時生效。該變更通知亦應作為本合同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條 先決條件

在融資租賃業務實際開展之前,必須符合下述先決條件:

3.1委託人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a)委託人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簽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資租賃資金所必須的內部及外部認可程式,並向受託人提交了受託人所需的所有檔案資料;

(b)委託人已在受託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並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夠的人民幣資金。

3.2承租人的先決條件:

(a)承租人已在受託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該資金帳戶應主要用於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應向委託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報表影印件,並提供內容與格式均令委託人認可的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同意簽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委託人需要稽核的檔案,承租人保證該等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

在簽署本合同時,委託人已經事先審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檔案,並確認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委託人確認其在每一次簽署委託指令之前已盡責地進行了審查,並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

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審查結果作為本業務開展的依據,不另作實質性調研和審查,不承擔核實的工作和責任。

第四條 融資租賃

4.1委託人支付租賃物價款購進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款租入租賃物。租賃物的名稱、概算價格、型號、機身號碼、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供應商資信情況,自己選定租賃物和供應商,並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效能、數量、質量、技術和服務內容,以及品質技術保證、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決定權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後果。

4.3委託人同意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並由委託人向受託人出具書面的確認函,註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和要求已經我公司認可”;委託人承擔根據承租人付款通知書的要求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責任。在滿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承租人應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託人發出付款通知,以使委託人有充分的付款準備。

4.4承租人確認委託人購買的標的物即承租人所選定的'本合同的租賃物,承租人同意並接受購買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記載的全部條款並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4.5在租賃期內租賃物及其附屬物及其相關全部檔案、資料的所有權,包括現在或以後附屬於租賃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均屬於委託人;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用於非法生產,在租賃期內不得對租賃物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轉租、分租、抵押或實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或增加所有權負擔的行為。

4.6對租賃物的品質、規格及其他在購買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均由承租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向供應商提起求償,包括但不限於起訴、申請仲裁等,其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告、送達、鑑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4.7租賃物在本合同附表規定的場所安裝、使用。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外觀、效能、品質等,不得遷移安裝使用地點,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租賃物上標註所有權標誌,委託人(或委託人委託的代理人)有權定期或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承租人股東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約、承租人法人地位的變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不改變委託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9在任何涉及對本合同項下的標的的說明時,承租人必須宣告、說明或解釋本裝置的所有權情況。

4.10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在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違約金及認購權費(應該說清楚一點)(應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規定的最後一期租金支付日連同最後一期租金向委託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費用的前提下,委託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租賃物所有權自《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簽發之日起由委託人轉移至承租人。

4.11委託指令提交受託人後,如委託人和承租人經協商一致,決定撤銷或修改委託指令,需以雙方名義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已收取的手續費無須退回,並由委託人和承租人中導致指令變更或撤銷的一方承擔。如指令變更或撤銷是由委託人和承租人雙方原因導致的,手續費由雙方分擔。

4.12受託人按照委託指令載明的劃轉日期(必須為工作日),將融資租賃資金直接由委託人資金帳戶劃轉至委託人與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帳戶。

4.13委託人與承租人確認在共同提交委託指令時雙方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並不存在本合同所約定的各種違約情況。

4.14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託人和承租人通過共同向受託人提交委託指令進行融資租賃的金額(即本合同標的)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租金

5.1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的租金由委託人和承租人進行協商確定,詳見收租表。

5.2租金支付見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達委託人在受託人處的帳戶日為準。

5.3承租人應當將應付租金交存於其在受託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受託人為委託人代扣代繳應當由委託人承擔的營業稅和其他任何可能產生的稅費,同時把剩餘的資金劃轉至委託人在受託人處的資金帳戶。委託人承諾:基於本融資租賃業務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委託人承擔。

5.4租金支付經委託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_____支付,承租人如果連續____________不支付租金,委託人有權對租賃物進行處置。

第六條保證金

6.1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的金額和期限,於融資租賃起始日一次性向委託人支付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的融資租賃保證金,計______萬元。

6.2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簽定日起3日內劃入委託人在受託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

6.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現違約時,委託人有權處置保證金;合同執行順利的,經協商,保證金可衝抵最後幾期租金。

6.4保證金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租金的償還

7.1如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不能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時,則委託人有權對逾期租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加收罰息。

