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承包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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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

個人的承包合同範本

個人的承包合同範本1

甲方: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 以北、現 以西與 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 西邊;

南至:與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後,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後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範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後,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徵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徵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後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託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 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個人的承包合同範本2

第一條 合同當事人、簽約時間和地點

1.1 本合同當事人

1.1.1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地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1.2 本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1.3 本合同簽訂地點: .

第三條 標的房屋

3.1 標的房屋為位於 市 路 號 的由發包人持有的“ ”專案地上第 層整層(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發包建築面積約為 平方米。甲方同時將房產附屬通道、樓梯、設施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場地、位置等提供給乙方及其顧客使用。

3.2標的房屋總租賃建築面積及其各部分租賃建築面積以雙方共同書面確認,並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的平面圖範圍內的實測建築面積(不含該平面圖範圍以外的任何面積)為準。

第五條 承包人有權使用的公共條件

5.1 共用條件及構成

5.1.1 共用道路:標的房屋四周發包人、產權人或物業管理單位負有管理職責的通道由發包人負責地面硬化,承包人之車輛、人員及顧客有無障礙通行權。

5.1.2 地下停車場:位於標的房屋所在建設專案 層,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發包人承諾地下停車場向承包人所屬車輛免費提供 個室內停車位,對顧客停車費給予免費提供(詳見物業管理合同)室內停車場由發包人負責管理。

第八條 租賃用途和承包人經營使用權

8.1 承包人承包標的房屋設立影視中心(以下簡稱商業專案)

8.2 發包人發包標的房屋,可作為影城放映中心,且該專案的消防申批手續應經消防部門批准立項。

8.3租賃期內,承包人對標的房屋有以自營、聯營、合資、合作等各種合法商業經營形式使用的權利。承包人以影視為核心,可以經營咖啡店(含快餐服務)茶座、酒吧、網咖、電子遊戲以及其他與電影相關的商業配套專案。但原則上不得經營 F~ F有衝突的經營品牌,經營專案明細以補充協議的方式明確。

8.4 發包人承諾不向第三方提供別處發包人所有的房屋用於與承包人業務相競爭的品牌經營。

8.5 因承包人以聯營、合資、合作等形式使用標的房屋導致的第三人對標的房屋和輔助場地、公共條件及承包人使用範圍內廣告位的使用,視為承包人使用,該第三人不與發包人、產權人、物業管理企業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因上述第三人過錯,給發包人和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損害,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租賃期限和計租日

9.1 發包人於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交付該房屋。房屋租賃期限為二十年, 年 月 日為起租日。

9.2 起租日以後每月或每年之相應日期為計租對應日。計租日至該日週年對應日為第一個計租年度,以後計租年度依此類推。除有特別說明外,本合同所稱“年”(如上年、下年、年度等)均指計租年度。

第十條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0.1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約定,該房屋在租賃期限內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年租金為人民幣 元(¥ ),第五年後

10.2 承包人應於 內向發包人支付該 的租金, .

10.3 除不可抗力應外。承包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本條約逾期60日不支付租金,發包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應於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內繳清應付之租金,同時按當年應繳租金總額的100%賠償發包人的經濟損失。

10.4 承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定金、租金、能源使用費和其他本合同約定的費用,支付日期以承包人付款票據出票日為準,在承包人付款前,發包人應先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發票或當地稅務部門認可的收據(定金和代收費用可開一般收據)如甲方未及時開具正式發票的,乙方付款期限順延。

第十一條 交房時間和交房條件

11.1 在本合同簽訂以後,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書面確認標的房屋設計更改方案後10天內發包人需完成具備承包人進場裝修條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房屋交付標準(見附件2)向承包人通知交房。

11.2 發包人在具備房屋交付條件後,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辦理交接手續,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書面通知後5天內派人現場辦理交接。

11.3 非因可以歸責於承包人的事或不可抗力,發包人違反本條約定逾期通知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萬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逾期30日不能交房,承包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發包人應按初始年租金總額的100%賠償承包人的經濟損失。

11.4 標的房屋具備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後,非因可以歸責於發包人的事由或不可抗力,承包人沒有在上述約定時間內與發包人辦理標的房屋交接手續,每逾期一天,按初始年租金的萬分之五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逾期20天不辦理移交手續,發包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同時承包人應按初始年租金總額的100%賠償發包人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合同期內新增資產所有權歸屬

13.1 合同期內,承包人以建設、裝修、安裝、購置、更換等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裝修、裝置、設施、不動產及其他附屬物、附著物等各種形式的資產之所有權屬承包人;由發包人以建設、裝修、安裝、購置、更換等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裝修、裝置、設施、不動產及其他附屬物、附著物等各種形式的資產形成的資產所有權屬於發包人。

13.2 如因承包人的違約行為而導致本合同解除,承包人新增固定資產中,不可移動的裝修裝置所有權歸發包人所有,其餘可移動的資產歸承包人。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包括標的房屋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維護、修理和裝置、設施更換)

14.1 發包人或其委託人的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另向承包人收取物業管理費。發包人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與標的房屋使用相關的下列物業管理事項,並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維修基金等款項:

14.1.1 合同期內屬發包人應完成的土建工程的維護、修理,包括大修、中修、急修等。

14.1.2 發包人對其所投資形成的所有公共系統安裝工程及裝置、設施的維護、修理。

14.1.3 合同期內標的房屋場內、場外由發包人投資的所有裝置、設施的正常更換,並承擔相應費用。

14.1.4 發包人負責標的房屋所屬建設專案內的公共廣場的綠化、保安、清潔衛生和環境的建設、維護、管理及公共能源費、管理費等所有公共費用。

14.2 發包人對其上述管理責任範圍內的土建工程和公共系統設施裝置的維護、修理,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持續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14.2.1 出現一般常見故障維修在接到承包方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完成修復工作;如不能在24小時內派人修復,乙方可代為修復,費用由甲方負擔。

14.2.2 大修、中修、急修,在合理時間內按國家有關規定完成。

14.2.3 標的房屋因承包人以外的任何原因比較嚴重損壞(注:本處“比較嚴重損壞”,指導致承包人停業或部分停業,或對承包人的商業經營利益造成明顯的不利影響),發包人應在該事實發生後30日負責修復。承包人的合理損失應當在當年租金中予以扣除或減免。

14.3 發包方對其負有更換責任的裝置、設施,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後30日內更換完畢。

14.3.1 需進行法定檢驗(如電扶梯年檢)的裝置,經維修仍達不到合格標準,不能領取合格證或許可證。

14.3.2 無需進行法定檢驗的裝置,出現執行故障,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檢測建議報廢。

14.3.3 使用說明書標明有使用期限的裝置,使用期限屆滿。

14.3.4 存在無法修復的質量問題。

14.4 合同期內,由於發包人未及時維護、修理房屋和維護、修理、更換其管理責任範圍內的`公共系統和裝置、設施,給承包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在發包人書面認可的情況下承包人同時有權自行維護、修理和更換同檔次的裝置、設施,所需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裝置費、工程費、管理費等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通知發包人對存在的房屋和設施質量問題需要修復,發包人超過48小時不進行處理,或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就會嚴重影響承包人經營的,承包人有權在未發包人書面認可情況下,自行維護、修理和更換同檔次的裝置、設施,所需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裝置費、工程費、管理費等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因此需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費用,經雙方書面認可或法定程式認可後可直接衝抵承包人應付合同租金。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的,甲方還應當免收維修期間的租金。