7.2受託人按照約定將融資租賃租金或罰息劃轉至委託人的資金帳戶後將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接到通知後要按照受託人的要求,立刻向受託人出具書面確認函件。

第八條 手續費

8.1各方商定,融資租賃受託人手續費按照本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收取,共計______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委託人一次性支付給受託人。

第九條 風險揭示及風險承擔

9.1在本合同項下,受託人負有本合同所約定的協助委託人劃轉租金的義務。

9.2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之後,受託人不再承擔相應的受託責任(重新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除外)。

第十條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

10.1承租人如需提前結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終止,要在相應 的計劃還款日前10日向委託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取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10.2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賃租金以外,要向委託人支付3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結付租金補償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續費不予扣除,受託人已取得的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優先受償

如在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曾向委託人或受託人借款,在本合同簽訂時,借款雙方應向第三方書面披露該情況。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雙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該情況,並違反本款關於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約定,借款雙方應賠償由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合同提前終止

12.1如出現以下情況,委託人有權通知承租人融資租賃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應立即向委託人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的,委託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動停業;

(b)承租人出現重大經營失誤,導致財務虧損;

(c)使用融資租賃的專案計劃被取消或無法實施;

(d)承租人發生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e)承租人出現分立、合併、清算、改組、撤銷、被宣告破產、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託人同意。

(f)承租人與其他第三人所簽訂的其他商業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執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關擔保合同的擔保人違約,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資料及手續含有虛假成份,擔保人被迫或主動停業等;(本款僅在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使用)

(h)委託人認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賃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

(j)承租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12.2委託人向承租人發出的要求提前還款的通知應當同時提交一份給受託人。承租人應當在委託人指定的時間內將融資租賃全部租金存放於承租人的資金帳戶並通知受託人,然後由受託人劃轉至委託人帳戶。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13.1 承租人在此宣告如下:

(a)承租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註冊的有限公司,並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並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託租賃活動;

(b)承租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願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承租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承租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並充分有效;

(c)承租人為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而向委託人、受託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委託人不提供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的下列事件:

與承租人或與承租人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法違紀或被索賠事件;

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其他可能影響承租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承租人在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的違約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證如下:

(a)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b)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和有關費用;

(c)按委託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財務報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一年年度財務報表;按委託人的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報告、財務狀況報告、報表等檔案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d)接受委託人的檢查與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e)未經委託人的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減少註冊資本;承租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包括但不限於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併、兼併、被兼併;重組、組建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機器裝置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股份公司或投資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託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需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f)承租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定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及時通知委託人,並保證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於其自身淨資產;保證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

(g)承租人保證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立即通知委託人:

在本合同項下及其與受託人的任何部門或分支機構、控股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承租人發生隸屬關係變更、股本結

構的變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

承租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承租人發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將有可能發生的清算、破產、登出、解散等事項。

13.3承租人在本條中所作的宣告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承租人重複作出。承租人同時承認,委託人、受託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宣告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4委託人在此宣告如下:

(a)委託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註冊的有限公司,並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並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託租賃活動;

(b)委託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願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委託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委託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委託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並充分有效;

(c)委託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向受託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5委託人的保證如下

(a)融資租賃資金系委託人合法所有;

(b)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委託租賃本金和租金時,自行決定對承租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途徑追索。

13.6委託人在本條中所作的宣告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委託人重複作出。委託人同時承認,受託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宣告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7 受託人在此宣告如下:

(a)受託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註冊的有限公司,擁有良好聲譽,具備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

(b)受託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願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受託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受託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

(c)受託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8 受託人的保證如下:

(a)自行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受託業務,不將受託事項轉委託;

(b)按照本合同約定劃轉融資租賃的資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賃租金;

(c)保證將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託人處賬戶的租金扣稅後劃入委託人指定帳戶,未經委託人書面許可,不將任何本合同項下的資金挪做它用或主動代委託人清償債務;

(d)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及其他費用時,協助委託人通過法律及其他途徑進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如受託人喪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資格或條件,應及時通知委託人和承租人並會同委託人和承租人妥善處理本合同項下資金,充分保護委託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f)如受託人發生組織形式的變化,包括分立、合併、重組、兼併,受託人將及時通知委託人和承租人,在變更過程中明示本合同並由變更後的主體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受託人的義務。

13.9受託人在本條中所作的宣告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受託人重複作出。受託人同時承認,委託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宣告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第十四條 違約

14.1 發生以下情況時即構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申請資料及手續(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第3.2條約定的各項檔案)有虛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委託租賃租金、各種罰息、提前還款租金補償金、費用以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d)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宣告和保證;

(e)承租人在與受託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下發生了違約事件,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可能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僅在本合同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適用);

(f)承租人喪失商業信譽,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g)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14.2出現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違約事件,委託人應當在知道後的5日內決定是否分別或合併採取如下措施,並由委託人承擔一切後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託租賃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委託租賃本息的,委託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c)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提起訴訟)。

14.3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委託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

所作的保證和宣告;

(b)委託人未能在受託人處的資金帳戶中留存足夠的租賃資金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

(c)委託人的資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導致受託人無法正常執行租賃合同的;

(d)委託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e)委託人違反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約定的。

14.4 發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違約事件,承租人及受託人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託人限期糾正上述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委託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及要求委託人賠償。

14.5受託人因委託人或承租人違約而遭受損失的,其向委託人或承租人求償的範圍應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受託人已經收取的手續費不予退還且不得用來折抵損失。

14.6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受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 受託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宣告;

(b) 委託人存在受託人的資金帳戶用於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託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使用的;

(c) 承租人存入受託人的帳戶中用於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託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向委託人劃轉的;

(d) 受託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其他約定的。

14.7 發生本合同第14.6中違約事件,受託人應賠償因過錯給委託人、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費用

15.1因承租人沒有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或其他應付費用,導致委託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種費用,或委託人作為債權人蔘加承租人破產、清算、重組等法律程式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或委託人預先支付的受託人因協助委託人追索或協助委託人參加上述法律程式所需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告、送達、鑑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委託人均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15.2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代繳融資租賃業務所發生的營業稅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擔保

本合同□採用擔保□不採取擔保(本條僅在各方選擇採取擔保的情形下方適用)。

在採取擔保的情形下:本合同採取如下擔保方式:□抵押□質押□保證。

16.1承租人應當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提供擔保。如採取抵押或質押方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如採取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保證人向委託人另行出具擔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簽署保證合同。

16.2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內,如遇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時,委託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更換經委託人認可的擔保人或提供其他經委託人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和法律程式的參加

17.1如委託人、受託人、承租人之間因履行本合同產生任何爭議,三方約定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此事。

17.2若承租人發生不按期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受託人在知曉該等情形後通知委託人,委託人在自行知曉該等情形或收到受託人通知後有權自行決定向承租人提起訴訟,受託人亦有義務在委託人的要求下,協助委託人提供訴訟所必要的檔案。

17.3對於承租人針對委託人發生的其他違約情形,按照本條17.2的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

18.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並依其解釋。

18.2本合同當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

19.1未經委託人和受託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19.2在受託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委託人在通知承租人後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20.1本合同經委託人、受託人、承租人三方書面同意後可以修改、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司法實踐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或失去強制執行性,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屆時各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儘快修改本合同中成為非法、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性的有關條款。

20.3如遇地震、颱風、瘟疫、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執行的,當事人各方及時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通知

21.1 本合同項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種通訊聯絡均按下列地址送達對方: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當立即通知另外兩方。

21.3本合同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通知可以通過電傳、傳真、電報、信函等方式傳送,以電傳、傳真、電報等方式傳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以信函方式傳送通知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條件

22.1本合同在委託人、受託人、承租人三方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受託人、承租人三方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託人、受託人、承租人已經對本合同進行了充分的閱讀和理解,且願意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為表達三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特進行如下籤署。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合同 篇3

委託方(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誠實守信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處理甲方孩子上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期限及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內處理甲方孩子上學事宜,甲方預先向乙方支付委託費用______。

二、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詢問乙方委託事項辦理情況,並可以適時給出具體要求;乙方應當及時答覆甲方辦理情況,並根據甲方要求完成委託事項。

2、若乙方擅自轉委託或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適當履行委託事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由此導致的損失。

3、甲方有義務及時支付合同約定的相關費用,提供有關資料給乙方以協助乙方辦理委託事項。

4、乙方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委託事項,若乙方遲延完成,應向甲方全額退款。

三、違約責任:

1、在乙方已經部分完成或全部完成委託事項的,甲方預付的費用無權要求全額退回。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或是乙方未實際履行義務的,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如遇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協商的可向______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委託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一致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依法達成如下委託採購合同條款。

一、乙方委託甲方與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鋁型材購銷合同》。具體要求見附件一、附件二(注:如遇價格波動,以實際採購價格為準。匯率按乙方《委託付款通知書》當日中國銀行公佈的外匯牌價基準價結算)。

二、質量要求:符合有關中國出口商檢標準。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三、出口口岸:港。

四、交貨期限:20_年月日前,可分期交貨,按實際交貨量結算。

五、費用與業務款的收取或支付:

1、委託總額:元,人民幣大寫:元整。分兩批進貨,第一批貨款為元,人民幣大寫:元整。第二批貨款為元,人民幣大寫:仟元整;

2、佣金支付: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佣金比例:委託金額的;分兩批付款:

第一批佣金為元,元整;

第二批佣金為元,元整;

合計人民幣為元,元整;

3、開證費為開證總額的1。5‰,由乙方在甲方開證前支付給甲方。

4、甲方帳戶:

開戶銀行賬戶:

開戶行:

結算帳戶賬號:

六、在代理採購鋁型材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代墊任何費用。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約定第一批貨款開具萬元±5%美金信用證給甲方,並將第一批佣金全額匯入甲方指定賬戶;第二批貨款萬元±5%美元信用證在一個月內開出,並將第二批佣金全額匯入甲方指定賬戶。

七、當甲方收到乙方的美金信用證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將開具與美金同等條款的人民幣信用證給貿易有限公司。由於乙方未撥付貨款而導致合同不能執行或不能完全執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結算時,當乙方將貨款匯到甲方賬戶後,乙方在5個銀行工作日內及時將貨款撥付給貿易有限公司。

九、甲方只負責按本合同要求代開人民幣信用證,不承擔其它責任。乙方應及時與貿易有限公司聯絡發貨等事宜,貨物到出口港口後乙方到現場驗貨。對《鋁型材購銷合同》履行期間出現的商務糾紛(包括數量、質量、運輸、票據等)由乙方負責解決、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乙方接貨後應及時向甲方提供發票、驗貨結果等相關資料。

十、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出現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執行期限為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20_年月日。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出庭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特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在委託乙方時要明確授權範圍,乙方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後果由甲方承擔。如委託代理合同與授權委託書代理權不同,以委託代理合同為準。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為甲方與糾紛案的第一、二審代理人。

第二條、因甲方通訊地址不詳或變動,以及其他通訊方式不能及時與乙方保持聯絡,導致乙方承辦的法律事務,無法及時與甲方溝通,從而喪失法定權利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乙方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及時將案件進展情況通知甲方。

第三條、甲方必須如實地向乙方代理人敘述案件事實,提交書面委託手續,提供有關證據,不得編造、隱瞞事實真相。否則,乙方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還。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費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費用,乙方嚴禁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乙方在此宣告:乙方、乙方承辦人不向甲方或其經辦人作任何形式的關於案件處理結果的承諾。如甲方對乙方承辦人的某些分析或預測理解為作出了這種“承諾”,則該“承諾”無效,並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1、代為調查、收集、提交證據;2、代為簽署、提交、接收法律文書;3、代為出庭;4、代為接受調解、和解;5、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撤回訴訟請求;6、代為提起上訴;7、代為協調司法鑑定機構關係;以及與訴訟活動相關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審代理費各————元共計人民幣元,以上費用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元,一審判決後三日內支付元;二審上訴後三日內支付元,二審判決生效後支付元;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或者甲方未另行委託乙方代理二審訴訟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審代理費;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訴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審代理費元。如甲方未按期足額支付以上費用,乙方有權終止代理。辦案的差旅費、住宿費、打字影印費和調查取證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由

甲方承擔,依據報銷憑證實報實銷。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至本案本審審理終結之日止(包括判決、調解、自行和解、撤訴等)。

第九條、當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本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各種因之產生的費用、開支、額外責任,以及合同履行後所可以獲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損失方必須提供相關損失的證明,且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經書面通知之後,本合同內受影響之條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間及受影響之範圍內中止履行。

第十一條、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按指印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第十四條、本合同—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代理人(簽字):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月

年月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